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潘东升同志用行动和生命诠释了“以担当扛起为民之责,以奉献诠释永远忠诚”的职责使命,是新时代***员的优秀代表。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有哪些你知道吗一起来看看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欢迎查阅!
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1
2021年10月14日省委发布决定,追授潘东升同志为“全省优秀***员”称号,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省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潘东升,男,汉族,福建平潭人,1964年9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5月加入中国***,生前任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福州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一级巡视员。2021年获得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嘉奖,荣获个人二等功2次。2021年9月25日上午,潘东升同志因长期超负荷工作,在重要会议安保维稳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于当日12时35分因公牺牲,年仅57岁。
2021年10月20日下午在晋师附幼教育集团三楼党建室召开“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专题研讨会”,党支部书记林云芝同志主持会议,会议指出:近日省委、市委分别追授潘东升同志“全省优秀***员”“福州市优秀***员”称号,潘东升同志用行动和生命诠释了为人民的职责和使命,是新时代党员的优秀代表,我们要从新时代优秀党员的身上汲取奋进力量,担当为民服务的职责,诠释党员使命。
学楷模 立标杆
为深入学习贯彻“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学习教育,大力弘扬潘东升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党支部书记林云芝组织全体党员教师观看潘东升同志的先进事迹,回顾潘东升同志的生平感人事迹。潘东升同志长期超负荷工作,透支了身体,可他仍在忘我的工作,潘东升同志是新时期***员的优秀代表,是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新时代人民公安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突出典范。
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2
福州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潘东升从警37年,把毕生精力和全部心血都献给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用生命和行动诠释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职责使命。近日,福建省委、福州市委分别追授潘东升同志“福建省优秀***员”“福清市优秀***员”称号。为持续深化英模教育,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连日来,福清市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向潘东升同志学习活动,以实际行动进一步继承和弘扬公安铁军精神,展现新时代公安队伍的正气和风采。
昨天下午,“学习榜样精神,忠诚履职尽责”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专题党课在市公安局开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祥春主讲。市公安局党委班子成员、各派出所、公安局直各单位、驻公安局纪检组主要领导参加学习。
专题党课上,王祥春从“坚定信仰、忠诚无悔”“冲锋一线、担当作为”“人民至上、一心为民”“锐意创新、科技兴警”“严管厚爱、清正廉洁”等方面,对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作了深入的讲解,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故事带领大家学习英模、感悟初心。他说,潘东升同志始终将“永葆对党的忠诚”作为自己毕生的座右铭,福清市公安民警要以潘东升同志为榜样,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职责使命,坚持履职尽责,锐意进取,不断创新,进一步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潘东升局长多次来融调研指导公安工作,为公安信息化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为福清执法办案一中心建设和提档升级明确了目标,制定了细致的方案。如今,执法办案一中心已投入使用,而他却悄悄离开,我们深感痛心。”听完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专题党课后,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斌感慨地说。
据了解,为弘扬英模精神,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扎实开展好向潘东升同志学习活动,市公安局各级党组织纷纷动员,持续掀起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典型事迹热潮,取得了良好成效。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召开专题学习会,并就如何践行潘东升同志精神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潘东升同志为榜样,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立足岗位职责,为建设平安幸福福清作出更大贡献。“作为一名出入境民警,要学习潘东升同志心系群众,人民至上的崇高情怀,要学习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职责使命,在日常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做一名服务人民的无私奉献者。”该大队中队长薛云说。
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也组织全体民辅警召开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激发大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体民警对标自身工作,谈体会、找差距、定目标,纷纷表示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作为福建省首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中的一员,福清市公安局宏路派出所社区民警郑师训表示,要把对潘东升的深切缅怀,转化为履职尽责的强大动力,履行好维护辖区安定稳定、促进人民安居乐业、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职责使命,用实际行动交出一份让人民满意的答卷。
据悉,目前市公安局已开展专题党课、学习研讨会、撰写心得体会、志愿服务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38场,4800余名民警、文职、辅警积极参加,取得初步成效。下一步,市公安局基层各所队将继续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持续发动全警全面深化向潘东升同志学习活动。
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3
