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族和少数民族结婚孩子是跟父亲同族。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习俗。在现代社会中,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婚姻越来越普遍。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国的民族认定是根据父系血统确定的。也就是说,孩子的民族是由父亲决定的。因此,如果父亲是汉族,母亲是少数民族,那么孩子就是汉族;如果父亲是少数民族,母亲是汉族,那么孩子就是少数民族。
无论是哪种认定方式,都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和权利,不应该因为民族认定而歧视或者限制个人的发展。
民族制度的演变
这种民族认定方式是由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演变而来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血统和传承家族的文化传统。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认定方式虽然有些过时,但在一些地区和家庭中仍然存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跨民族婚姻,认为爱情无国界,无民族之分。因此,一些人提出了改变民族认定方式的建议,认为应该根据母系血统或者双亲血统确定孩子的民族,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汉族和国内任何一个民族通婚,孩子都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民族登记。
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末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通婚率是062%。目前,赫哲族、俄罗斯族、高山族、鄂伦春族、锡伯族与汉族通婚率最高,均超过50%,分别为776%、7404%、7178%、6562%、5811%。其次是畲族、满族、达斡尔族、京族、蒙古族、裕固族、鄂温克族、独龙族、土族、仫佬族,这些民族与汉族通婚在20-50%左右。剩下的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则低于20%,其中保安族、维吾尔族、东乡族、哈萨克族最低,不仅1%,分别为095%、062%、023%、021%。以下是各少数民族与汉族的通婚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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