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

结婚前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第1张

法律主观:

经过财产拥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两人婚后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具体解释如下: 物权法 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很明确 购房 是婚前行为,所以该房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款部分为 共同财产 。 所以这种情况下,给配偶加名字,确实要再收 契税 。由于属 婚前财产 的产权证加配偶名字的,是婚前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部分产权份额转移给配偶,按转移登记(赠与)收取契税、交易手续费、合同 印花税 、印花税(权证)、房屋登记费。至于收费标准每个地方的房管部门要求不一样。其次加名字程序。 如果能在还完贷款后再加名字,那手续就很简单走正常的加名过户手续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房管所办理,带上个人 身份证 ,及其产权证, 结婚证 。如果短期内不打算还款,那么首先要到贷款银行开证明,表示银行同意增加配偶为产权共有人,其次再到房管所申请加名。如果 婚前房产 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 离婚 ,他有权利分割。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您好,若该房产为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男方的房产加名行为一般视作对女方的赠与。那么该房产由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分割,若无特殊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割。

若房产存在贷款的,一般比较难加名。离婚时不能就房产分割协商一致的,使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即使不加名,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要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主观:

不动产物权 以登记为准,加上名之后就属于 夫妻共有房产 。婚后加女方名字在房产证上,肯定是有用的;因为只要加上名字,就是有了供有房产权。因为在房产证上有名字,就有了房产权(婚后房产除外),房产就是属供有产权的。

法律主观:

婚后房产证加女方名字如果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合同上写明的产权分割是不能改变的;

2、根据合同约定女方确实应分得50%产权;已结婚为目的是需要证明的(无关系的两个人都可以共同买房,并可按约定分割产权);

3、至于女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则需要男方掌握证据,另行申诉。

可以,女儿出嫁爸爸妈妈给女儿在出嫁的箱底压一叠钱,现在都是一本存折,压箱底,存折上面的名字是闺女的名字,是为了让女儿在今后的道路中有困难的时候,随时可以拿出来使用。是对女儿新婚的一种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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