“潘东升同志是新时代***员的优秀代表,他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冲锋在前、攻坚克难,情系百姓、为民爱民。”省法学会办公室主任雷玉环表示,法学会党员干部要大力学习和弘扬潘东升同志的精神品质;要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要积极服务地方法治实践、社会治理创新、矛盾纠纷调处,着力打造东南沿海法治高地。
全国优秀***员、共和国最美奋斗者、时代楷模、一级英模,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二级高级警长陈清洲观看了“八闽楷模”潘东升发布仪式后,深受鼓舞。在他眼中,潘局长是一个心系群众、根系民生的好局长。这些年来,潘东升通过常态落实窗口“无否决权”、落户“零门槛”等工作机制,让老百姓得实惠、真便利;通过创新设立“办不成事”受理窗口、开通交通紧急救助电话,让老百姓出门就能看到平安蓝、享受到平安福。陈清洲说:“我们要以潘局长为榜样,始终初心不改、本色不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潘东升同志是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的榜样典范,是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涌现出的领导干部先进典型。”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科员邱东漪表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把每一项检察业务转化成为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务实举措,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明市沙县区司法局法制科副科长黄裕珑说:“作为司法行政人,我们要学习潘东升同志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以及心系群众、人民至上的崇高情怀。”他表示,在今后工作中,无论遇到多少困难,都要始终守信念、葆初心,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成为法治的受益者和推动力量。
“从潘东升同志身上,我深深感受到中国***人一心为民、无私奉献的品格和意志,真正体会到什么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寿宁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许丰观看了“八闽楷模”潘东升的发布仪式后表示,寿宁公安将以向潘东升同志学习为契机,对标先进典型,始终保持勤勉敬业、忠诚履职的态度,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4
近日,福建省委、福州市委分别追授潘东升同志“全省优秀***员”“八闽楷模”“全市优秀***员”称号,并发出向潘东升同志学习的决定。福清市检察院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系列学习活动,切实将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作为开展学习教育、“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持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弘扬英模精神的重要举措,以身边先进为镜,汲取榜样力量。
与会同志共同观看了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视频短片,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小波传达了上级有关向潘东升同志学习的文件精神,宣讲了潘东升同志的先进事迹,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会上,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明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蔡风平,检委会专委徐家华及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就深入学习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分别作交流发言,从不同角度谈了自己的学习体会、思想认识。
迅速掀起向潘东升同志学习的热潮
一、汲取榜样力量,筑牢忠诚检魂
潘东升同志是践行党员干部“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政治品质的优秀代表,是政法队伍在本职岗位上履职尽责、践行使命的先锋模范。我们要丰富学习形式,通过开展领导干部带头上党课、支部学习研讨、撰写心得体会等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激励干警对标先进、以学促干,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宗旨意识,践行为民初心
潘东升同志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根本宗旨,坚持各项工作要“贴近群众”“搭建警民连心桥”。我们要认真践行“三多”理念,坚持在办案中多问一句、多想一层、多做一些,努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在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中增进民生福祉。
三、主动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
潘东升同志孜孜以求,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善于总结思考,创新形成了一批卓有成效的推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们要积极补短板、强弱项,树品牌、创亮点,积极服务“两国双园”建设,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在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作用,努力为平安建设贡献检察智慧。
同时,以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积极组织开展学习活动,院领导围绕潘东升同志先进事迹在所在支部作专题党课。各支部党员结合学习认识,交流心得感悟,纷纷表示要将向潘东升同志学习融入日常,学习他对党的无限忠诚、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对人民的执着守护、对政法工作的毕生热爱,对自我的严格要求,对标对表、严于律己,立足岗位职责、争当时代先锋,以实际行动诠释政法干警良好形象。
潘东升先进事迹观后感及感悟5
9月25日上午,一场重要会议在福建省福州市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开幕。主席台上,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福州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一级巡视员潘东升的座位却一直空着。
“我就坐在台下,多么希望潘局只是去接电话处理紧急事情,马上就会回来,可他一直没有回来。”回忆当天的场景,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施玉安数次哽咽,“我一直感觉他没有走,还在指挥我们战斗……”
当天12时35分,潘东升因长期超负荷工作,倒在了会议的安保维稳工作岗位上,经全力抢救无效,因公牺牲,年仅57岁。
从警37年,潘东升曾荣立个人二等功两次、三等功1次,2021年荣获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嘉奖。10月14日,福建省委发布决定,追授潘东升“全省优秀***员”称号,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省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毅然选择人民公安事业
2019年8月22日,在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桃田村龙山会议纪念馆,参加支部主题党日活动时,潘东升郑重地在留言簿上写上了一句话——“永葆对党的无限忠诚!”
