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五年内都要异地分居,我该不该结婚呢?

结婚后五年内都要异地分居,我该不该结婚呢?,第1张

婚姻没有该不该、没有值不值得,只有愿不愿、想不想,虽然说嫁给一个人,就希望与他朝夕相处相拥而睡,但是现实生活中聚少离多的夫妻还真不少,就比如说军嫂、农村妇女,他们的丈夫了为了一个家的幸福东奔西波,家是他们的希望,老婆是他们的思念。

长时间的异地对于生育孩子肯定也有影响,而且很大的影响,女性一个月排卵一次,要是不是赶在那几天同房,就很难受孕,既然你们是异地,相聚的时间应该不定,受孕完全是看运气了。

两个人结婚后五年还没有孩子,对两个人的感情势必有影响,孩子本来就是感情的纽带,少了这个纽带,你们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大,考虑的方面也不会大多,有可能会说离就离。还有亲朋好友的背后指指点点,也会让你受不了。

没有人的父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苦,他们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目前的情况下,也许他的父母觉得什么都没有,但你的父母可能有一个想法,这种飘忽不定的婚姻,让你的父母没有安全感,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女人越来越多,万一将来婚姻有问题离婚?一个男人可以再婚,不怕老,但如果一个女人老了离婚了,有多少男人愿意娶她?

夫妻的感情对于现在人来说真的很脆弱,我们总是羡慕战争年代那一辈人的婚姻,他们的感情是真好,也许是革命情怀,也许是环境造就了那时人们对婚姻观念比较看重。而如今人们的思想开放,对于婚姻是很随便的,社会各种的诱惑因素也很多,人们的思想不再保守,对于婚变已经很儿戏了,原来一说谁离婚,那时丢八辈子的人呀,现在你还有这种想法吗?因此不是说现在夫妻感情变淡了,不牢固了,而是大环境和人的思维模式变了,所以对婚姻需要更加想办法经营,两个人都要珍惜。

女人结婚就是为了能找一个依靠,而这个依靠不是有钱就可以给的,最起码他能在你无助的时候给你一个肩膀依靠吧?更何况以后有小孩了,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一个有爸爸妈妈的家。说真的,如果是我,即使我和他结了婚我也不能保证以后自己会不会出轨,因为我无法想象自己在家面对冰冷的床面对冰冷的墙会是什么感受。我觉得你可以和你未婚夫商量一下,难道他希望替别人养老婆孩子吗?不能说这样的女人不守妇道或别的什么,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说,这是一种正常的生理需要;而从心理学来说,这也是一种正常的心理依赖。衷心的希望你们能沟通成功!

一方出国的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离婚。如果选择协议离婚的,双方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一方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选择诉讼离婚的,可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与其维持一份痛苦的婚姻,不如早日分开。另找幸福的港湾。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实在不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

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你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版)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1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怎么办

要解决问题当然首先得分析问题:夫妻为什么会长期两地分居?第一种情况当然是像牛郎织女那样是因为家长的反对,强行拆散好姻缘,这种情况在当今开放的社会应该是极为罕见的,即便是父母家长的反对也极少有已结婚了被父母强行分居两地,如果万一碰到这种情况,那就要看夫妻情深到什么程度,是坚守还是放弃?全在你自已怎么想,孝敬父母当然是应该的,但孝敬不等于毫无原则听从,如果你们确是真爱,要努力说服父母,万一无法说通,怎么办?有人选择放弃爱情,有人选择亲情,对我来说,我想我会义无反顾地选择爱情,有时候真爱一旦错过就是一辈子的遗憾,也许父母会大怒,但我会以我们的爱以我们的幸福让父母知道我的选择是对的,毕竟父母都是希望子女幸福,如果你的选择是对的,你确实爱得幸福,父母迟早会理解并支持你的选择,即便他们有多么的不情愿。第一种情况是父母反对的,这第二种情况正好相反,是父母极力促成的,也许是父母的指腹为婚,也许是从小的娃娃亲,也许是出于报恩的婚姻,现如今这种情况当然也极为少见,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此极少数封建家长意识极浓的父母拿子女作为自已的附属物,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两地分居就根本谈不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本就不该结合在一起,我的主张是果断地选择放弃毫无爱情可言的婚姻,让分居成为分别是最好的解决之道。

