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其实是“早婚国家”,特别是女性的结婚年龄普通较低。早的11岁就结婚了。据《梁书·张缅传》和《周书·城冀传》,梁高祖第4个女儿富阳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儿平原公主都是11岁出嫁的。更早的还有在6岁就结婚的,汉昭帝八岁继承皇位,娶“年甫六岁”的上官安女为皇后。
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标准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有异,如唐代,“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明代,“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嫁娶。”
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古人认为:男三十筋骨坚强,可以做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做母亲。 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春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子三十成家,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践规定:男子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取加快人口增殖、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汉代曾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出嫁者交五倍的赋税,强迫人民早婚,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高。 西晋规定:女子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出嫁,由地方官吏择配。北齐时甚至把杂户中子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官府干预。此后,由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进入近代后,法定婚龄逐步提高。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解放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我国古代其实是一个 “早婚国家”,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岁、女13岁以上;明代,男16岁、女14岁以上。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
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
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春秋战国时期,女子大多在15岁开始出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曾有记载:桓公微服而行于民间,有鹿门稷者,行年七十而无妻,桓公问管仲曰:“有民老而无妻乎?”管仲对曰:“有鹿门稷者,行年七十矣而无妻。”桓公曰:“何以令之有妻?”管仲曰:“臣闻之,上有积财则民臣必匮乏于下,宫有怨女则有老而无妻者。”桓公曰:“善!”令于宫中女子未尝御出嫁之,乃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则内无怨女,外无旷夫。”这里,管仲以巧妙的进谏规劝齐桓公将宫中没被国王召幸的女子嫁到宫外,这些女子的年龄大多在十五岁左右。
《国语越语上》也记载:越王句践为了让国家人口众多,采取奖励国人多生育的政策,不管生男生女都给予奖励。“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这里,勾践将本国女子最迟的结婚年龄定为十七岁。女孩子到了十七岁还未出嫁,其父母要被治罪。可以猜想,为了不被国王治罪,那时的女孩子一般在十七岁以前就都出嫁了。
《后汉书任延传》记载:东汉时期,任延被光武帝刘秀任命为九真太守。九真地处荒蛮,当地人以射猎为生,不知道牛耕和农业生产。任延就教给他们如何制作农田工具,如何种田等等。任延又发出文告给所属各县,让年龄在20至五十之间的男人,分别找十五至四十岁的女子自由搭配结婚,贫穷拿不起聘礼的,由官员们以薪俸资助他们,短短的时间内,有两千多人结为伉俪。
《后汉书》卷114还记载:南阳郡有个人叫阴瑜,他娶了颍川郡荀爽的女儿荀采为妻。荀采“聪敏有才艺。年十七,适阴氏。十九产一女,而瑜卒。”这里,明确说明荀采是十七岁出嫁的,十九岁时生育一个女儿后丈夫死了,而后成了寡妇。
清代著名文学家方苞的《高节妇传》记载:“宛平(今北京丰台区)高位妻,姓段,早嫁娶,高位死,妻年十七,有二子矣。”高位的妻子年纪轻轻守寡,十七岁就生下了两个孩子。俗话说:“十月怀胎”。二子即便不是足月分娩,也该在一年半左右,再加上围褥期间隔的时间,高位的妻子很有可能在十四岁左右就已出嫁,恐怕还在幼女年龄。这有力地证明了古代女子在十五岁左右开始出嫁。
大量资料证明,古代的女子大多在十五岁至十七岁时出嫁。“二八女郎”,二八,十六岁,正值出嫁的芳龄。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并非所有女子全是这样。清代时有一个刘姓女子,小时候被父母许配给一家人家做“娃娃亲”,而后两家分散,杳无音讯。而后儿子、姑娘长大后,姑娘家只剩下姑娘一人,但她牢记父亲给她许的那家男孩子的名字,守身如玉,四处寻访,非此人不嫁,最终打探到未婚夫在一家富豪家里当佣人,于是就历尽千辛万苦寻找到他,二人结为夫妻。此时,该女子已经三十岁了,就以现在的观点来看,也属于剩女和超龄的老姑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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