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士官能否结婚

一期士官能否结婚,第1张

法律分析:一期士官,可以在部队服役期内结婚。不过,要符合年龄的规定,另外,结婚对象不能是驻地的。

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2、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法律依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嫁给士官的好处有:

1、军人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他们的家庭观念很强,懂得疼老婆。

2、军营生活一般比较单一,绝大部分时间要呆在部队里,没有什么机会认识异性,所以把他们放在部队里还是很让人放心的。

3、在部队里过着枯燥生活的军人会更加的想念与老婆在一起的点点滴滴,而且在这个时候往往都只能想起对方的好,正所谓“相见不如怀念”。

4、由于没有时间经常陪着老婆,他们会对老婆有一种歉意,他们会尽力弥补的。

5、由于部队对军人的身体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所以他们的身体强壮,能够给人安全感。

坏处:你要学会等,好处因人而议,条件:必须女,满20周岁,政治审查合格,家族无传染病史等,必须是中国公民。

探亲待遇:

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报销范围:

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

轮船三等舱位;

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

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

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1、在士官的结婚规定中,士官是不允许在部队的所在地或者是部队内部找结婚的对象的。如果是属于军队院校里面的学生或者是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也是不可以结婚的。

2、关节活动事关结婚是需要尊重社会公德的约定的,不可以有违背婚姻法的事情发生,而且作为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要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也不能发生婚外性关系。

3、已婚的士官与妻子分开在两个地方不可以利用公休假期聚会,所以妻子只能每一年来队伍里面探望一次,但是往返的路费的话会由士官的单位报销。而且每年士官也会有假期,可以回到自己的家里面跟妻子团聚。

士官结婚后妻子待遇有哪些

1、士官结婚以后妻子并不会有什么特殊的待遇,只不过是多了一个军嫂的头衔。不过作为士官的家属带一些当地的医疗或者是其他方面会有一些优待,比如说呃,在乡村的医疗方面会可以直系家族有半价。临时到部队的战士的父母爱人或者是子女患了疾病的话,可以由医生的证明,然后通过团以上的单位批准就可以免费治疗。

2、此外还可以获得医疗补助费的优秀待遇。如果士官的妻子生育第1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话,会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用的条件,会按照子女的人数发放医疗补助费用。也有的区域是士官的级别,达到5级以上的话,妻子也可以随军,在部队里面生活一个月以上。

2001年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找对象结婚的期间和地域,作了限制性特别规定,即第4条:“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第5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第6条:“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首先,对义务兵与士官找对象结婚作出的地域性限制规定,有着明显区别:一是义务兵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是一律不准,即不存在任何例外;而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即存在某种法定例外情形。二是义务兵在部队内一律不准找对象的范围,是整个军队内部;而士官在部队内原则上不得找对象结婚的范围,只是本部队,即士官原则上不得与同一部队的现役军人、职员、工人谈恋爱结婚。上述两条中的“部队驻地”,是指义务兵一律、士官原则上不得与本部队驻地四周的居民、村民和打工者谈恋爱结婚。

其次,对义务兵、士官婚恋作出地域性限制的原因:一是军队是一个以男性青年为主体的武装团体,有着严格的组织纪律,不答应士兵随便单独外出。假如士兵与驻地女青年谈情说爱,势必会影响部队的集中同一,不利于正规化治理和秩序;二是部队都相对集中于某一地域,假如答应士兵在驻地找对象势必会影响当地男青年的婚配,轻易酿成军民纠纷,损害军民关系;三是义务兵、士官在部队内部谈恋爱,轻易出“花边新闻”,与部队的整体气氛和风格不相协调。军营里的高度集中同一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也很少给士兵留下谈情说爱的时间和空间。

再次,对义务兵和学员结婚的期限性禁止规定是必要的。一是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作为一名义务兵就要牺牲一些个人利益,在保家卫国的岗位上默默地奉献。这种奉献也包括在服现役期内不结婚。况且,义务兵服满现役时多为二十周岁左右,大多不满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极个别达到法定婚龄的义务兵,完全可以对婚期稍作推迟,等到被选取为士官或退役后再结婚,二是这里的 “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是指义务兵和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学员。军校学员的学习生活是难得的,也是紧张的,要完成学业,就必须排除外来的干扰,集中精力学习。假如在校学习期间结婚,就要占用大量时间和精力作结婚的精神和物质预备,势必耽误正常的学习。当然,对于干部本科学员、研究生学员和年龄较大的士官学员,学习期间准许其申请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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