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应该是人类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如果将人类社会比喻成为一个人体的话,那么家庭就是这个人体中的细胞,一切的人类社会组织都是由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构成。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都在鼓吹所谓的婚姻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当今社会,以及一些毒鸡汤对于现在年轻人的误导,使得当今的婚姻面临着巨大的危机。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明朝的婚姻制度,以及一些古人的婚姻案列。希望更多的人能从古人的智慧中获得真的婚姻真谛,明白婚姻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意义。
明朝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中的重要性婚姻在《大明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可以说除了谋反叛逆之罪,这样的大罪影响统治者的统治,而占据《大明律》的篇幅比较多之外,就剩下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款比较多,从这点来看,封建王朝统治者对于婚姻的重视。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明朝婚姻法的案列在明代,法律规定,谈婚论嫁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要媒人参与。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这个规矩。
不要以为古人搞这一套东西是迂腐和老旧,这个媒人不但是介绍人的意思,也是结婚双方的一个见证人,如果婚姻双方有什么矛盾和扯皮的,都需要这个媒人来从中调停和作证。
有这么一件案子,就是和媒人有关。许家和陈家是邻居,相互关系处的不错,于是双方就指腹为婚。许家是男孩,陈家是女孩。但是后来,陈家的太太,通过一个本家的媒人,将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了一个姓黄的富商儿子为侧室。
许家给了陈家四两银子的财力(要知道,明朝的时候,四两银子够一个中等农家过一年)求亲不允,于是就告到了官府。
官府判决,因为许家和陈家本有婚约,且陈家收了许家彩礼钱,但是却悔婚。于是判决黄家和那个陈姓的本家媒人,一人出二俩五,一人出一两五,总够四两银子来还许家的彩礼。
陈家本家媒人,明明知道许陈二家有婚约,却还是明知故犯的给陈家找保媒,依据《明法》中“嫁娶违律,媒人知情”这一条款,将媒人判受笞刑。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这个媒人是导致出现种种矛盾的主要原因。
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时官员的审判思路,判罚也给人感觉非常的舒服,受损失的得到补偿,主要的责任人得到惩罚,其中也能够看出明朝对婚姻和媒人的重视性。
关于彩礼的权力于义务古代男女双方的父母,决定好婚事后,都会相互之间在媒人的见证下写一个婚书。婚书的内容包括彩礼,嫁妆,以及结婚的双方的所有礼节和花销用度。
如果出现某一方违背婚书内容,就可以将婚书和媒人作为证据,以保护签订婚书的守信用一方。这种行为,就有效的解决了很多在快要结婚之时,以不结婚为要挟,迫使对方在经济和其它方面做出让步的行为。
在明朝的法律中,聘礼是确立男女关系婚姻非常重要的一步,因为只要女方家里收了南方的彩礼,这个婚约就正式的被认可,受到《大明律》的保护。
在这条法律上,大明律承认民间的婚姻习俗,但是在尊敬习俗的基础上,也将习俗的行为规范话,就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就像当今社会,很多婚姻又开始了收彩礼的行为,但是因为迟迟没有对这样的民间习俗设定法律规范,导致很多女方收了彩礼后,又悔婚,但是却又没有相应的法规执行为维护男方的利益,导致很多因为彩礼的处置不当,而酿下的人间惨事。
女性自主婚姻权力很多时候,人们一想到古代的妇女,就觉得古代的女性在婚姻没有权力,受男性摆布,但是情况真的如此吗?下面分享一段明朝的婚姻官司。
昆山县一个寡妇范氏,育有一子一女。范氏的叔叔想把自己的侄女许配给宋家,但是这个寡妇范氏确于陈家有情。于是寡妇范氏就接受了陈家的彩礼而拒绝了宋家的彩礼。而宋家就串通范氏的叔叔将范氏抢回了自己的家。
事后,陈家去报官,这个案子到最后结案的时侯,范氏都已经有了身孕。但是就算是怀孕,官府的判决还是让范氏和宋家离婚,生完孩子后,在范氏族长的主持下,重新嫁给陈家。
而官府的判决依据就是寡妇范氏自己收了陈家的彩礼,就是说明范氏和陈氏自愿订立了婚约,依照自愿的原则,范氏和陈氏的婚约被《大明律》认可和保护。在《大明律》中规定,在明朝要结婚的话,男女双方必须要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大明律》规定,男方十六,女方十四,并听婚娶,否则不予结婚)
在结婚前,双方必须要“写书婚书,以礼聘娶”。如果,女方明知道男方有残疾和其它情况下,任然愿意双方订立婚约,这种行为被称为私约。签订私约后,如果女方悔婚,女方也将受到鞭刑五十,以示惩戒。
