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碎不必卑微求和,教你高姿态修复?

婚姻破碎不必卑微求和,教你高姿态修复?,第1张

婚姻破碎不必卑微求和,教你高姿态修复?

01趋利的人性

其实挽救婚姻很简单,抓住一个关键点就可,那就是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能。就像很多人说了很多次离婚,到最后仍然想挽救。为什么无非就是因为离婚失去的东西,比不离得到的东西更多,安全感降低,焦虑感增加。而对方又何尝不是如此

一个彻底死心的人背后,一定是觉得离婚获得的东西,比不离失去的东西更多,舒适感降低,焦虑感增加。对方拼命想离婚来避害,而你拼命阻止ta离婚而趋利,这婚姻,怎么能挽救很多人找到我都会问一句:“ta那么绝情,我们还能和好吗”实话告诉大家:婚姻比恋爱更容易修复。

02扭转的关键

为什么因为恋爱分开的成本太低了,两个人的结合确定关系很容易,分开也很容易。但是婚姻想要结束,成本可就太高了,你们恋爱多年,曾经也是抱着美好的祈愿,许下真挚的誓言,也曾畅想过白头偕老。你们还有自己的孩子,有双方的父母,有财产纠葛,你们的婚姻带着太多的责任和牵绊,不可能说分就分。离婚对于双方都有很多的损夫,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所以,即使关系暂时出现问题,只要一方挽救得当,这感情基本都会修复。而扭转问题的关键点,就是趋利避害。既然ta觉得离婚要比不离婚带给他的利益更多,那我们就增加婚姻带给他的利益,弥补现有的短板,让ta觉得不离婚比离婚更好,婚姻也就有救了。

03控制情绪

具体该怎么做呢PART01-控制情绪,防止关系继续恶化。PART02-以尊重为前提保持低频率接触。PART03-思考婚姻问题,找到本质原因。PART04--婚姻关系的本质:满足伴侣的需求。

①我们先说第一步:控制情绪,防止关系继续恶化,其实所有的婚姻走到尽头,主动提出离婚的那一方,一定是极度的失望,揭开这层失望的表面,里面藏着的都是期望。

主动提出离婚的那一方在短时间内会变得非常绝情,非常理性,原因很简单,因为ta已经不奢望在你身上获取任何改变和安慰了。你要知道,从当初的海誓山盟到如今的冷面狠心,矛盾的积累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ta不断尝试,不断试错。

04导火索

第一次,你让ta失望,ta想的是:没关系,这次可能是我表达方式有问题。第二次,你让ta失望,ta想的是:是不是我要求太多了第三次,ta的想法就变成了:唉,你什么时候才能理解我想要的呢第四次,ta可能就会想:一直这样下去,真的很没有意思。

第五次,第六次……在这个过程中,ta可能会通过吵架、冷战、发脾气的方式跟你做抗议,可每次的抗议换不来ta想要的回馈,只有两个人更加激烈的情绪对撞和互相的埋怨。

当ta在想着“我真的要一辈子这样过下去吗难道我永无出头之路了吗”的时候,可能一个意外的导火索就像给干浇上了烈火,促使ta下定了离婚的决心。婚姻中的鸡毛蒜皮很多,可就是一件件原本无足轻重的小事,堆积成山变成了压倒婚姻的重担。

05婚姻危机来源

有的夫妻因为原则性问题而导致婚姻破裂,比如一方出轨,看上去是因为有第三者的介入才导致你们婚姻破裂。其实问题的根源还是出在你们双方身上,第三者只不过是你们矛盾的一个表面化的象征,是你们感情出了问题,才让别人有了可乘之机。

有些女人会说:我辛辛苦苦为这个家付出了这么多,他还有理了是,我承认,很多女人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牺牲了很多,可是我说句戳心窝子的话,你付出的这些真的是对方想要的吗你可曾和对方交流过他真正想要的到底是什么

其实,大部分人还是按照自己臆想的去为对方付出,结果就是自我感动。当然,婚姻是两个人的,如今出了问题两个人都逃不脱责任,ta可能也并没有主动和你交流过,出了问题也没有主动和你解决过。

06低频率接触

可是现在,是我们想要挽救,我们应该承担起主动沟通和主动改变的责任。谁痛苦,谁改变,谁改变,谁受益不要让自己陷入到强大的负面情绪漩涡中,你们目前的感情基础已经经不起情绪的折腾了。面对生活即将到来的巨大变动,面对过去沉没成本的丧失、现在的痛苦纠结以及未来不可知的迷茫情绪失控是非常正常的反应,但是这并不意味你应该任凭情绪控制自己。

