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方案进行选择是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指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对医务人员要采取的医疗措施进行决定。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知情同意实质是患者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患者的同意权,又称为其 “选择权”、“自我决定权”,指患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医疗服务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有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身体权、知情同意权、自主决定权、遗体处分权、请求权与监督权和平等医疗保健权。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的过程中,依法可以享有上述所讲到的这11种权利。
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患者对自己的疾病、健康状况与医疗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作出的诊断、分析,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将接受检查项目、实施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等目的和要求,存在的积极意义和危害性概率、后果类型,医院医疗、护理、保障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等有权了解或详细、真实被告知的权利,并在充分理解这些医学信息对自身疾病治疗和维持健康状态的积极与消极作用基础上,有权做出同意、拒绝的决定。如果出现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那么就医者在错误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错误决定则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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