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婚前合买了一套门面房,婚后老公过户老婆,属于老婆的个人财产吗?

我们婚前合买了一套门面房,婚后老公过户老婆,属于老婆的个人财产吗?,第1张

对于该房产的定性,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从协议之约定。如无协议,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同时房屋是否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是否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等,都需要综合考虑。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过户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依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过户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产权登记人一方所有。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等其他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可以,这种是投资失败的一种。不过,如果你前夫同意的话,你倒是可以叫他给你还上。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商分割,否则可由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一、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生意失败亏损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一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损失不负责任的;离婚时分割你们现有的共同财产那就没有共同财产了,就不分啦,都空手离嘛,孩子还是要抚养的,一方带,一方就得给抚养费1、如果是男方主动的赠与能女方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已经履行,不管女方是否已经因做生意而亏损,男方都是无权要求女方归还所赠与的金钱。

三、如果当时是男方借钱给女方做生意的,则双方间属于借贷法律关系,不管女方的生意是否亏损,男方都有权要求女方归还借款。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1、如果是男方主动的赠与能女方的,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已经履行,不管女方是否已经因做生意而亏损,男方都是无权要求女方归还所赠与的金钱。

婚后买的商铺不可以私自出售。婚后买的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私自出售另一方可以收回房权。一方取得另一方授权委托书的可以独立办理商铺买卖,未经授权但事后仍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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