留给你的时间已经不多了,你需要尽快平复好情绪,然后打起精神赶紧补救。再来说②第二步:以尊重为前提保持低频率接触,很多人一旦婚姻出现了危机,马上就着急忙慌的想着补救,要么道歉、要么死缠烂打、要么就指责质问,试图唤起对方心中的同情和留恋,殊不知,越是这样做就越是在推远对方,主要是错在两个地方。

07改变以往相处模式

你依旧在延续之前的相处模式来挽留对方,如果你这种做法管用的话,你们也不会走到如此地步。问题就在于,即便已经走到如此地步,而你还是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依旧用之前的方式去对对方,对方只有愈发的失望和反感。对方潜意识里已经开始反感你,当感情已经走到其中一方要离婚的地步时,ta闪心就已经非常想要逃离了。

你越是纠缠越会增加ta的负担,这个时候的问题已经不是语言能够解决的了,话多了反而是负担,尤其是女方在面对男方的抛弃时更容易口不择言,说出伤害感情的话。一般处于这个时期的婚姻关系,对方都不大愿意搭理你,并且从心底里产生厌恶感,还有就是ta大概率会处于精神紧张期,或者是情绪烦躁期,所以此时应该降低联系频率,避免让ta产生不必要的反感。

08关系重新开始的契机

因为很多人这个时候的本能就是拼命去联系对方,注意一定要克制。尤其是在联系对方之前梳理好自己的情绪,不要被对方的情绪影响。这样做有3点好处:能给对方一段缓冲情绪的时间,毕竟在矛盾最剧烈的时候,情绪也是最反复无常的,但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冷静下来,ta才会有心情和你真正解决问题。定期的联系会让ta知道你一直都在,避免感的断层。

你尊重ta,为ta考虑而说的一些话语会降低她对你的反感,并且逐渐消磨掉ta对你的反感,为以后做准备。沟通确实是一门学问,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可以进行有效的沟通,很多人根本不懂得真正的沟通方式。

在复婚前,我们需要搞清楚自己接下来想走什么样的路,搞清楚离婚后的取舍。

第一个选择,跟前夫再续前缘,复婚。

第二个选择,跟前夫藕断丝连,如果你在情感依恋里面,你会很容易走偏,你们很容易成为情人关系。

第三个选择,在头婚里受伤后,没有疗愈,对婚姻的认知产生了负面影响,对天下所有的男人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于是困在头婚的影响里。

第四个选择,再婚。

第五个选择,虽然疗愈了头婚和离婚的创伤,但是我想回归到单身生活,我觉得不结婚挺好的。

在复婚前,你要明确自己复婚的标准,看看你有没有达到这个标准,有没有做好准备,如果没有,那就不要急着复婚。

复婚前,需要做好什么准备,满足哪些条件呢?

第一,婚姻里一定要有满足。

婚姻里有很多满足,物质满足,身体上的满足,心理满足,精神情感的满足,发展的满足,复婚也需要看这些。

如果做不到,那复婚的意义在哪里呢?

第二,婚姻可以发展。

婚姻是需要发展的,如果你们在一起后,工作上面从来没有支持和发展,你们的人生也没有支持和发展,过得这么没有价值感。

甚至结婚后,对方还总像绊脚石,拖你后腿,他不能给到你支持,结婚反而比单身时降低了你的生活质量,也阻碍了你的发展,也没必要结婚。

第三,可以满足情感依赖。

如果你们之间还有感情,你还崇拜他,他也能给你带来依赖感、安全感和归属感,那这就很好。

第四,离婚的事件能够解决。

复婚前,一定要看看你们当初离婚时,那个导致你们离婚的事件有没有解决,如果没有解决,那一定不要复婚。

比如你们离婚的原因是他在外面有了别的女人,那现在你们准备再续前缘,可他还是跟那个女人有来往,藕断丝连,那就不要复婚。

如果因为婆媳矛盾导致结束的婚姻,那如果他还是偏心他母亲,那也不要复婚。

如果他有赌博、家暴成瘾的习惯,这种人的话直接不要相信。

第五,要有意愿,要有行动。

复婚前,你不仅要看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做了什么,如果他只是语言上的巨人,这种人不可信。

我辅导过很多人说“我老公说要复婚,但是他还是外面那个女人有联系,他怎么可以这样,他到底怎么想的?”

