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嫂子继承权的问题

关于嫂子继承权的问题,第1张

  一般的,儿媳妇不是公婆遗产继承人。除外的情形式:儿媳妇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的,也可成为你公婆的继承人;

  如果如果不存在你嫂子对你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情形,那么,你爸妈的继承人有以下几位:你本人、两个妹妹、已去世哥哥的女儿(代你的哥哥继承,及所谓:代位继承);就你们四位,一般是四个人商量着平均分配了,当然,对被继承人付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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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 2001-12-04 12:39:04

  国 别: CHN

  批准时间:

  实施时间: 1985-10-01

  发布时间: 1985-04-10

  失效日期:

  制定单位: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

  资料来源:

  中文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国]

  外文名称:

  内 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完)

婚后男方买的房子,房产证也是男方的名字,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该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1、男方婚后买房的钱是其婚前积蓄,责问男方个人财产2、男方婚后买房的钱部分是其婚前积蓄,部分是其婚后所得,而且夫妻间对婚后所得无专属的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为夫妻间按份共有3、男方婚后买房的钱全部是其婚后所得,而且夫妻间对婚后所得无专属的特别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4、男方婚后买房的钱全部是其婚后所得,而且夫妻间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处理有特别约定的,该房产按特别约定处理。以上为山西融邦律师事务所 李海禄律师 答疑。

这是一个读者在评论区留言的故事。

我深有感触。因为去年我去农村走访的时候,也遇到了这样不讲理的嫂子。

我走访的那个农村,没有什么自己的工厂产业,男人大部分都是在外地打工。女人和公婆就带着孩子,在家过日子。我问过那些女人,为什么不跟着丈夫一起出去打工。

她们说:“一家子都去,男人挣的钱,还不够花的。老婆孩子都在家,花销就小,男人在外边挣一年钱,就还能存下点钱。”

那个村里只有一条街是买衣服吃食的。但是因为地方穷,人们都不富裕,小买卖也不怎么好做。

有一个女人男人出去打工了,她跟自己的哥哥在老家合伙做生意。前几年,赚了不少,但是这些钱都在她嫂子手里攥着。她要了好几次,她嫂子也不肯松手。后期的时候,赔了很多钱,她嫂子就说了这样的话:“赚了是我们的,赔了就是你的。你哥哥要是敢帮你还债,我就跟他离婚。”

我深觉这样的女人,真的是完全不讲道理。但即使这样,女人的父母都求着女人忍下这口气,他们的说辞是:“现在农村娶个媳妇太难了,怎么也不能让你哥哥离了婚。你哥哥要是离了婚,他家的两个孩子怎么办。”

我听人们说这件事的时候,很气愤。

我说:“万一这个女人的丈夫也要离婚怎么办。他辛辛苦苦在外边挣钱,结果都成了这样。”

那些老人跟我说:“男人不会离婚的。离婚了,他的孩子怎么办。再说了,现在农村二婚的女人也好嫁。”

有些人因为思想的贫瘠,连是非对错都不分了。这样贪婪自私的人,又能教出多好的孩子。谁不讲道理,谁占便宜,这是一种多无知的思想。

我总以为这样的人,少之又少。但是,今天我在自己的后台,又看到了一个这样不讲道理的嫂子。

“我同学结婚的时候,婆家给了18万的彩礼。我们那边都是这个数。然后,我这个同学的嫂子,就把那18万块钱扣下了,她说她要买车。

周围的人都问她,凭什么拿着小姑子的彩礼钱买车。她说,我要买车,她有钱,我就该用。这是天经地义的。

我这个同学的哥哥和父母都不同意,她嫂子就闹着要离婚。我这个同学的哥哥刚开始也没同意离婚。他跟自己的妻子说,你结婚的时候,我也给了你18万的彩礼,都在你手里呢。你要是想买车,就用你自己的彩礼买,为什么一定要扣下我妹妹的彩礼钱。

结果女人说,你妹妹的钱,就是你家的钱。我买车,就该你们家出这笔钱。

男人为这个跟自己的妻子吵了很多次。最后,男人的父母,男人都同意了跟女人离婚。但是前提是,女人必须把18万的彩礼退回来。”

“女人不想离婚了,但也不想退彩礼,也不想把扣下的彩礼钱还给小姑子。她就是不讲理了。她觉得反正钱在我手里,你们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最后男人家里还是打了官司,才跟这个女人离了婚。这个女人的彩礼钱,没要回来多少。因为那些钱,女人早就偷偷补贴自己的娘家了。小姑子的彩礼钱,都要回来了。”

我不知道这个女人离婚后,过得好不好。

但是我想说,当这种不讲理的女人,真的好吗?你觉得你自己精明,但别人都是傻子吗?

这样的女人大多都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我想说说“坏”名声,对一个女人的影响有多大。你做的那些不讲理的事,你觉得没事,但是都会形成口碑。而口碑这种东西,一旦形成,对一个女人的影响就是致命的。

不要说,现在已经不是封建社会了,女人的名声已经不重要了。相信我,不管到了什么时候,女人的名声,都很重要。尤其是这种“坏”名声。

它真的会跟你一辈子,甚至是累及你的子女。

我原来讲过的一个我们村里的女人,给男人家要了很多彩礼。还要在男人全款的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她觉得她这样做一点都不过分,她觉得她跟男人分开了就能真的找到一个冤大头。

但结果是,自从她家有了这种不讲理的名声后,但凡条件好点的人家,根本不会跟这样的人家结亲。因为,谁知道,他们又会提出什么过分的要求呢。

而那些来提亲的,大多都是那种不好的,觉得女人名声不好了,嫁不出去了,想要女人便宜嫁了的。

结果,女人耽误了好几年,一直没说到合适的亲事。年纪越大,越不好说亲,她家里人还想多要彩礼,出这口气,于是一直耽搁着。

现在这个女人依旧等着天上掉下个冤大头。

可世界上真的有这样的冤大头吗?我写情感这么多年,深以为男人在面对婚姻时,要比女人更现实。

没有人是傻子。当一个人把别人当傻子的时候,你就是最大的傻子。

剖析一下这种农村少奶奶们的心理。

我在农村走访的时候,遇到了不少这种拿离婚吓唬婆家的儿媳妇。她们不讲理,她们坚持一个原则:“你家对我不好,我还可以找别家。”

我不得不承认,很多二婚女再婚后也很幸福。但是绝对不包括这一种不讲理的女人。

因为她嫁给别人后,依旧不会知足。

有些农村女人,离了一次,两次,三次,四次的婚。真的都是婆家不好吗?有时候,真的不是婆家不好,而是她自己就不具备幸福的能力。

她结了婚不是为了好好过日子的,她就想天上掉馅饼,占别人便宜的。可但凡这种人自身条件都不好。

因为自己没能力,才想要占别人的便宜。

有人说,不善良的人,晚景都不太好。

我深以为是。她这辈子是只待了自己,未曾善待别人,别人又怎么会善待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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