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其一:原始群婚阶段
中国近现代学者研究上古时代的婚姻制度时,基本受到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作为他们重要理论来源的摩尔根的影响。马克思在其,《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说:最古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中国学者一般也认同这个观点,认为两性关系应该带有刚从猿类脱胎过来的习惯,以小群体方式生活,无所谓婚姻家庭,有着毫无节制的性交关系,处于杂乱无序的群婚状态之中。当然,所有这些观点都基于这样一个前提-达尔文的进化论,即人类是从猿转变过来的。
中国古代学者无从知道达尔文和他的进化论,但某些记载却与西方学者的研究结果不谋而合。<淮南子本经训>: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列子汤问>:男女杂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两性间的自由结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则是两性结合所经过的社会程序。根据类似的表述,学者们推测说:原始群婚之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但是,这只是一种推测,或者说想象。<吕氏春秋>云: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这一点,在神话故事里也有踪迹可寻。有人说,夏娃是从亚当身上抽出的肋骨所成,那么,亚当与夏娃应该也是上下辈关系。同时,希腊神话中,俄狄浦斯杀父娶母,还与其母合伙生了四子,应该也是远古时期上下辈无序的一种记忆遗留。
其二:血缘婚
它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恩格斯说: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辈份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
中国古代神话中有一个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娲传说。他们本是兄妹俩个,可是不知怎么搞的,人类遭遇灭顶之灾,世界上只剩下他们两个人。为延续人类种族,兄妹两个不得不结合。这一神话在唐朝李冗的<独异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象所有的神话故事一样,顾了这头顾不了那头,这个传说,交待不出伏羲女娲是怎么来的),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以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妹以扇蔽面(也不知是妹妹害羞,还是后世说故事的人害羞,仰或是说故事的人替 妹妹害羞,总之,妹妹用扇子盖住了脸)。
伏羲、女娲的兄妹婚,汉代画像中也有所反映,二人皆人首蛇身,缠在一起。山东沂南县北寨村汉墓出土,墓门东侧支柱顶上有燧人氏、伏羲、女娲三人合抱图。燧人氏是伏羲、女娲的爹,学者郑慧生先生认为,燧人是第三者,呵呵,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恰好反映了原始群婚上下无序的特征。而山东费县南武阳东厥画像,燧人端坐中间,两手扶着伏羲、女娲,只玉成二人,自己不再申办奥运-重在掺乎了。南阳画像石中也有发现,伏羲、女娲站在燧人的肩膀头上,应该是燧人退出的意思。总之,伏羲、女娲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辈婚的过渡。
东汉梁武祠石室里,有这样一幅画像:伏羲、女娲蛇尾相交,两人上方,尚有两小儿,也在相交,他们应该是伏羲、女娲的后代。同时,伏羲下方一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娲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娲的裙子。形象地反映了班辈婚的特征:同辈通婚,而且,同辈之间,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曾有人戏问:上帝创造了亚当和夏娃,这没错;亚当和夏娃成亲,这也没错,但是,亚当和夏娃的亲家是谁?对啊,诸位有兴趣,就研究一下。
其三:抢亲婚
两性关系被限制在家族内部班辈之间的同时,家族之外又有抢亲制作为补充。女子在古代,可能也是被视作财产的,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按现在的眼光看,抢亲肯定是不文明的,但是学者们认为,可不能小看这一抢,这一抢,抢出了文明,抢出了优生优育。看看自己内部人生出来的畸形、弱智婴儿,再看看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白胖孩子,古人终于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谓族规。
《易经》爻辞里有一段,被学者认为是反映抢亲现象的。云: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翻译过来即是:一群人乘马飞速而来,不是来抢财产的,是来抢亲婚配的呀。还有一段:乘马班如,泣血涟如。也被学者认为是抢亲过后的情形:抢亲的人骑着马儿飞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怜的哭声。
有学者认为,中国旧制婚俗里,仍有抢亲的遗留。比如男方迎娶女方,女方要蒙红盖头,据说原始意思是为了防止女子半路伺机出逃,或者,妨止她们记下回家的路。这一手,跟土匪绑人,用黑布蒙其眼一个道理。学者们这样一推测,叫我看来,婚姻仪式里好多勾当都象抢亲了,比如,乡下迎亲仪式中,前有火铳开路,紧随其后的是十几个半大小子,手举各色小旗招摇,新郎身后更有众多的弟侄等青壮年护卫,咋看咋觉得象抢。而女人臂弯上所戴手镯,我们不妨把它想象成手铐。至于某些山区的哭嫁习俗,更是让人怀疑,新娘子是被人抢走的。到后来,抢亲成为一种仪式。广西云南傈僳族,娶亲时,双方约好地点,抢那么一番。男方结伴持刀,女方假装呼救,女伴亲属佯救,男方扔钱财,女方亲属拾钱归。这个,估计就是现在乡下迎亲时,新郞所扔的红包。至于河南西南的某些落后山区,直到解放前,仍有抢寡妇的习俗。这可是真的抢,没有事先的约定,谁抢到手算谁的。而寡妇也不是那么好抢的,她们也有武器,那就是月经裤头,月经带之类的,中国社会看不起女人,认为这些东西比较晦气,所以,这些东西是寡妇们保护自己的最佳生化武器。鸦片战争时,广州将军杨芳也用这一手对付过英国侵略者,只是效用不大。
还有好事者,证明《关睢》也是首抢亲诗: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求之不得,辗转反侧。想媳妇想得晚上睡不着,怎么办?王振择先生说,那就只好抢啦。李长之在自己的<诗经试译>中如此解释:好逑,等于配偶,逑,即仇,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谓的冤家。冤家,仇逑,不是抢亲又是什么?
