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此前纳入医保的新冠药以及住院诊疗的费用还能报销吗为应对疫情新形势,安徽、福建晋江等地明确新冠就诊医保报销比例,北京、陕西等地将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_北京: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及其他6个药品临时纳入医保
为了应对疫情新形势,北京市医保局经国家医保局批准,将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复方氨酚甲麻口服液、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氨咖黄敏胶囊、氯芬黄敏片、氨溴特罗口服溶液6个药品临时纳入北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自2022年12月1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18日。
另外,为加大对新冠感染后可能发展成重症、危重症病人的救治,近日,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也已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北京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为90%。
_广东:互联网首诊和抗原检测,广东医保给予政策支持
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广东于2022年12月20日出台政策支持参保患者“互联网+”首诊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广东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加大力度支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工作。
2022年12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参保人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但药品配送服务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医保局部署,广东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全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另外,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抗原检测试剂。
_湖北:36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2月29日消息,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自2022年12月29日起,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复方福尔可定糖浆等36种新冠病毒用药临时纳入湖北省医疗保险报销范畴,报销比例按照甲类药品执行。
_安徽:新冠感染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70%
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消息,明确参保人员新冠感染在统筹区域内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_山东:新冠症状网上问诊纳入医保报销
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网站2022年12月28日消息,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
_陕西:234种新冠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据“健康陕西发布”2022年12月22日消息,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三单位联合印发通知,将确诊和疑似患者使用《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新冠病毒感染中医药预防方案(第三版)和治疗方案(试行第四版)的通知》(陕卫中医发〔2022〕53号)中推荐的107种中成药及省药监局、省卫健委组织专家遴选的对新冠病情针对性强、治疗效果较明显的两类127种药物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至2023年6月30日,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用药。
_云南: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2月30日消息,《云南省新冠病毒感染者用药目录(试行第一版)》中“桑菊银翘散”等41个药品已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管理,进一步满足民众就医购药需求,减轻新冠感染患者费用负担。
_广西:15种新冠用药可刷医保
据广西新闻网消息,为进一步保障群众的用药需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外感风痧颗粒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自2022年12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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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赛娟院士团队最新研判:
元旦前后多地疫情接近尾声
中国科学院院士陈赛娟表示,近期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症状的人群中,重症主要集中在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群体中;春节即将到来,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都需要重点关注。
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转化医学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上海)陈赛娟团队和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范小红团队联合攻关,在Frontiers of Medicine发表研究论文《初步分析我国2022年秋冬新冠疫情中奥密克戎亚型多样性与流行病学特征》。研究人员初步判断,此轮奥密克戎疫情感染人数于2023年元旦前后在北京、广州、上海、重庆等城市接近尾声。
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可以报销费用吗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内容提到:
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
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近日,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规定,为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下称“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全额保障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2023年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费用
新冠患者在所有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费用
在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方面,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
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该政策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关于通过互联网首诊、复诊
《通知》规定,新冠患者在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患者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可以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线上服务),其互联网首诊服务项目价格参照复诊项目执行,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对于新冠患者互联网复诊服务,则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项目报销政策执行。
具体来看,互联网复诊费(一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二级医院)、互联网复诊费(三级医院)的价格分别为每次6元、9元、15元。
关于对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
《通知》要求,畅通新冠治疗药品挂网渠道,建立新冠治疗药品挂网“优先办”绿色通道。
对尚未挂网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按规定自行议价备案采购。
加强新冠治疗药品价格监测,对不合理涨价、配送不到位及非新冠治疗药品和医用耗材“搭车涨价”等行为,多部门将联动及时处置。
(最多18字)
从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从风险地区和人员管控转到健康服务与管理。
近日,多个省份相继公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的相关政策。
例如,1月8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含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黑龙江上述通知还明确: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含异地就医)全省统一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原医保政策执行。
据报道,1月7日,自治区医保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新冠患者住院治疗、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等做出规定。《通知》自1月8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内蒙古上述《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前期住院费用报销政策: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同时,新冠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
1月7日,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精神,江苏省决定对7个方面医疗保障政策进行优化,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执行。
江苏优化政策执行后,由原仅保障定点收治医疗机构,扩大至所有医疗机构,患者只要在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均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综合保障。该政策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江苏还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75%。该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现有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贵州省也在1月7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省内参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财政承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贵州明确,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省内参保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70%。
1月7日,湖北省医保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湖北《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肺炎治疗费用是由国家负担的。依据国家规定,无论是确诊还是疑似,新冠肺炎患者住院医疗费都不用自己承担,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承担。
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由于每个患者治疗的时间、用药类型及多少等不同,费用方面会存在差异。但不管费用是多还是少,患者们都无需担心,国家财政兜底。异地就医的新冠肺炎患者费用承担
按照“两个确保”政策要求,对于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确诊和疑似患者,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扩展资料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由参保地医保部门与就医地医保部门结算。
同时,在特殊时期实行特殊政策,打破医保常规管理模式,以患者为中心而不是以诊疗过程为中心。对确诊和疑似患者,即使是诊断为确诊和疑似前的费用都纳入“两个确保”政策范围。1月22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的“两个确保”要求。为了打消患者的后顾之忧,让患者放心就诊,医保部门要求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全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同时,为了确保医疗机构不担心预算限制,能放心收治,医保部门及时调整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相关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占用当年总额预算指标。
截至3月19日,各地医保部门累计拨付资金193亿元,其中湖北省37亿元。
全国确诊患者结算人数为44189人,涉及总费用75248万元,人均费用17万元,其中医保支付比例约为65%(剩余部分由财政进行补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已实施“乙类乙管”,此前纳入医保的新冠诊疗费还能报销吗近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文件优化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新冠感染患者合规住院费继续执行前期保障政策
通知明确,优化医保住院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设区市(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9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的新冠感染治疗药物
通知指出,要提高基层就医门诊保障水平。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我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各统筹区现行基本医保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对收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确保医保基金充足
山东要求,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医疗救治费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医保基金预拨付工作,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及时拨付到位,对收治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1-2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确保医保基金充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确保收治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此外,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保障范围。对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要按要求及时停止医保支付。省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我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名单,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和医保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在线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的互联网首诊服务,给予价格和医保政策支持,继续按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开展医保移动支付服务要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相关技术标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医保移动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的落地应用,确保“互联网+”医保服务安全便捷。
此外,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绿色通道挂网和线下采购,医疗机构应将线下采购产品及时在采购平台备案。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大型连锁零售药店为重点,聚焦重点药品做好价格监测工作,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机制、扩大监测范围,对异常价格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引导和指导。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合理减轻群众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通知要求,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有关要求落实到位。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之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此次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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