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位农妇在一年之内被男人骗了一百一十八次,总共向他转账了60余万,这些钱从几百到上万都有,而骗子落网的时候还交代她比我妈还好,这名女子为何被骗,要从她孤身一人在家,而女儿给她买了一部智能手机说起,她对于反诈意识的缺乏和孤身一人的无聊让她上当受骗。
因为农妇的女儿去外面上大学,老公又到外面去打工,所以她一个人在家很是无聊,女儿为了能够方便和母亲进行联系,不仅帮助母亲买了一部智能手机,还教会了母亲学会了使用社交软件,但是在农村,很多人没有上网不知道网络上常见的骗术,而刚刚学会使用网络的农妇又对于社交软件抱有极大热情,所以这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从这里看出妇女的反诈意识不强。
骗子先是和农妇进行聊天,因为女儿和老公都不在自己身边,所以有这样一个朋友来排解心中的无聊,农妇也感到很开心,骗子并没有立刻下手,而是不断拉近自己和农妇之间的关系,让农妇对他产生信任,再用一些小理由让农妇给他转几百块钱,就当是借的,看到农妇没有起疑心,骗子的就想骗更大的钱,所以他就让农妇转钱给他去投资,并且定期返点钱给农妇,这样一来农妇就没有起疑,后来他又说自己的机器坏了,为了让前期投资的钱能够赚回来,农妇选择赚钱给骗子让他去修机器,这就是常见的杀猪盘,从这里看出骗子给了农妇心理上的安慰,弥补了农妇的无聊孤寂。
后来骗子也觉得已经骗了几十万了,想要干一笔大的再走,于是他就开始打起了感情牌,说自己患上了肿瘤,要花几十万治病,还拿出了房产证说自己不差钱但是需要现钱,农妇就又给他转了几十万,直到农妇老公去报警,警察抓到骗子,才知道这个骗子的作案手法,而农妇是因为缺乏反诈意识和缺乏人陪伴才会被骗。
涉嫌诈骗,是否立案要看诈骗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用假房产证借钱,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不按期归还,涉嫌诈骗。借钱数额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经受害人报警,可以被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女子以谈恋爱为由,骗取房产证,可以追回。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谈恋爱骗取钱财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机关会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
法律分析:利用房产证进行诈骗的手段如下:1、在房屋买卖活动中,卖方用假房产证进行交付,而买方把房产证的交付当做房屋所有权的交付;2、在房屋抵押活动中,抵押人用假房产证进行抵押,而抵押权人把拿到抵押人房产证当做抵押权的设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产证当做拥有了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觉得毕业就结婚不太合适,有点儿草率了,但也不是绝对的,大家感情到了那一步了,双方家长都不反对的话,结婚其实也没啥大不的,结婚只是让双方的存在具备法律效应而已,是对婚姻双方的认可。
但从我自身来说,我觉得毕业结婚太不成熟了,虽然有那种婚后生活很美满的,但更多的是惨淡收场,就拿我一个学姐来说吧,她跟她男朋友从初中就在一起,高中同一个班,高中毕业双方家长就对他们的事儿同意了,然后他们报考了同一所大学,还加入了同一个部门,社团部,我大一的时候加入这个部门,我那个学姐就是正部长,她男朋友副部长,天天就在部门里面秀恩爱,让我们一群单身狗羡慕地不得了,虽然她男朋友挺丑的,一朵鲜花插在牛粪上的感觉,但是我们还是挺看好他们的。
问题就是发生在他们大四的时候,他们准备结婚了,对于他们这么多年的感情来说,结婚也就是走个过场,他们毕竟感情如此深厚,婚礼是在老家办的,学校里面来请我们吃了一顿饭,我们也每个人都送上了自己的祝福,到了毕业之后,我师姐她男朋友要去当兵,注定要分开,还记得那天师姐哭的很伤心,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安慰她,不过最后师兄还是去当兵了,师姐在拿到毕业证之后去师兄当兵的地方去找了个商场营业员的工作,可谓是为爱情作出了重大的让步了,听说每周能够见上一面,每天在同一个地方却见不了面,听说是每周师兄会有一天站岗什么的,能见上一面,感觉好心酸。
不过,也没过多久,就看见师姐发动态了,他们分手了,实在是忍受不了这种离别的生活,所以他们选择了离开对方,我们感觉非常可惜,毕竟这么多年都过来了,这么几个月就把他们分开,想想也是不值得啊。再坚贞不渝的感情,也不是那么可靠,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答案。
还记得我一个朋友曾经说过,男生20岁到25岁之间,是人生中价值最低的时候。我觉得这句话说的非常地正确,这个时候,我们工作不稳定,家庭没着落,感情也不够,社会经历约等于零,人脉也没有,所以,整个人价值非常低,这个时候结婚的话,我们给不了别人任何的东西,所以还是要慎重。
谈恋爱时赠送的房产能不能收回,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假如两个人没有结婚,可以直接要回;第二种是直接赠送,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在完成交付之前可以要回。不过新闻报道的情况,两者都不符合,男子所谓的“送”存在争议。就算不找媒体报道,依据法律也能要回。
1、事情经过
在河南有一小伙,与女友分手后在网上发布消息,说自己在谈恋爱时送了学姐一套房,希望能把房子要回来。女方也进行回应,表示分手是对方曾动手打人,房子的事情以后会说清楚。然后记者进行调查,发现男子并没有完成赠送,只是在房产证上写了对方名字。新房没成交付,贷款也没有还,按照相关手续完全可以把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找记者帮忙属于多此一举。
2、事情反转太快
从新闻的报道看,事情已经反转,首先是男子找记者报道,这一步是完全没必要的。按照相关规定,自己可以去掉房产证上的女友名字;其次,房子还没有交付,自己的赠送也没有完成;最后,自己曾动手打人,导致了两个人异地恋分手。一开始自己占有舆论优势,结果最后变成了污蔑女友,还有了“家暴”的嫌疑。
3、恋爱时的东西
恋爱时赠送给对方的东西,能不能要回要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赠送有没有附加条件,大多数人都是以结婚为前提,像是三金、彩礼、房产证写名字,不结婚就可以收回;第二种是完全的赠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完成交付前才能收回。像是平常的礼物、衣服,送给对方就没办法再索要了。建议在恋爱期间,不要送太贵重的东西,以后的事情谁也说不准,万一分手自己肯定是吃亏的。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