另从辞源的角度,有人开玩笑,说,婚,就是人发昏后的一种行为。但<说文解字>是这样解释的:娶妇以昏时。想象力比较丰富的学者马上据此断定:天黑才敢结婚,肯定是抢婚了。否则,为什么不放在白天呢?
其四:族外婚
研究中国婚姻制度的学者根据考古学资料推论,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根据恩格斯的论述,学者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况是这样的:氏族禁止族内通婚,须到其它氏族部落寻求女子;同时,把本族女子嫁给外族。而中国许多上古圣人出生的神话传说,如“附宝感北斗而生黄帝”、“庆都与赤龙合婚生尧”、“握登见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被学者认为是族外婚的一种折射。
族外婚,又称普那路亚。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辈婚的习惯,兄弟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称所有的男人为父亲,称所有的女人为母亲。比如,商代仍保留有上古时代的称谓习惯,商代卜辞中,武丁称他的父亲为父甲、父乙(这个才是武丁的生父)、父丙、父丁、父戊,是为多父;称他的母亲为母甲、母丙、母庚(这个才是他的生母),现代社会,许昌地区的称谓也值得研究,称父亲为爹,父亲之兄为大爹,父亲之弟为小爹。总之,很有意思。而中国旧的婚俗,兄终弟及,姐死妹继,甚至姐妹二人同嫁一人,比如尧女,娥皇女英同嫁舜,大周后小周后同嫁李煜,从上古到新中国新婚姻法执行之前,这些旧俗也一直被社会道义所认可。前几年流行的一个民歌,大坂城的姑娘,歌词里有一句我始终不明白:带着你的嫁妆,带着你的妹妹,赶着那马车来。你说新娘子为什么要带着妹妹来呢?现在我才明白,估计是妹妹是陪嫁的,实乃班辈婚遗留。刘心武做《人民日报》总编时,刊发一篇小说,《伸出你的舌苔或者空空荡荡》,里面也触及了西藏地区的这种民族风情,遭到中央民族大学藏族大学生的抗议,导致刘心武下岗。总之,不管是做学术,还是做文学艺术,都得讲政治。否则,政治找你的事儿。
这里想说些多余的话,随着人类对自身认识能力的提高,春秋以后,“天神感应”说也不再有市场。可是到了西汉,人们为了拍刘邦的马屁,不惜给刘邦他爹戴个大绿帽:刘媪刘大妈在山坡上睡觉,龙附其身,已而有身,遂产高祖。嗨,都什么时候了,还玩这一手,自污! 族外婚还有一些变种,比如有关女儿国、丈夫国的故事。1981年<哈尔滨日报>报道,南美洲巴西边界,有一个女儿国,全国没一个男人。每年到一定的日期,从另一个哈姆诺族过来一批男人,和她们配合成婚。男子离去后,女方生子。来年再相会,女孩子被留下,男孩子被抱走。另,我国古文献有关记载也比较多,<山海经海外西经>载:女子国在巫咸北,两女子居。<大荒西经>载:大荒之中…有女子之国。<三国志><后汉书>等载:海中有女国,无男人。或传其国有神井,窥之辄生子云。但这个解决不了生男咋办的问题,所以郭璞注<山海经>,云:有黄池,妇人入浴,出即怀妊矣,若生男子,三岁辄死。至于<西游记>里,大家都知道老猪同志进了女儿国,喝了人家女儿河里的水,怀了胎,最后又做了人流。至于丈夫国,<山海经>与<淮南子>都提及过,既然女儿国都是自力更生,自己生孩子,那丈夫国怎么解决子嗣问题呢?<太平御览>卷361引<玄中记>:丈夫民,殷帝大戊使王英采药于西王母,至此绝粮,不能进,乃食木实,衣以木皮,终身无妻,产子二人,从背肋间出(我估计跟金蝉脱壳差不多),产子二人,其父则死,是为丈夫民,去玉门二万里。这些天方讲夜谭式的故事,应该是族外婚的变种吧。
其五:对偶婚
马克思说:在普那路亚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结成配偶过同居生活的事实,而这是社会状况的诸条件引起的,每个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个是主妻,反过来说女子也是如此,因而有了向对偶婚过渡的倾向。
这个我信,人是感情动物,这就决定了他(她)在众多可能的对象中,会有所偏好,有所选择。选择的结果,便是对偶婚的产生,它是普那路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对偶婚分两个阶段或两种方式,第一,望门居制,据说大禹和涂山氏就是这样搞的;第二,居妇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的易洛魁人。
其六:一夫一妻制
男女申请结婚基本条件有: 1、男大于等于二十二周岁,女大于等于二八周岁; 2、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3、男女双方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男女双方亲自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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