我今天重点要谈的当然不是这种因外界人为因素干预而导致的夫妻分居,因为其他人的反对(包括父母)或是极力促成,并非夫妻本身因素所致,处理起来看似很棘手而其实完全可以简化处理,爱则合,不爱则分,没有必要顾及太多。现当今更多可能遇到的情况是,夫妻因为学业事业因素而导致的长期两地分居,这种情况从妇女解放融入社会就开始存在,妇女不再是男人的附属物,女人也有自已的学业事业和追求。计划经济年代,由于工作都是组织分配安排,那个年代的男人或女人,拥有一份正式稳定的工作是无尚的骄傲,谁都不愿意主动放弃自已的工作事业,于是分居有时真的不可避免,那个年代的夫妇如果两地分居也许只能选择苦熬,加下通讯和交通都不是很方便,主要的****也许就是写信或是偶尔的电话(电话太贵),不过也有副产品,那就是催生了一大批情书写手,呵呵,实践出真知嘛。当然也有极少数勇敢者放弃工作而选择在一起,但大多数为着生活只能忍受到退休才能夫妻真正日日同居一床。其实即使是经济开放的今天,也有一大批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除了有像以前那样因为不愿放弃工作而导致分居的情况,还有就是因为夫妻某一方出国或到外求学,但像以前那样会熬到所谓的退休年龄者很少,即使是两地分居也不会是长期,最多是几年罢了,可能的原因一是现如今经济发达了,交通发达了,工作不再是铁饭碗,放弃工作并不是大惊小怪的事,还有一个原因也许是思想也开放了,爱似乎比以前更速食更现实理智,谁还愿意为了爱而去独守?爱的誓言多了,能真正去做的少了,刚开始也许还能坚守,但时间一长,问题就出来了,爱淡了,婚外情也来了,第三者有了大好的舞台,情感似乎是不太牢靠的东西。这也无可厚非,不是封建时代,人活得是质量,性也不再是难于启齿的东西,对于追求生活品质的现代人来说当然不会因为婚姻而选择默默忍受独守的寂寞与无聊,有时候性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没必要过于柯求,如果因为不能忍受这种寂寞,要么选择放弃工作或事业而生活在一地,要么就选择离婚,再就如果爱情够真够坚贞,那么就选择坚守,真爱的坚守!

2 我和老公结婚已经十多年了,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日子,他一直在外

你是一个善良伟大的女人

很敬佩

不过从佛教的角度讲,你所遇到的所有不顺都是你前世或今世的业障,你坦然面对也就是在抵消这些业障,就等于是为自己增加福报。

而且孝顺老人功德无量。

希望你尽快脱离这种生活。

不过你老公真的是很不像话 ,你真的很辛苦,很心疼你。以后婆婆不在了你还是找过一个吧。本来想劝你现在离,可是婆婆又可怜,子女没有一个管她的。

说难听点,你老公根本不把你放眼里,没准就指着你照顾他母亲才将就着,没准他妈不在了,你没有利用价值了,他就更不会对你好了,你要有心理准备。你老公非常不靠谱!趁早做好离的打算。

如果带着婆婆再嫁会不会不切实际?但如果是一个好男人,会欣赏你重情重义的。你可以考虑。

3 两地分居对于结婚多年的夫妻有什么关系吗

其实距离产生美的同时也在产生着距离。。但是如果天天在一起的话也会觉得腻。。因为天天都看的到对方。。就会觉得没什么新鲜感。。但是距离远咯的话又害怕变心。。所以最好的就是。。偶尔跑过去见见面。。给对方一个惊喜。。然后每天都褒电话粥。。睡觉前一通电话互说晚安!~让对方知道自己常常都惦记着对方。。这样就不用担心拉!~只要有信心,只要去争取。。一定会走到最好的

您觉得这个答案好不好?

毕淑敏有一篇文章中说,爱怕远,距离会漂淡彼此相思的颜色,假如有可能,就靠得近一点,再近一点,直到水 融亲密无间。然而有时候分开并不是要人为地以分离考验它的强度,每个人都那么的期待肩并肩携手奋斗,期待天人合一的时光。这还是需要两个人一起努力的经营婚姻,才会泳镜的。

最后一句是“才会永久的”。

你这个问题在wwwudino上有详细的解释。与挪威籍人士结婚之后可以换取挪威籍,但仅限于你居住在挪威,有永久居留许可,而且有意图长期居住在挪威。在一般定义上来说,申请人必须在挪威连续居住7年以上。但是如果你在挪威已经居住了3年有挪威永久居留许可,且与挪威籍人士结婚已有4年,那么你可以马上申请挪威国籍。这点至少在去年还是成立的,今年是否有新的规定还没有看到。

取得永久居留的条件就是你要在挪威连续的居住3年,其中可以短期离开挪威,比如出去度假。

至于你的孩子,要看他是否是你们共同的孩子。如果是你自己的孩子,且不到18岁,那么在你得到挪威签证之前,即便你和挪威籍人士结婚了他也不可以自己申请家庭团聚到挪威居住。他必须和你办理了家庭团聚才能来挪威。所谓家庭团聚自然就是因为你已经在挪威了,他未成年才能和你团聚。

如果这孩子是你和挪威籍人士共同的孩子,那按照挪威法,父母一方是挪威籍,不管孩子出生在哪里都自动拥有挪威国籍。也就是说你们的孩子不需要签证,只要凭借出生证到挪威驻中国大使馆领取护照。

详情请你和你的挪威籍未婚夫查看udi网页里有关国籍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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