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富裕吗

涉县富裕吗,第1张

富裕。根据查询涉县统计部门发布的公告可知,2022年涉县gdp为22031亿元,高于其他的县城,并且涉县再次上榜“两个全国百强”榜单,涉县发展水平高,是富裕的。涉县,隶属河北省邯郸市,位于太行山东麓,河北省西南部,晋冀豫三省交界处,背靠京津冀,雄居中原,是联动京津冀和中原地区的重要枢纽。

1 邯郸涉县旅游景点介绍

邯郸涉县是河北省的一个县,位于邯郸市南部,是一个自然风光优美、历史悠久的地方。以下是涉县的几个值得一去的景点:

2 涉县泗陈村古民居

位于涉县县城西南15公里处的泗陈村,是一个古老的村庄,有一些明清古民居得以保存至今。这里建筑风格华美、石雕纹饰精美,是一个理想的摄影胜地。

3 涉县三尖寺

三尖寺位于县城以南30多公里的龙泉山中,是中国佛教禅宗名刹之一。寺内有众多珍贵文物和佛教经文,其佛教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并被列入邯郸市文物保护单位。

4 涉县千亩荷园

涉县千亩荷园位于涉县县城南郊,境内种植了大量的莲花和荷花。每到荷花盛开的时节,这里的荷花绽放出繁华的景象,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观赏。

5 涉县南壕烈士纪念馆

南壕烈士纪念馆是为纪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涉县爱国人士和烈士的英勇事迹而建。馆内设有以文物介绍涉县人民在战争中的艰苦岁月和爱国热情,是一个历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6 涉县温泉

涉县温泉位于县城南郊,是一处天然的温泉,其水源地水温高达60℃,水质清澈、含有多种对人体有益的元素。这里的温泉水和泥浆被认为有治疗功效,深受游客喜爱。

7 涉县美食

涉县有许多地道的美食,例如著名的水晶烤鸡、涉县扁粉和水晶烤鸭等,这些美食都有着独特的口感和风味,可以满足不同游客的口味需求。

涉县除了以上介绍的旅游景点和美食,还有很多值得一去的地方,例如马踏飞燕、九莲观音等,这些景点和美食都是涉县的文化和历史的见证,也是涉县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欢迎大家前来涉县旅游,感受这里别样的风土人情和历史文化底蕴。

河北邯郸涉县大洼村是一个迷人的自然古村落,保留着浓郁的太行山文化元素气息。这里的一切都展现了原生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典范。这里有一份详细的旅游指南给你。

大洼村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歙县。受地理环境影响,村里土地稀缺,资源最丰富的是太行山石。于是,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的人们就地取材,依山而筑石墙,前筑高崖,后延山坡,木拱,青瓦铺顶,盖房子。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个小村庄被列入河北省十大最美古村镇,成为今天摄影爱好者的热点。

大洼村的房子大多建在高高的石堰上。村里60%的石屋都是完好的,少数是翻盖式装修。大部分都是三层四合院的格局。高低错落的石屋层层叠叠,尽显太行山淳朴粗放的气质。有一首赞美大洼村的诗:建在悬崖上的石头城堡是不可思议的。与世隔绝,藏族特色,原始而古老的内涵。

大洼村三面环山,一面临河。古称“凤巢”,后改称大洼村。明嘉靖年间,一个姓张的家族隐居于此,繁衍生息。根据老案(族谱)的记载,已经传了28代。这个村子从来没有其他姓的人在这里定居过。是典型的家族式村庄,被戏称为“一洼不容二鸟”。

直到2015年,一位涉县摄影师以大洼村为主题拍摄的《家乡的桥》,在第三届希腊国际摄影展上获得金奖和评委推荐奖,才揭开了大洼村的神秘面纱。这里,就是图中的桥。遗憾的是,由于天气原因,我们在拍摄时没能感受到获奖照片中美丽的夕阳。

也是大洼村的第一座桥,连接着山两边的房子。大约有500年的历史了,都是石头做的,没有任何粘合剂。真是奇迹。

从上个世纪开始使用的石磨、石磨、石臼等农具,与石头房子一起散发着古朴传统的气息,见证着古村落的悠久历史和古老传承。

河间县完好地保留了张志彬故居。

大洼村每年都会集体祭拜老案(家谱),传了28代的老案是村民的“根”。老案上绘有栩栩如生的祖先小画像,并标有姓名。村民们很珍惜这个传统,每个家庭轮流保持一年。

现在大洼村是在乡村旅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品尝明清石村,欣赏太行山美景,品尝山珍海味,是不错的选择。关键是免费参观这里。而且,现在去的人也不多。

村里没有商业色彩,不远处的王金庄也不错。月湖边有个西坡书院,住宿条件应该是附近最好的。

是休闲自驾的好去处。没有特别好看的景点,但是给我们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也许那里有一些著名的地方一点也不吵。

涉县应属于河北省邯郸市。

1 涉县,隶属河北省邯郸市,位于太行山东麓,河北省西南部,晋冀豫三省交界处,背靠京津冀,雄居中原,是联动京津冀和中原地区的重要枢纽。

2 涉县是革命老区、红色圣地。涉县公元前206年(汉刘邦元年)立县 ,因涉水而名。涉县交通条件便利,邯长铁路、阳索铁路穿境而过。截至2018年底境内文物保护单位达111处,其中国家级6处、省级15处、市级28处、县级62处;有1家5A级景区,2家4A级景区。

