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日可以领结婚证吗

周六日可以领结婚证吗,第1张

法律分析:结婚证一般周六无法领取。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点左右到中午十二点;下午两点到下午五点。男女双方想要结婚的,双方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2、本人的户口本;3、一寸结婚照等。结婚证的领取要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来讲,婚姻登记机关上行政班,即周一到周五上班,周六、日休息。不同的民政局周一到周五哪几天可以办理结婚登记规定也不相同,有的是周一、周三、周五可以办结婚,有的是周二周四可以办结婚。建议先咨询一下婚姻登记机关的的工作人员,以免跑空趟。另外,也可以咨询一下看可不可以提前预约,这样可以减少排队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周六周日属于我国的法定双休日,民政局在周六是不办理领证的。我国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是在周一到周五,除此之外,每年元旦、除夕、情人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特殊日子的上午,也会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局周六周日可以领证的具体理由如下:

1、民政局是政府机构,周一到五全天上班,周六

部分民政局上午办公半天,下午休息,周日全天休息。周未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民政局工作人员不上班的,可以选择周一至周六办理;

2、各市各婚姻登记处已经从4月1日起,实行周六

正常开展婚姻登记。除此之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记照常办理。所以民政局周一至周六是有人上班的,建议不要选择周末,周日不能

够领结婚证;

3、民政局除了能登记结婚,领结婚证外,还负责

以下工作:

(1) 救灾工作;

(2)负责城乡社会救济工作;

(3)负责社会福利工作;

(4) 负责优抚安置工作;

(5) 负责优待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等”五老”人员,指导老区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对老区的扶建工作;

(6) 负责社会行政管理工作;

(7) 负责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

(8)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9)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节假日民政局一般是不可以领结婚证,但特殊情况除外。

1周末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民政局工作人员不上班的,可以选择周一至周六办理

2根据规定,各市各婚姻登记处已经从4月1日起实行周六(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开展婚姻登记

3另外,每年的元旦、除夕、情人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等特殊日子的上午,婚姻登记照常办理

4按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上午上班时间是:0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是:14:00--17:30,周末不上班,除有特别情况需要加班的除外

5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需要上交上级的材料在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内不能或不可能完成时,需要加班等)时星期六星期天才会上班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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