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有以下情况的拿不了结婚证:
1、夫妻双方是近亲,有血缘关系的,不适合领结婚证;
2、生殖器官畸形,未经过治疗的,建议治好后领证;
3、患有心脏、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重大疾病的,建议治疗后领结婚证;
4、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建议治好,两年内没有复发的才建议领结婚证;
5、患有乙肝、艾滋、梅毒等传播性疾病人在隔离期内的,建议暂缓结婚;
6、男女双方均有有家族遗传病史,如白化病,软骨病,癫痫病等的,也不适合结婚。
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即使婚检过不了,也并不意味着能拿结婚证。生殖器畸形的情况下是不适合结婚的,如果生殖器官有畸形,那就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后期可能无法生育孩子,对于家庭来说结婚之后肯定要生育孩子的,因为要传宗接代。如果有传染性疾病,比如有梅毒或者艾滋病,这种情况也不要领取结婚证,因为这些这些病能够传染,传染性也很强。
婚检有以下情况拿不了结婚证:
1、夫妻双方是近亲,有血缘关系的,不适合领结婚证;
2、生殖器官畸形,未经过治疗的,治好后领证;
3、患有心脏、肝脏、肾脏等重要器官重大疾病的,治疗后领结婚证;
4、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治好两年内没有复发的才领结婚证;
5、患有乙肝、艾滋、梅毒等传播性疾病人在隔离期内的,暂缓结婚;
6、男女双方均有有家族遗传病史,如白化病,软骨病,癫痫病等的,也不适合结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记者从香坊区民政部门获悉,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香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将于即日起实行预约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登记证等业务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受理未经预约的业务。
一、实行预约登记
近期需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需在全国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平台提前进行网络预约或者通过“民政通”微信、支付宝、百度小程序提前进行预约。
二、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1、涉及中、高风险所在地区抵达哈市的人员及正处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婚姻当事人,请于观察期结束且龙江健康码为绿码后,可经预约进入婚姻登记服务大厅办理婚姻有关业务。
2、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需现场签署近期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无新冠肺炎症状且未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密切接触承诺书。如虚假承诺,造成后果一经查实,将提请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有效避免人员聚集,双方当事人进入婚姻登记处需提供网络预约成功截屏,并按照网络预约时间进入现场办理有关业务,亲友一律谢绝进入。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功预约现场暂不受理相关业务,影响现场办公秩序者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4、确需办理有关业务的当事人请提前经香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电话咨询了解办理流程,咨询电话:0451-51895366。
三、婚姻登记当事人做好个人防护
当事人请自行携带黑色碳素笔,佩戴口罩,经扫码测温无异常后方可进入婚姻登记服务大厅。等候过程中,不得扎堆聚集,自觉保持2米以上距离,登记结束后,需立即离开登记场所,不得在登记场所逗留。
四、暂停颁证仪式
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处暂停结婚颁证服务。
五、温馨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处电话咨询人员较多,请当事人耐心拨打,了解相关业务流程。
领结婚证需要预约吗
需要咨询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各地规定有所区别。
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男女双方在达到一定的法律规定条件且自愿的基础上方可进行登记结婚,由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合法的一种法律文书,那么申领结婚证都需要些什么证件材料呢
申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材料
1、双方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
2、双方本人居民身份证
3、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4、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特别注意:如果是再婚和因私出境除带上述四项证件材料外,还需带上以下材料:
①再婚人员: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法院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如果是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初级法院判决生效证明)
②因私出境人员: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在申领过程中还会收取一定的工本费、服务费等,通常是9元/对,具体因地而异。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申领结婚证的事宜,可进行相关的法律咨询。
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情况的婚姻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比如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明清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各杖
六十、离异。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亲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除禁止直系血亲、同胞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姊妹结婚外,对其他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作了从习惯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
大部分人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要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有人提出,遗传病种类很多,遗传基因不同,遗传的情况不同,患严重遗传疾病婚后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遗传疾病。比如侏儒的遗传率为50%。如果结婚和生育分开,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遗传病是可以治愈的,婚姻法应当允许患遗传疾病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生育遗传比例是20%-30%,如用药可控制在4%以内。禁止艾滋病人结婚,是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与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保密和保护的政策不符,不利于对艾滋病感染源的控制,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因现多数地方婚检项目不包括艾滋病检查,婚姻登记部门很难掌握谁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的人结婚,但不宜生育。关于性病、艾滋病可否结婚,有不同看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传染性大、致死率高,对社会、家庭影响很大,不宜结婚。与会专家、教授的倾向性的意见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最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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