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着装换季日期视各地季节、气候、温度变化情况,由各级人民法院自行酌定,统一要求。第六条 着短袖夏服时,浅月白色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第七条 着长袖夏服时,浅月白色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第八条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我决定你跟你们单位的女同事着装统一就行了。
法律分析:(一)着装礼仪不规范。在一些庭审中,个别审判长经常不穿法袍,新进书记员穿便装参加庭审,部分司法警察不着警服上班等等,影响法院形象。
(二)庭审礼仪不规范。在一些民事庭审中,审判长一般都不宣布庭审纪律便直接开庭,所以庭审中经常出现旁听席群众频繁进出法庭、接打电话、交头接耳,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性。
(三)开庭不守时。在民事庭审中,一般规定在上午9点开庭,可到了开庭时间,不是原告迟到,就是被告迟到,导致庭审无法按时开庭,而法官也未对迟到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有时候即便法官和双方当事人都按时到庭了,也依然不按时开庭,居然当庭研究起案情来,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庭审的严肃性。
(四)庭审过程欠规范。一些民事案件审判中,有的法官随意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发言;陪审员在庭审中一般都不发言、不讨论,一般都是“陪而不审”;民事审判时一般都未申请法警值庭,可能埋下安全隐患;案件宣判时,法官未要求庭审人员起立,没有维护法律权威;口述法律法规时显得非常随意,口语化严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法官的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平时工作中应当穿职业正装,,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1、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2、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3、有重大社会影响,旁听人员较多的。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或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以穿长袖或者短袖浅色衬衣。律师出庭不得穿体恤衫、运动衫,不得穿短裤或者吊带衣裙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女律师不得佩戴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怪异饰物。女律师不得化浓妆。
《律师出庭仪容仪表规范》
为规范本所律师出庭的仪容仪表,树立本所律师职业形象,提高
律师职业影响力,制定本规范。
一、着装
律师平时工作中应当穿职业正装,
不得穿有损律师形象奇装异服。
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
1、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
2、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旁听人员较多的。
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穿律师袍或
者深色西服套装,夏季可以穿长袖或者短袖浅色衬衣。
律师出庭不得穿体恤衫、运动衫,不得穿短裤或者吊带衣裙等与
庭审活动不相称的服装。
律师出庭时不得披衣、敞胸,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
旅游鞋等与庭审活动不相称的鞋子。
二、饰物
男律师不得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物,女律师不得佩戴与庭
审活动不相称的怪异饰物。
三、仪容
律师在庭审期间应当坐姿端正、仪态庄重、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翻看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报刊、书籍;
不得接打手机;不得玩弄钢笔或其他物品;不得有其他影响庭审严肃
性和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男律师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女律师不得化浓妆。
四、发言
律师出庭发表辩护、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当面向审判
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乞求、讨好审判员、仲裁员的语言。
五、发问
律师出庭经审判长、仲裁员许可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
问时,应当有修养、有礼貌,不得讽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鲁无礼。
六、倾听
律师出庭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其他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
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不得有不屑、厌烦或蔑视的表情。
七、惩戒
律师出庭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
根据情节轻重对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训
诫、通报批评等处分。
八、其它
随同律师出庭的助理、实习人员,适用本规范。
律师以律师身份出席其他正式活动的仪容仪表,
参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分析:法官行为规范是指通过法律规定,使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力的同时能够规范行为,做到公正为民,清正廉洁,高效办案等。法官行为规范对于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所以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忠诚坚定、司法公正、高效办案、廉政清洁,一心为民。真正做到为人民谋利益,做到敬业奉献。
法律依据:《法官行为规范》
第一条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浪费司法资源。
第四条 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不得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不得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六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第八条 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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