如果他提出复婚后,还继续和外面的女人在一起,也不会给你家用,在情绪上也会一直批判你,那这种也不能复婚。

你们达到了复婚的五个标准,赶紧去复婚,但是在复婚的过程中,你要去解决事情,否则你们复婚也没有意义。

第一,解决离婚的事件,不带着问题走进婚姻。

第二,疗愈婚姻带来的创伤。

去梳理你们以前的婚姻,找到你们在婚姻里有哪些在乎的东西,有哪些需求,都要梳理出来。

第三,疗愈离婚的创伤。

不要觉得离婚后复婚就不会产生伤害,离婚这件事其实是对一个人的否定,否定了曾经你们的爱,否定了你这个人。所以会让人觉得“都是我不好,他才会跟我结束婚姻”。这个问题一定要疗愈好。

第四,重建婚姻,重建婚姻制度。

结束婚姻是因为曾经的婚姻模式出了问题,所以复婚时一定要注意不要让它再次影响你们的二婚,去学习夫妻之间如何沟通,学习如何成为一个好老公和好妻子,考虑如何重建你们之间的信任。

第五,重塑婚姻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

找到你们结婚的目的,也就是我们说的使命,很多人可能觉得虚,但是这才是保证你们婚姻幸福初衷的源头。

个方法:明确问题和责任所在

一个濒临破碎的婚姻,首先要找到主要问题所在,才是挽回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不知道问题,我们是无法正确的挽回的。

任何挽回首先的是先找问题,一旦找到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挽回变得更为容易多了。

比如曾经有一个学员她的婚姻遇到问题是因为自己太强势了,丈夫感觉不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这才导致他后来背叛婚姻。

而我通过和学员沟通帮助她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挽回就会变得容易多了。事实上,当妻子懂得尊重丈夫的时候,丈夫也会感念妻子的改变,自己也会做出及时的悔改,然后选择回归到家庭。

好的婚姻是双向奔赴的过程,如果面对婚姻的问题,我们没有及时去发现问题所在,我们依然无法正确解决问题。

只有看到了本质的问题,我们才能找到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所以面对一场破碎的婚姻,要做的第一个步骤往往是先学会梳理,看看你们的婚姻到底出现了什么问题。

而了解问题,一定要认真剖析自己和爱人。很多男人在结婚后很容易懈怠自己,忘记了婚姻的功课是什么,因为懈怠,导致问题越来越多。

所以回归到婚姻的起点,认真正确的梳理彼此的问题是我们解决婚姻破碎的第一大法宝,当你了解到问题所在,你才会懂得去正确的挽回。

02

第二个方法,放下批判,学会和爱人连接

多少婚姻的破裂往往来自彼此不懂得去连接。一个破碎的婚姻,往往是彼此的心灵失去连接的过程。

我们总以为爱人是那个最懂自己的人,但是事实上,有时你要知道,你的爱人并不是天生就懂得你的。

你需要的是掌握正确的方法和爱人连接,这才是我们挽回的根本和关键。没有连接的挽回,注定彼此只会越走越远。

只有足够的连接,才会让两个人心灵越来越近。所以当你发现婚姻快要走向破裂的情况下,你要询问自己,是否和爱人有足够的连接,这才是你们彼此婚姻挽回的第二大根本。

那么如何进行连接, 最好的方法就是放下对爱人的批判,而是用心地去感受爱人的内心世界。

事实上,影响我们和爱人连接的重要原因是我们对爱人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批判,这种批判就像一堵高墙一样阻挡我们对爱人的了解。

我曾在辅导很多人进行挽回的时候,发现一个事实和真相,你对爱人越多的批判,那么你离挽回的目的就越远,只有你放下内心的批判,而是用心去感受对方的世界,连接才会发生。

去感受对方在婚姻中所受的委屈和伤害,去感受对方在婚姻中的真实需求,才是你们建立连接的重要方式和方法。

  关于《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就是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手里刚好有个案子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算是对相关规定的一个小梳理。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准确来说,指的是:

如果在看到我这一篇文章以前,你都还不知道什么是婚姻法24条,那么我要祝贺你,你无疑是幸运的。就在刚刚,我用“婚姻法24条”作为关键词,在qq查找群功能中检索, 无数维权群 进入视线,可见有多少人曾经或正在被这一条规定“坑”。

来具体讲讲。

首先看,夫妻债务的一般规定:

意思很清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这个规定看起来很美,也很公平,但聪明的你一定会问,哪些支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举证证明呢,容我在后面讲解。

婚姻法24条隆重出场:

假如你是债主,我向你借100万元,借条只有我签字,之后我还不上钱,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你可以向我本人以及我的配偶主张债权。

来看看有哪些例外的情形:

首先,“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我说, 等于没说 。从证据的角度,除非借条上明确写了,该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才能达到证明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程度,如果真的是这样,债权人又怎么会想要配偶主张债权呢,这脑袋怕是有包吧?