这句话既是潘东升对福州公安队伍的深情寄语,更是他一生的执着信念和动力源泉。
1984年,潘东升以全班第一的成绩,从福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软件专业毕业。“当时,国家信息化产业正处于起步腾飞阶段,不少同学劝他下海经商,老师也劝他出国深造,但他毅然选择了人民公安事业。”潘东升的大学同学和挚友郭建回忆说。
面对同学们的不解,潘东升说:“是党培养了我,人民警察是为群众做事、保护一方平安的崇高职业,我想加入这支光荣的队伍。”
从福建省公安厅的科技信息化专家到三明市公安局局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潘东升在公安队伍一干就是37年。
“我对潘局印象最深的,是他到任福州后上的第一次党课。”福州市公安局二级警务专员黄作璋说。在课堂上,潘东升扳着手指给全市民警算“政治账”“经济账”“感情账”,脱稿讲了两个多小时,告诉大家要忠诚、干净、担当,珍惜这身警服。
潘东升是这么要求别人的,也是这么要求自己的。
“无论你在哪一个应酬上看到我,你都可以直接上来打我两巴掌!”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局长林能响回忆说,在一次全警大会上,潘东升抛下这句响亮的话,要求大家随时都可以监督他。
作为省会中心城市公安局局长,潘东升麾下万名公安民警,利益牵扯方方面面。但在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却没有收到一封关于他的举报信。
在潘东升心里,只有个人的干净,才有做人的底气、做事的硬气、做官的正气。
“老百姓迈进公安机关大门就是警情”
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民警与老百姓直接打交道的一项工作。
“老百姓有时会反映民警在接处警中存在推诿扯皮的情况,虽然已经要求‘首警责任制’,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宫伟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潘东升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接处警情况。
“我认为,老百姓从迈进公安机关大门那刻起就是警情,哪怕是门口的一棵大树倒了,只要是老百姓向警察反映的,我们就要接警。”潘东升说。
从2020年7月开始,福州市公安局推出了接处警“首接首移责任制”,从源头上解决基层一线“谁接警、谁处警”问题,大大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
2021年1月至9月,福州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有效报警近93万起,群众对公安民警接处警满意率达9794%,位居全省前列。
群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如何实现民生案件快侦快破,这也是潘东升经常思考的问题。
他带领福州公安在全国省会城市首开先河,建成一体化运行、集约化管理、24小时实战化研判的合成侦查中心、合成情报中心,对有力震慑犯罪、快侦快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以“两抢”(抢劫、抢夺)案件为例,福州市“两抢”案件发案数从2016年的700多起减少到2020年的77起,破案率达100%。2020年,福州市治安状况满意度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位列前5名。
“尽量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
福清市是著名的侨乡,出入境证件的办理需求非常大。为了小小的一本证件,群众经常要排队、托人、找关系。为此,福清市公安局准备进行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但在当时,全省乃至全国还都没有先例。
时任福清市公安局局长的陈明俤为此专门请示潘东升,潘东升对他说:“凡是有利于群众的事情我们都要做。在服务群众上,我们就是要把‘有权力’变为‘没权力’,尽量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我全力支持你。”
按照潘东升的思路,福清市在福建省首创出入境24小时自助受理服务中心,群众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从原来的7天变成“立等可取”。
心系群众、人民至上。37年的从警生涯,潘东升始终忠实践行着“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
在三明市的乡镇农村,骑摩托车不戴头盔,曾经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群众嫌麻烦,也有的是因为家庭困难不想花钱买头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死伤的悲剧。”三明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肖敏回忆说。
2014年,潘东升到三明市公安局任职后,大力倡导“管理要硬到不敢为、服务要暖在心坎上”的执法理念,引导民警们“处罚不是目的,一定要帮助群众把头盔戴上去”。
此后,三明市公安局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头盔行动”,推出了一系列群众喜闻乐见的管理新举措,如从原来罚款100元到不予处罚但要求群众当场买头盔戴上,还有的派出所购买头盔让群众临时借用,并给困难群众送头盔……
如今,三明市乡镇农村的马路上,骑摩托车戴头盔已成为群众的自觉习惯,交通安全意识越来越强。
“你放心,天塌不下来”
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老平房宿舍里,一张窄小的木床、一张破旧的桌子,被子潮湿散发着霉味……
2014年5月,潘东升到三明市任职没多久,就来到离主城区最偏远的岩前派出所看望民警。当得知在全市96个乡镇派出所中,有一半以上的条件都如此简陋时,他当即向民警们承诺:“我一定要给大家一个温暖的家!”
