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是情侣间出现了第三者,那么基本上就是互相看男方的最终选择了。但如果是夫妻间出现了第三者,那就涉及到婚姻法了,因为夫妻关系的两人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补偿。下面就来看看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
一、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动
1新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将法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就是说,如果夫妻其中一人单独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的,也基本可已算是行为上的重婚,另一方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法律责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现在如果一个男人同时与两个女人结婚,那么就是重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再是纠纠缠缠那么简单的事情。也或许可以减少一些的骗婚行为吧。
二、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
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关系无效。
1重婚
正常情况下,夫妻关系指的是两人之间的关系,但如果夫妻中其中一人还与第三者有婚姻事实或者曾经登记结婚未离婚的情况,被视为重婚,那么后者与其登记的婚姻关系无效。
2近亲结婚
婚姻法规定,近亲关系是不能结婚的。如果男女双方是三代或者三代以内的近亲关系结婚,或者是因为什么原因不知道两人是近亲关系的,也或者是可以隐瞒近亲关系的,就算结婚,婚姻关系也是无效的。
3身体疾病
夫妻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如果在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那么两人的夫妻关系也被视为无效。
4结婚年龄
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尚不满足结婚年龄要求的,就算有夫妻关系,同居事实,也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并且不能办理结婚登记。
结语:2020年婚姻法新规定,重婚的婚姻关系无效化,近亲关系结婚的婚姻无效化,婚前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疾病在婚后仍然无法治愈的婚姻关系无效化,不满足结婚年龄的就算同居也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020年婚姻法5月28号以后改动的地方如下: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扩展资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2021年新婚姻法出炉,相比之前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离婚方面的变动当今社会尊重婚姻自由,两人为爱在一起,又因为不爱分开,此次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有三方面的改变。
首先,协议离婚新增了30天的婚姻冷静期。现代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婚姻也变得便利和快捷,闪婚和闪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防止夫妻之间冲动式离婚,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夫妻双方在提交离婚申请30天后,再到相关民政局离婚。如果在30天后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离婚视为时效。
然后,新增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全职妈妈一直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了照顾家放弃了事业,一旦面临离婚她们的处境会很糟糕。在新婚姻法中加入一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帮助这些人获得应有的补偿。
这类人群不单指全职妈妈,只要在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家务劳动补偿。
最后,男女分居满一年,应当判决离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在新婚姻法中缩短了时间夫妻分居时间,只要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并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婚姻就是一场试炼,两人从陌生人变成家人,又因为种种的磨难成为仇人。离婚可能是对双方最好的解脱,也是对自己的救赎。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婚姻让两家人变成三个家庭,结婚前为了组建小家,会准备房子、车子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这些东西该如何分配呢?
在此次新婚姻法中增加了一条关于房子增值部分的分割,即双方确定了夫妻关系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人或夫妻共同名义下的,离婚时应该按照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
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交的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债,离婚时房子应归产权登记方,另一方有权要回共同还债的补偿。
如果离婚时夫妻关于财产协商有异议,也可以诉讼离婚,由法院进行裁决,不过一般法院会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分割。
接下来再讲一下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问题,一般夫妻没有离婚前一方的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除了财产分割,债务也需要分割。
这里不排除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欠下的债务,为了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次新婚姻法规定,对于一方在外偷偷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
其他变动方面。新婚姻法的变动,除了上述离婚方,还有关于结婚方面的修改。比如此次新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这一条删掉了。
但为了保护婚姻双方的利益,又新增了一条规定,既“夫妻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结婚前有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结婚后另一方有权撤销婚姻,法院也会判婚姻无效,所以结婚前一点要与对方坦诚,不要害了人家。
此次新婚法还规定了离婚后关于孩子探视权的问题,可能离婚后一般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愿意让孩子见另一方。
但在此次变动中规定,离婚后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不能阻止应当给予协助。
父母离婚后,想让孩子心理依然健康,就不要剥夺孩子见父母的权利。让孩子知道父母依然爱他,他孩子父母的心头肉。
综上所述。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此次新婚姻法的变动更好地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此次变动有以上几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3次你好,建国以来婚姻家庭立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50年4月13日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980年9月10日颁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废除1950年《婚姻法》;3、2001年4月28日通过《婚姻法》(修正案)。其主要修改和增加的内容有:
1、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家庭和睦、文明的倡导性规定;