一、地形地貌

涉县境内地貌属深山区。太行余脉盘亘全境,地势自西北向东南缓慢倾斜。地形复杂,峰峦叠嶂,峭壁陡立,山间河谷纵横交织,盆地点缀其间。平均海拔1000米,最高点为西北部羊大垴,海拔15629米;最低点为合漳乡太仓一带漳河河床,海拔203米。全境地貌分为四类:北部、西部中山区、东南低山区、漳河谷地和中部黄土盆(岗)地。境内海拔在1千米以上的山峰有350座。

二、气候

涉县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境内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6075小时,日照率59%。境内太阳辐射年平均总量为119251千卡每平方厘米,属高辐射区,光能资源丰富。全县年平均气温为107℃至142℃。最冷月为1月,平均气温为-05℃至46℃;最热月为7月,平均气温为238℃至269℃。平均年较差274℃至296℃。均降水量5717毫米,降水季节明显,年际变化大。降雪多集中在11月至次年3月份。

三、水文

涉县域地表水径流属于南运河水系,主要有三大河流:清漳河为境内第一大河流,属海河流域南运河水系。东源出山西省昔阳县沾尚镇,西源出山西省和顺县八赋岭,由山西省黎城县清泉村入涉县,经辽城、索堡、河南店、涉城、固新、西达、合漳等乡镇,在合漳村东与浊漳河汇流。境内全长61千米,河床平均宽430米,流域面积1217平方千米。浊漳河属海河流域南运河水系。南源出山西省长子县发鸠山,西源出山西省沁县漳村,北源为山西省榆社县北部三仙脑,三源汇合后,在平顺县马塔村出山西省入涉县,在合漳村与清漳河汇流。境内全长21千米,河床平均宽250米,流域面积57平方千米。漳河由清漳河、浊漳河汇流而成。源起合漳村东,以河为界,南岸分别为河南省林州市、安阳县,北岸为县内合漳乡太仓,经康家庄出境入磁县。境内全长31千米,流域面积28平方千米。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最古老,最穷的村落是宋家村。

1宋家村因多为宋姓而得名,据该村三教堂明代万历年古石碑记载,宋家村建村已有600余年,先祖宋马于明朝洪武年间(公元1368-1398年)从山西洪洞县迁来立村,因村内两棵古槐高大茂密,因称槐树村,后因村内皆姓宋,遂更名为宋家村,且保持至今。2012年12月,宋家村被列入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2宋家村保存下来的古建筑主要有民居建筑、历史胡同、庙宇、祠堂等,石房子、石院落、石街道、石碾子。村中最有名气的建筑当属举人府,最古老的建筑为老庄。该村还拥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10条,总长850多米,分别是当中胡同、灯棚胡同、街口胡同、大街门胡同、佛爷殿胡同、西院胡同、前桥街胡同、戏楼胡同、街口胡同、东坡胡同。村内还有众多庙宇,有佛爷殿、关爷庙、龙王庙、送子观音庙、山神庙、土地庙、送子奶奶庙等,庙内碑刻较多,有《三教堂(佛爷殿)碑记》、《观音庙碑记》、《空殿碑记》、《龙王庙碑记》《重修玉皇庙三官庙碑记》。在所有庙宇中,尤以村庄北部的佛爷殿最负盛名,始建于明朝万历30年,碑刻记载了宋家村的建村历史,后经多次重修。

有。河北涉县积极创新扶贫模式,以扶贫资金为载体,吸引多种资金参与,开发建设农业基地,建立起集育苗、蔬菜种植于一体的“扶贫大棚”是有政策的。国家对蔬菜大棚补贴都有一定的补贴政策,是根据建的平方数大小而定的。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的车牌号是:冀D,行政级别是:县,人口约:约39万人,人口密度为:258人/km,面积约:1509平方公里,邮政编码是:56400

简介:涉县位于河北省西南部。北纬36°17′-36°55′,东经113°26′-114°。东以青阳山、玉露岭、老爷山为界,与武安市、磁县毗邻;西以黄栌垴、大寨垴、马鞍山、黄花山、四幅眼垴为界,与山西省黎城、平顺县相连;南与河南省安阳、林州市隔漳河、浊漳河相望;北界羊大垴、界牌山、左权岭、天晶垴,与山西省左权县接壤。东西横跨375千米,南北纵距645千米,总面积150926平方千米。总人口39万人(2004年)。县政府驻涉城镇城西街306号。邮编:056400。代码:130426。区号:0310。拼音:SheXian。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殡葬管理应当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偏僻深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其他地区为火葬区。

      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已定为火葬区的,不得再划为土葬改革区。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

      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在

      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一条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第十三条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四条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三章土葬管理

      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死亡公民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内埋葬,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第十八条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现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或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四章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

      第二十条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工作人员死亡后,亲属自愿将死者骨灰埋入经营性公墓的,费用由亲属负担。

      第二十五条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五章殡葬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九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火葬区内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骨灰堂。

      乡(镇)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兴建和管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使用非殡仪服务专用车运送遗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驾驶员处以三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丧主由当地民政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则

      第四十三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以及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5月4日公布的《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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