很快,三明市公安局全面推开“暖警工程”建设,挤出资金改造乡镇派出所硬件设施。现如今,三明市基层派出所都有了食堂、浴室、洗衣房、健身房、文化室“五大件”,民警宿舍有电热毯、热水器、空调、电视机“四小件”,营造了一个拴心留人的工作生活环境。
潘东升对民警的关爱,不仅暖在民警身上,更暖到民警心里。
福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潘臻颖曾在福州市罗源县公安局任局长。她说:“每当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需要向上级请示时,潘局总会给我非常明确的指示,他从来不怕担责任,还常常说,‘放手去干,天塌不下来’。”
潘东升爱民、爱警,也爱家。只不过,他对家人的爱表现得更深沉。
在处理潘东升身后事时,民警发现他贴身使用的一个钱包,边缘早就掉色破损,里面还夹着一张老照片。
“这个钱包他已经用了30多年。里面是我们一家三口的合照,他一直带在身边。”潘东升的爱人袁秋榕说。
每次回家吃到热乎饭,潘东升都会对妻子说谢谢。看到别人节假日去旅游,他也经常会对妻子说对不起。“他说退休后也带我去旅游,但他说话不算数。”
在袁秋榕心里,潘东升的食言又何止这一次。“他还经常跟我说,‘你放心,天塌不下来,因为我比你高,由我给你顶着。’可是现在,天真的塌下来了。”
一个人守护一座城,一座城送别一个人。潘东升牺牲的消息传开后,逾万名公安民警、干部群众为了再看他一眼,自发前往吊唁、哀思缅怀。当灵车缓缓驶过时,大家噙着泪水挥手、致敬,用普通话、福州话哽咽地喊出内心的不舍:“潘局,一路走好!”
如果面积小不需要,如果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二次消防)竣工验收。
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流程。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次消防审查设计合格意见书。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三方消防检测机构出具的火灾报警及各系统现场检验合格报告书。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修材料:顶、地、隔墙材料送消防建筑材料试验中心做形式检验并获取合格意见书)。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健身房消防安全规定
健身房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健身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12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2月15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市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市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依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组织市民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八条每年六月十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或者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保证本市街道、乡镇有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场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更新所需经费除了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保证。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向公共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资金或者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并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
第十三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制订本市市民体质标准和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十四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体育设施的设计标准,制订本市体育健身设施的设计规范。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订体育健身器材制造标准时,应当听取市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和开展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市民体育健身活动,为市民提供体质测试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居住小区的特点,因地制宜地组织、推广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开展广播操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不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时间。
学校应当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
第十七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提供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有部分场地在规定时间内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其中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
公共体育场馆各种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育教学的情况下,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应当向市民开放。提倡单位的体育健身场地向市民开放。
第二十条街道、乡镇、里弄和村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其他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育健身器材质量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
二建立维修、保养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三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城市规划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先行择地新建或者先行补偿费用。补偿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体育健身活动应当科学、文明、健康。
市民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体育健身设施和绿化,不得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应当配备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
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有偿的体育健身指导服务。持有资格证书的体育健身指导人员,不得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工商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二章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内部关系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五章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七章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纪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九章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帐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章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第十一章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三章阅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 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 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 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健身房辅助设施: (一)有男女分设的更衣室,并配有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二)有广播设备。 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健身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馆卫生标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健身房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应做到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无异味,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并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健身房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健身房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对经营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两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一条 健身房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 可吸入颗粒物 ≤025 相对温度,% 40-80%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 m ≤4 000沉降法,个/ m ≤4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 ≤01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健身房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身房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并按健身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健身房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健身房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七条 健身房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并保持标准的明显连续,其间距不大于20m。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二十九条 健身房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 健身房在开放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健身房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三十二条 健身房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健身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
(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
(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
(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
(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
(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
(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
(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罚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五条 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当对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第六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公民举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建(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坚固安全;
(二)疏散道口畅通;
(三)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
(四)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
(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六)配备安装必要的报警、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
(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九)市公安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第八条 公共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二)卖*、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嫖娼;
(三)吸毒、贩毒;
(四)贿博或者为贿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测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污损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雕塑、建筑设施;
(九)进行色情服务或者组织、雇佣、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色情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治安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或保安人员。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选用思想品德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二)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或保安人员上岗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业务培训;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顾客、游客或观众须知和有关安全规定;
(四)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内禁止设置封闭式包间,包间门离地面一点四至一点八米之间须设置能展示室内整体环境的通体透明玻璃,包间内不得设暗门或反锁;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五勒克斯;
(五)核定人员容量,严禁超员;
(六)禁止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入场;
(七)禁止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进入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八)对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公共场所的营业结束时间超过午夜零时的,应将采取的安全措施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
(十)应遵守的其他各项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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