再来看,上图中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意思就是,如果夫妻之间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明知,那么该笔债务不能向配偶主张。我来告诉你吧, 这个规定更扯 。扪心自问,婚姻家事的经验我并不丰富,关于离婚的咨询不少,收费写离婚协议的次数有过6次,但真的一次都没写过财产所有制,仅是明确婚前财产的不算,相信大家的身边也绝少有人如此约定,可能这么执行的人有,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可以明确规定了,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没有落在书面的,即视为未作约定。另外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这个约定还需要被债权人知道,难道有人会在家里贴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怕是也得在借条上明确吧,如此又回到前面的矛盾,有了这个约定,哪还有那么多关于是否由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矛盾啊。

还有一条,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你是否想过, 逻辑上就不成立啊 ,假如你是那个对债务一无所知的小可怜,你能证明哪些钱你花了,花在了什么地方,但你没花过钱的,还要你来负举证责任,来证明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等于是证明一个“无”的状态,即便有一些证据,这又怎么可能是充分的举证呢,真正举债的配偶还不一定“帮你说话”,真是孤立无援啊。实践中,确有部分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为债务人配偶举证充分,从而认定非共同债务,但这样的机会,打着灯笼也找不着啊!

最后,还有关于债务本身违法,比如赌债,但毕竟发生的几率小,也难以举证,赌博还是挺隐蔽的。联想起各种“套路贷”,债主们还是挺“精”的。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朋友有点晕,说好的债权人要账要的好好的,按照24条的规定,很容易追债啊,毕竟配偶一方很容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啊,嗯,不错,皆大欢喜,祝看到我这篇文章的 朋友们都是债主

可现实是,假如我是债务人呢,我和我媳妇儿感情不好,她想和我离婚,我为了达到不让她轻易离开我的目的,我有没有可能虚构债务,即便离婚成功,也让配偶因婚姻法24条在离婚后背上巨额债务,从而达到我限制她离婚的 变态目的 。就问你,细思极恐不?

各种婚姻法24条维权群里的朋友们,多为女性,普遍的经历都是如此,大部分是因为另一方 赌博、吸毒 欠下巨额债务,但被债主追加了共同被执行人,少部分是被自己曾经的配偶坑。可悲,可叹。

无数法律人,为促进对婚姻法24条的修改奔走。前辈的观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被负债的一方”极度弱势,明明是婚姻法,结果却显著保障的是第三人的权益,是“离婚法”就算了,根本就成了 “追债法”

当然反对的观点也一直都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看起来也是很有道理:当前国情下,很少有人有意识在借条里让债务人把配偶的名字一起写上,如此,一旦还不起钱了,是不是就能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全部的资产转移给配偶了,“ 假离婚,真逃债 ”,债权人的利益无从得到保护,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balabala~

反对上面观点的声音更有道理。债权人相比债务人的配偶 更容易取得关键证据 ,也就是说,假如我是债权人,我更有资格和能力,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以证明是共同债务,也方便我后期保护自己权利。至于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合同法里也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 的制度予以救济,我手里的案件更好就涉及这一点,对于撤销权的起诉状如果列被告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行使,尤其是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能否支持律师费,今后还会有交流的机会。

时间来到2018年1月18日,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到来了。

红色方框里的是重点。上一张网图,清楚明了。

意思就是,这个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责任。当然了,实践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更多是 结合具体金额 ,毕竟通常证据有限,(债权人到哪里去打听夫妻小两口的花销去),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如果金额比较低,即便没有任何证据,也有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看到这里,朋友们可能终于能够松了一口气,法律还是开明的嘛!

其实,从我的角度看, 法律的规定无所谓好坏 ,仅仅是过去 倾向于保护债权人 ,今后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配偶,君不见,真的有债务人主动自认债务是非法债务,与配偶无关,债务也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这是事实,但也有可能这是债务人急不可耐转移财产的嘴脸,至少在过去,法官可以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债务,也不可谓不快。

可能还有朋友要问了,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差距这么大,法院怎么判呀?不巧的是,我手里的这个案件,就是同一个债务人,司法解释出台前出的判决认定了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出台后下的我手里的这份判决, 没能认定共同债务,我作为二审代理人,到哪里说理去?嗯,你可能会问,一样的情形, 同案怎么不同判呢 ?问的好,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文法,非判例法,同案同判是理想,同案不同判也没毛病!

原则上,民法领域讲究“法不溯及既往”,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有一段回答提到过,“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 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但我还是要泼个凉水,目前我还没到过因此裁定再审然后改判的判决,有朋友见到记得发给我学习下。更多时候,限于法官工作繁忙,办案终身负责制下限制更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否是共同债务,一刀切的时候多,但不得不说,我认为, 新的司法解释,越发合理了

最后的最后,我得给各位提个醒,过去规定下,喊冤的债务人的配偶不少,但今后, 不懂法而叫屈的债权人也一定少不了 ,希望你不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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