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婚前隐瞒了乙肝病史,她的行为是骗婚吗?我能索取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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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隐瞒了病史行为已经属于情感欺骗,但是没有骗婚。

女孩子希望谈恋爱的时候可以好好谈恋爱,所以隐瞒了自己的疾病,于是与一名相爱的男子结了婚,然后结婚以后被发现了病史,于是就有了欺骗感情的存在感。

这名男子应该相信女孩子对他的感情是真的,恋人自己有病,确实是欺骗了他,但是爱情依然是两个人的爱情交往,不会有欺骗的陪伴,除非男子不能接受他爱人的疾病。

爱情非常完美的现实陪伴,恋爱也是非常唯美的时光,只要两个人是真心相爱的,女子就是有疾病,男子也应该原谅他家人的欺骗。

二、一个男子发现了妻子在欺骗他,反而想到了要告她,这是不可理喻的情感认知。

女子隐瞒了病情,就被男子怀疑是在骗婚,这就是他动摇了他们之间的恋爱世界,也动摇了他们之间的婚姻世界。

隐瞒病情是不对的行为,这也含有一种骗他恋爱的方向,但是依然是非常喜欢他,不然不会隐瞒的。

要是不能原谅她的欺骗行为,可以与她离婚,不要较真感情世界,否则告她骗婚,也会伤了两人感情。

如果不能原谅,好聚好散才是现实缘分负责人。

三、女子行为构不成骗婚,但是男子行为确定了她是不是骗婚。

非常爱他的妻子,不会因为她得了乙肝就抛弃她,也不会因为她隐瞒病情,就会对她失去了信任。

要是真心相爱的,她会隐瞒病情,这种欺骗行为就是舍不得离开这名男子,就是舍不得离开一种家庭世界,也是在维护自己的爱情,所以欺骗了男子。

只要是真心喜欢她,会原谅她的,若是觉得她有一种骗婚行为,男子也会觉察到的,所以他们的后来完全由他决定。

法律分析:乙肝并不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婚前一方隐瞒患有乙肝并不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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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乙肝不算犯法,乙肝并不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婚前一方隐瞒患有乙肝并不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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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乙肝是不属于违反法律的隐瞒疾病列表中的疾病,因而一般情况下不会判离婚,还需要结合是否有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该行为,虽然属于隐瞒病情。但是,由于乙肝是可以治愈的,法院是否会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有待商榷。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婚前隐瞒患有乙肝的新规定是一方隐瞒患有乙肝的情况与另一方结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并且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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