法律分析:女生的法定结婚年龄是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法律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律上对男女双方法定结婚年龄规定,是根据人们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决定的。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才可以结婚。并且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新人要想在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领证成功,就必须满足领证的条件,结婚年龄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女孩子多少岁可以领结婚证呢
一、女孩子的法定结婚年龄
根据最新《民法典》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男生不得低于二十二周岁,女生不得小于二十周岁。
特殊情况:
1、我国的民法典和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适用于大多数的人群,但是考虑到港台地区特殊的历史情况,允许他们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港台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2、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大家庭,所以每个民族的情况都很复杂,所以国家充分考虑了我国多民族的特点,所以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民法典中的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二、领证需满足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结婚,不能以任何手段强迫一方与自己结婚。
2、满足结婚的法定年龄,男生不得早于22周岁,女生不得低于20周岁。
3、男女双方不能重婚,有配偶者不能再进行结婚登记了。
4、男女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男女双方不存在医学上认定的不能结婚的疾病。
三、结婚所需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或者其他户籍证明资料。
3、离过婚的人士还需要提供离婚证。
4、本人无配偶,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离婚、丧偶)。
5、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新人只要满足结婚的条件,以及提前准备好结婚所需的证件,严格按照领证的程序,就一定可以领证成功!
最佳结婚年龄可以确定是在28~32岁之间。
中国大陆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国港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18岁,女不得早于16岁。
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女生年满二十周岁可以结婚。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
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结婚作为男女双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任意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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