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未经过同意的话就会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是-种侵权行为。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重点不是在于向明星求婚犯不犯法,而是在于骚扰艺人,妨碍艺人的工作。
在2020年的6月7日的晚上,湖南卫视的助农直播中,在热巴正在讲解助农产品的时候,一个男子突然冲上舞台,拍了下热巴的手臂,然后掏出戒指向热巴求婚,但是汪涵的反应也是很迅速的,立马抓住了这名男子的手,并圆场说:“你可以下单,请我们现场的工作人员把这位朋友请下去,并教他怎么下单。”紧接着这件事就上了微博热搜,迪丽热巴的粉丝也是非常的担心,并感慨道:“幸亏汪涵老师和其他主持人的反应速度快”、“还好有一群男主持”。在6月8日时,这名扰乱湖南卫视直播的男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接下来,有网友扒出这名男子是个“惯犯”,不仅向热巴求过婚,之前还向王珞丹也求过婚,而且居然用的还是同一枚戒指,这就不得不引起网友的重视了,因为这并不是正常的粉丝行为,而是赤裸裸的骚扰。首先在节目直播时,这名男子既不是嘉宾也不是工作人员,却混了进来向热巴求婚,破坏了直播的进行和现场的秩序,而且在此前这名男子不仅向王珞丹求过婚,还在机场骚扰过热巴,摆明了不是粉丝,而是骚扰女明星的变态,试问被他骚扰过的女明星的心理阴影面积?而迪丽热巴还得继续管理好表情,说:“感受到了粉丝的热情。”
但这次事件也不得引起我们的反思,现场的安保没有做好,这名男子明明是个“惯犯”,却还是混进了现场,并成功地冲向了舞台。而这背后却有个更大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那就是艺人作为公众人物难道就应该被人骚扰窥探隐私吗?这样的事件已经不仅发生了一起,之前有“神仙姐姐”刘亦菲在路演宣传时被一名男子扑倒在了地上、在发布会上一名赤裸上身的男子冲上去抱韩雪。而且这些事情并不单单发生在女明星身上,有些男明星也遭遇了这样的问题,歌手薛之谦被女粉丝强吻、杨坤被女粉丝蹲守家门。试想,如果有一个陌生男子突然冲出来向你求婚、你被人强吻强抱、蹲守家门,这难道不是一件很可怕的事吗?
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也是有隐私的,而且这种骚扰严重地侵犯了艺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安保和经纪公司不做好防护工作,那么这样的事情难免再次发生,也希望各位粉丝理智追星,不要对明星的私生活穷追不舍。
(源自网络,侵权即删)
法律分析:未经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是侵权行为,未经允许严格意义上就是偷拍,即便公众场合,法律拟制为个人隐私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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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违法。
未经允许拍摄他人视频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除了具备人格权所共同具有的绝对性、专属性等特点,还有以下两项重要特征:
1、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形象的外在表现,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部生理特征,所以肖像权只能为自然人享有。换言之,法人等团体或社会组织无法拥有肖像权。
2、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肖像权具备更多的财产利益。肖像中所包含的艺术价值在市场交易中可以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价值。当然肖像权所包含的这种物质利益,究其根源是由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转化而来的,并不足以改变肖像权的人格权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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