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穿婚纱跨越400公里求婚消防员,军恋有哪些不容易的地方?

护士穿婚纱跨越400公里求婚消防员,军恋有哪些不容易的地方?,第1张

9月30日,一位身穿婚纱的护士,跨越400公里,来到盐城,向正在执勤的,盐城消防队员蒋伟求婚。在求婚现场,这位护士满含着眼泪向男友说出了一番令人感动使人泪下的话语:“我在合肥,你在盐城,我也不想放弃。我是护士,你是消防,我们俩都没有时间,你没有时间来娶我,那我就来盐城嫁给你,我们今天结婚吧”。

在求婚现场,陪伴他们的,是身后的消防车,消防队战友手捧花束,和姑娘一起庆祝这美好的时刻。

为护士姑娘冲破重重主力,主动要求和心爱的消防队男友缔结良缘而感动,今天的护士姑娘是最美丽的,愿他们百年好合,幸福美满。

消防队员和护士,这两个崇高的职业,都是没有正常的星期天节假日,随时准备待命,为人民服务。一个服务于广大病人,一个为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时时刻刻准备付出和牺牲自己。他们的爱情是伟大的,也是值得钦佩的。

他们都是不容易的,牺牲小家为大家,对军人和军嫂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在一起的时间是短暂的而宝贵的。他们没有正常人一样每天可以享受天伦之乐,夫妻相聚。

最平常是无尽的寂寞和分离。当成家以后,很多的时候都是自己承担,尤其是军嫂,自己要扛起一个家的责任,自己照顾家庭,照顾孩子,送孩子上学,老人病了,也是自己关心照顾,她们没有肩膀可以依靠,也没有地方撒娇和抱怨,什么都要自己承担,她们必须学会坚强,她们是一群伟大的女性,嫁给军人的女孩是最美丽的,也是值得赞颂,令人钦佩感动的。

在9月1日,武警河南总队郑州支队在郑州东站欢送老兵退伍时,在高铁站候车厅,退伍战士裴绍钦与战友一起精心准备了一场求婚仪式,对等待了他8年的女友韩旭发起了求婚,在现场,裴绍钦深情弹奏吉他,望着女友韩旭歌唱《一次就好》,并最后单膝跪地向韩旭求婚,而韩旭扶起等待了8年的男友,并为他拍落了膝盖上的灰尘,并亲手送上自己从西安带来的心形核桃小吃,剥给裴绍钦吃。现场氛围非常温馨,让人十分感动。

要知道,韩旭等待裴绍钦等了8年,这八年是女孩最好的青春年华,韩旭与裴绍钦相识偶然,韩旭能够为裴绍钦等待8年,可谓是情真意切,人生又有多少个8年呢更何况,这八年聚少离多,充满着未知的不确定,能够将这样一段恋情坚持下来,女孩必定是非常坚毅的。万幸,这个坚毅的女孩并没有被辜负,八年的长跑,最终她心中的恋人给了她一场浪漫的求婚。

像韩旭这样的军嫂还有很多,她们也和韩旭一样,等待自己的恋人能够与自己见面,最后求婚,相伴白头,但是极少数的军嫂最终也没等待到如意郎君的回归,只等到了意中人为国捐躯的噩耗。面对艰苦的她们,我们应该给予她们足够的关怀和爱护,也要从中反思,我们自己对待爱情的态度。

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讲爱情当作消费品,喜新厌旧,月月不同样,这样的爱情观实在是践踏了美好的爱情,他们的行为仅仅只配叫发情,他们应该像这些军恋学习,异地什么的都是借口,只要两人双向奔赴,那么时间,距离都不能成为相爱的阻碍。

以上就是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大家有其他观点,欢迎在评论下方留言。

法律主观:

身为军嫂要承受普通妻子无法忍受的艰辛,她们在军人身后默默付出却不求回报。那么,国家对军嫂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人事部门应在编制范围和人员计划内优先安置相应工作;随军前属企业职工或者没有工作身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做好就业推荐和指导;现役军人符合随军条件,办理随军手续且未就业的,经本人申请,驻军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每人每月计发生活补助费200元,由财政纳入预算。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成立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能够表明身份的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六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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