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岁以上老人办理房产遗属没有结婚证书就不能办了

八十岁以上老人办理房产遗属没有结婚证书就不能办了,第1张

八十岁以上老人办理房产遗属没有结婚证书就不能办了;谁说的不能办理,肯定是能办理的。。。

因为八十岁以上老人,本就是古来稀了,结婚证不在了,也属正常,老伴不在了也是更正常的。

只要有房产证,并房产证是属老人的名字,并且只要老人神志清醒,语言清楚,有独立思维能力的,肯定是可以办理遗嘱的。

老人有权利将房产遗嘱给任何人的。(如果不办理,就去投诉他)

如果是属老人神志不清醒,语言不清楚,属有老年痴呆等病症的,肯定就不能办理的。因为时老人已经是没有民事行为了。

1 孩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如果死者有父母和其他子女,也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 你与死者的关系取决于你们同居的时间。 如果你们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同居时双方都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到达法定婚龄、双方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无配偶)那么,你们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后,是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2001年12月2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 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如果你们属于事实婚姻,一方死亡,你享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权,如果是同居关系,你无继承权。

法律依据:2001年12月2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 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的原则处理。

4 如果你们是事实婚姻关系,你们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一半是生存方你的财产,剩下的另一半以及死者婚前财产是死者的遗产,遗产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

如果你们是同居关系,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子女和父母继承。

房产过户有继承过户、买卖过户、赠与过户,房产过户的选择需要根据自身条件来选择。

      1、房产继承过户:老人无结婚证房产过户的话,最划算的就是继承了。如果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过户,继承的成本最低。只需交纳280元的登记费与公证费(每平方米40元至45元),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但条件比较单一,只有属于有继承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才可以这么做。需要注意的是,直系亲属中,即便是兄弟姐妹也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选择赠与。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选择这种过户方式的人比较少。

      2、房产买卖过户:实际生活中,房屋过户的形式中,买卖是最常见的,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首次购房的,可根据购买的面积不同享有优惠。而且卖房人在出售房屋的时候,距离买房时间不足5年,要上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买卖方式的过户中,不同的情况,费用也是不同的。从房屋的性质上来说,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缴纳的交易费也不同。

94年2月以后,没有结婚证就是非法同居,户口在一起什么用都没有。94年之后没有结婚证就不是配偶,非法同居关系人不属于事实婚姻配偶的话,没有任何法定继承权,但是子女有继承权,子女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的私生子子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aqui te amo。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男女其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那么其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也不会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男女其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以后,那么其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也不会有继承权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对方的家族兄弟也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如果去世的一方有遗嘱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兄弟就没有什么机会继承。

法律主观:

一、老人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想离婚却无法提供结婚证,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当时没有办理 结婚登记 因而没有结婚证;二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三是,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以下是详细说明:

1、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协议离婚 。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2、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去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另外,除非非法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否则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起诉要求解决孩子抚养问题的,法院受理。

在实际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办理离婚手续。

二、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准备以下证据和材料:

1、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2、二代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另外,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三、协议离婚中有哪些常见纠纷

协议离婚的纠纷,有的情况下是因为一方事后感觉在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吃亏上当或不合理而引起的。有的人当初签协议时甚至完全听任另一方的安排,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这在事后很容易出现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在协议离婚纠纷中,一方无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有精神障碍),而另一方却出具了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蒙混过关导致的。王朝进律师曾代理了这样一个案子,离婚申请的一方李某有精神障碍,对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本来不予受理离婚请求,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但离婚另一方张某却出具了医院开出的李某无精神障碍诊断证明而顺利离婚。李某的家人知悉此事后,遂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出具了该当事人在离婚期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更为严重的是,张某离婚后又与另一人赵某结婚,而赵某已怀有身孕。对这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原离婚协议,而对赵某的权利保护应排在对李某的保护之后。如果各方形成争议,只能向法院起诉。

  很多老一代,因为年龄大, 没有领结婚证 ,想离婚的时候,就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平时可能就没有什么影响,但在离婚的时候,就很麻烦,关于 老人离婚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 的相关内容。上述文章内容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您可以作为参考,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需提供遗属本人的户籍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结婚证书(没有结婚证的街道开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证明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遗属补助申报材料说明

1、对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需提供遗属本人的户籍证明、无经济收入证明、结婚证书(没有结婚证的街道开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证明和死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到工资科校对审批。

2、对符合享受遗属补助条件的人员需要到区劳动保险处开具未参保证明。

3、对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年龄满18周岁,如继续读书(本科以下含本科)的需要提供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学籍证明需写明入学时间和学制年限。

4、各相关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报电子文本。各单位到人社局网站下载填写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审批花名册》一式四份单位盖章报工资科核批。

一事项名称:遗属待遇申领

二事项简述: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无经济收入来源的遗属可享受遗属待遇

三办理材料:

1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申请报告和无收入证明;

2申请人的结婚证,如无结婚证(可由户口本证明),若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则由镇以上婚姻事务办开取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一张);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张);

4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张);

5申请人近期的三张2寸彩照;

6申请人身份证办理的社保卡,(农商行社会保障卡最优)(原件复印件一张)

7申请人子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8将以上所有材料准备好后,携带申请人本人到现场一次性办理。

四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现场或电话告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办事时间:非节假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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