明朝的离婚政策在《大明令户令》中,对于离婚的法规,总结起来就是五个字,七去三不去。七去指的是“无子,*乱,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善妒,恶疾”。
这些规定虽然在现在看起来似乎不太尊重女性权力,但是其强调了对于女性道德的要求。与此同时,明朝的婚姻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权力。
这就是三不去,第一不去是,妇女如果娘家没人的不准离婚;第二不去是,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准离婚;第三是如果男方先前贫穷,后来富贵的,也不可以离婚。
在实际的执行中,这三不去都是保护婚姻中的女性,但是如果三不去中的女性有出轨和违法的行为,就不再受三不去保护。
其实现在看看《大明律》就会发现,明朝的婚姻法,主要保护的是在婚姻中无错方的利益。比如:男女在订婚后,还未成亲,任何一方因为疾病或者事故去世,没有办法履行婚约,男方没有就没有权利要回订婚的彩礼,女方可以不予理睬。
毕竟,这种婚姻无法履行的原因不在女方,主要是因为一种不可抗拒之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女方的权力。
再比如:如果订婚的男女双方,如果有一方犯下严重罪行,或者和别的女性以及男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另一方有权利退婚,男方有错,女方不必退回彩礼,女方有错,就要退回男方的彩礼。这样的法律条规,也是对婚姻中无辜一方的保护,基本上做到了明辨是非的原则。
明朝的入赘问题大部分的婚姻都是女方嫁到男方,但是也有的家庭,只生了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如果没有后代,家庭的财产就很有可能被家族其它的同姓之人拿走,所以有后裔对一个家庭非常重要。于是就有了入赘的现象的发生。在明朝的规定中,入赘就是男子到女方的家里,成为女方家族的成员。这样的女婿被称为“赘婿”。
这种女婿也分为四种: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和归宗女婿。在订婚的时候,入赘的女婿也要写定养老和出舍的年限。
很多人都看过《武侠》这部**,这里面甄子丹饰演的刘三喜就是归宗女婿,不但整个人都到了女方家里,孩子归女方姓,连自己的姓都归了刘姓。
明朝法律对于出轨问题的态度在明朝的法律中,对于婚外情和出轨是惩罚很严重的。因为家庭是社会构成的细胞,细胞如果坏死,则会影响到整个机体的健康。所以说家庭的不稳定,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潜藏的危机。
明代对于出轨和婚外情的处理和现代的处理方式,基本上就是倒着来的。明朝的处理是“罚奸不罚嫖”,而当今的社会是“罚嫖不罚奸”。
所以对于出轨和婚外情,明朝的惩罚是以刑事案件来处理。因为在明朝时期,法律就是道德最后的底线,出轨和婚外情就是对于社会和国家道德底线的挑战。
古代就有一句话,十条命案,九件奸,很多的奸情都会引发出命案,依据明朝万历三十年刑部命案的统计,杀人案中,有68%的案件来自于男女奸情。
总结中国社会从古至今都是一个以礼法伦理为中心,法律为辅助的伦理社会。人情在我们这个社会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客观存在的,不以物质为转移的。
在我们这个世俗社会中,政府一般是不会主动的去管理家庭的矛盾。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讲述的就是这样的一个道理。
所以,从大的方面来说,国家要保护婚姻中的无辜一方,要惩罚婚姻中的错误一方,这样才能让人们对婚姻更加的尊重和畏惧。从小的方面,婚姻的维护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维护,努力。毕竟一个社会的堕落,先从一个个家庭的堕落开始的。
古代女子结婚年龄
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类: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规定男女到多少岁才可结婚;一是临时的,视当时社会情况而定,这种法规就一朝而言偶见,但纵观古代史可以发现它们的共性:为解决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而制定。
春秋时越王勾践宣布;“女子十七岁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国语·越语上》)把男20岁、女17岁定为最迟结婚年龄。
汉惠帝时,谁家要有女儿15岁以上至30岁还没有嫁人,罚款600钱。
西晋的晋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晋书·武帝纪》)女儿到了17岁父母还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强行把她配人。
唐太宗贞观元年(627)下诏:男20岁,女15岁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
越王勾践的法令出现在春秋五霸争雄、吴越战争以越国惨败而结束的时候。汉惠帝、晋武帝、唐太宗则在大规模的长期战争之后,即都是长期战争或刚刚结束的时候,战祸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锐减。
早婚不利于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生育,同时还代表着重大社会问题的出现。因此,“大爷法”还是不要出现为好。