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4、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5、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6、增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列举性规定和离婚的补偿原则、过错原则。此外,婚姻法修正案还就有关结婚禁止条件、特殊主体提出离婚、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和补充,使得婚姻法更具可操作性,体现了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没有改变,仍维持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至于结婚的最高年龄,则无限制。婚姻关系的性质和特点,要求男女当事人必须达到适婚年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具备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条件,才能在处理婚事时做出判断,才能在婚后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了国家控制人口,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R6C中国女性知识网-女性健康知识,分享女性美容,性爱,两性知识,女性减肥知识,性知识,女性妇科知识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因此,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有的同志主张将法定结婚年龄再提高,例如提高到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有的主张男女结婚年龄都提高到二十五周岁甚至二十八周岁。这种观点难为更多的人接受。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无论在我国历史上还是较世界各国,都已是最高的了。还有的部门提出,现实生活中,某些单位、组织和个人不执行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不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一些单位、组织和政府部门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国策,完成晚婚指标,除了宣传、动员、说服群众晚婚外,还强行阻止一部分未达到晚婚年龄,但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结婚,致使法定结婚年龄形同虚设,在群众中造成政府有法不依的印象。R6C中国女性知识网-女性健康知识,分享女性美容,性爱,两性知识,女性减肥知识,性知识,女性妇科知识 因此,他们建议此次修改婚姻法将法定结婚年龄与国家政策规定的晚婚年龄相一致,这样既能体现依法行政,又便于操作和执行。这个意见也未被采纳。国家的政策或某个行业、某个单位或组织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如果发生冲突、矛盾,应当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准。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部门的晚婚年龄不能代替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有关单位、组织等不开具当事人可以结婚的证明信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当予以支持。在婚姻法修改中,有的部门和有的同志提出,男女双方当事人是否结婚,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当事人结婚登记,为什么还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信,表明是否同意结婚,这种做法是否妥当,是否必要,是否违背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结婚,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干涉的规定这个提法是有道理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修改有关结婚登记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还有一种意见认为,1980年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太高了,属世界之最,不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不符合优生优育的要求。我国历史上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大抵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左右。例如,唐开元令规定,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嘉定令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嫁娶之期。明洪武元年令和清通典均规定,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国民政府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外国的法定婚龄也不高,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男不满十八岁,女不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还有的人主张将男子的结婚年龄降低二岁,使男女的结婚年龄都为二十周岁,或将女子的结婚年龄提高二岁,以示男女平等。R6C中国女性知识网-女性健康知识,分享女性美容,性爱,两性知识,女性减肥知识,性知识,女性妇科知识 国外也有这样规定的,如瑞士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男满十八周岁,女满十八周岁,始得结婚。婚姻法关于男女结婚年龄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找结婚的伴侣总是习惯于男的比女的大,甚至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其后果是造成同年龄段的男女比例失调。过去规定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有个年龄差,主要考虑的是,女子比男子成熟早。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男女都已发育成熟,不存在先成熟后成熟的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不需要有这个年龄差的规定。立法机构对上述两种1980年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意见未予采纳。R6C中国女性知识网-女性健康知识,分享女性美容,性爱,两性知识,女性减肥知识,性知识,女性妇科知识 因为,是经过反复论证和研究后确定的,既考虑了计划生育国策,防止人口过快增长的因素,又考虑了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等实际状况,不仅有充分的科学根据,而且能被广大群众所接受,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切实可行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比女子的法定结婚年龄大二岁,并不是说要结婚的男女的岁数差必须是差二岁。男女之间差多少岁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结婚对象的结果。这一规定也不是说要求结婚的男子的岁数必须比女子的岁数大。实践中女子的岁数也可以比男子的岁数大。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意思是,男子的结婚年龄必须在二十二周岁以上,女子的结婚年龄必须在二十周岁以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条件的基础上,男子可以比女子大,女子也可以比男子大,一方比另一方大多少岁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确定。R6C中国女性知识网-女性健康知识,分享女性美容,性爱,两性知识,女性减肥知识,性知识,女性妇科知识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的同志还提出,目前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的现象严重,要求规定结婚的男女之间岁数不要相差太大,如有的岁数相差可以做父女或母子,甚至可以做爷孙等,有伤风化,这些人结婚的目的很少以爱情为基础,多是为追求金钱等物质利益,这种现象如果不及时制止,不利于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个意见没有被采纳,主要的考虑是,结婚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当事人选择与谁结婚,什么时间结婚,采取什么方式结婚,结婚的目的等,纯粹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国家不能过多地干涉、限制,只要结婚的男女的结婚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可。否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祥和,不利于经济的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法律客观:《婚姻法》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规定了许多新内容,例如:夫妻离婚有30天的冷静期。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以上就是针对婚姻法做了改动的部分,并且给出了详细的说明。这样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婚姻破裂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新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依法维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离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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