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由军人向单位提交 结婚 申请表; 2、结婚申请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调函审查;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经部队审查合格后通知军人单位; 4、向军人单位递交申请结婚表(男女各一张); 5、男女双方进行婚前检查,并向军人单位提交体检表; 6、向政治部批查并经政治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结婚介绍信; 7、男女双方本人持介绍信、 身份证 原件到民政局就可以进行 婚姻登记 。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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