中国古代法定结婚年龄,明朝男16岁,女14岁
我国古代其实是一个 “早婚国家”,按照《礼记》所规定的男女成年标准来理解,古代嫁娶年龄一般是男20岁、女15岁。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岁、女13岁以上;明代,男16岁、女14岁以上。据《梁书·张缅传》和《周书·城冀传》记载,梁高祖的四女儿富阳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儿平原公主都是在11岁就出嫁了;汉昭帝8岁继位,娶了刚满6岁的上官安女为皇后。
古代结婚年龄
西周礼制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将头发全部挽至头顶结为发髻,戴上保护发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也是将头发梳理为垂于脑后的发髻),是为成年(《春秋谷梁传·文公十二年》。男女未达到成年年龄不得成婚。
《周礼》记载: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过二十三岁。有的史籍说女子十五而嫁。说法不一。但是,后来的结婚年龄显然是大大提前了。《韩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据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记载,汉代结婚年龄是男子十五六岁,女子十三四岁,其后的情况也基本如此。历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古代女子在规定年龄没成婚会怎样
1、男大当婚 女大当嫁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人们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稳定和谐。在周代,已到适婚年龄的男女的终身大事还被列入了官方议程,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员。而在晋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龄还没有嫁人,官府就要强行给她找对象。《晋书·武帝纪》记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个“剩男”逼其出嫁。
2、上有规定 下有处罚
古代对于适龄男女婚嫁问题,亦制定了相关法令:越王勾践规定男子20岁而娶,女子15岁而嫁;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譬如南北朝时,如果女孩适龄仍未出嫁即为犯法,家里人都是要跟着坐牢,这也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汉朝孝惠皇帝时,谁家要是有女儿15岁至30岁还没有嫁人,就要罚款600钱。唐朝对于男子20岁以上,女子15岁以上还没有结婚的也要处罚。这种强迫女子出嫁的初衷,虽然可能首先是出于增加社会人口的考虑,但在客观上确实解决了不少光棍娶不到老婆的问题。
在中国的很多朝代都有这个规定,只不过是处罚强弱的问题,处罚比较重的宋朝还有南北朝时期。
在现代,很多人思想观念都是晚婚晚育,但是在古代的时候,不说古代,就放在五十年前,在农村还有很多就是十五十六岁就结婚的,现在有的农村没那么小了,但是也有十九岁,二十岁就结婚的女生了,现在晚婚晚育没什么,但是如果真的穿越到了古代,超过规定的那个年纪,会被朝廷强行安排,如果还拒绝的话,还会被各种处罚。
在古代古人寿命都比较短,所以法定结婚年龄都会提前,一般是男生15岁,女生13岁,基本就是从春秋战国一直保持到了清朝,虽然很年轻,但是人在那个年纪基本就是身体已经发育成熟了,并且在那个时候讲究三从四德,女生如果嫁出去的晚,那么就算是拖累家人了,是不孝,如果是在春秋战国那个时间,国家为了保证有充足的人口可以去打仗,都会严格控制结婚年龄,在冷兵器统治的那个时代,人口就是国力的保证。
这种早婚早育的习惯在和平年代会好一点,因为经济发展好了,人们安居乐业会愿意多生孩子,并且那个时代男尊女卑重男轻女,很多家庭都要生一个男孩出来,但是如果到了年纪没结婚,首先官府会给你“官媒”,如果你是男的,给你指定这个女子,你就要娶了她,反过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很多朝代对于结婚晚的家庭都是罚款,但是宋朝如果结婚晚的话,就直接家人一起去坐牢,所以当时的人们,基本是没有自己选择婚姻的权力的。
现在时代好了,没有古时候的条条框框了,想什么时间结婚就什么时间结婚,但是也不要太晚了,不然父母的花式催婚在等你。
婚姻制度是特定社会要求其成员在婚姻方面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它由社会的习俗或法律所规定。针对人们婚姻行为的习俗或法律规定的总和就构成了该社会形态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特定社会要求其成员在婚姻方面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它由社会的习俗或法律所规定。针对人们婚姻行为的习俗或法律规定的总和就构成了该社会形态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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