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再婚时 做婚前财产公证 不是必须的法律程序。公证的目的是为了在将来夫妻双方发生财产归属纠纷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原则上,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 婚前财产公证 ,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婚的男人将婚内二人房产经公证全部给了自己的子女,如果这个房产属于夫妻共有,那么这个公正就是无效的,他无权处置妻子的权益。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产,结婚期间,房子拆迁,这笔补偿款就是个人财产。拿到这笔补偿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时婚姻财产公证。因为钱是动产,如果不公证,发生纠纷就很难说清是谁的。说不清楚的钱,要算共同财产。有意识的情况下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如房产所有权归父母所有,父母对于房产有处分权,可以在遗嘱中处分具体房产,无需子女同意。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湛江市粤西公证处服务大厅内,市民张先生带着女友陈**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手续。2015年,张先生经过自己打拼,在湛江购置了一套130平方的商品房,最近他打算和女朋友李女士领结婚证。为了表明自己对女方的爱毫无保留,经与女友商量后,张先生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予女朋友,做为婚后共同财产。“我与女友相恋已经3年,彼此非常了解和信任,希望相守终生,我决定把财产与她共享,也证明我对她的爱毫无保留。”张先生说。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前来办理婚前公证的人群中,“黄昏恋”的恋人不在少数。今年56岁的吴女士丧偶多年,2019年年初,吴女士认识了离婚多年的刘先生,两人决定在8月份领证结婚。由于双方名下都有房产,也都有子女,都希望以后将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经协商,双方决定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公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市民个人财产增加和法律意识增强,财产公证日渐受到市民重视,尤其是婚前财产公证。其中,有不少“黄昏恋”的财产公证。这类公证者,多是再婚,一般都涉及家庭利益重组,若是财产归属没弄清楚,家庭内部纷争将使亲人间的矛盾激化,这样的老年婚姻不可能幸福。若再婚老人愿意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结婚影响,不少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接受:物质感情并不冲突。
“现代女性更独立,有很多女性婚前财产比男性还多,理性对待婚前财产我觉得是必须的。”前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郭女士是一名电商创业老板,其名下已有4套房子,2018年,与现男友相恋后,双方准备今年结婚。由于双方都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两人都对婚前财产公证有共识。
“我俩都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为了避免婚后产生矛盾,经过彼此的沟通,在男友同意后,我们准备做婚前财产公证。一部分房产由我们夫妻共同拥有,另一部分将会转至父母名下,确保各方利益。”郭女士认为,物质与感情并不冲突,做好婚前财产公证,只是对双方的尊重,保护双方利益,并不会因此影响双方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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