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身份证的地址需要改吗

结婚后身份证的地址需要改吗,第1张

不需要改。当女方的户口都迁到男方家的时候。身份证的这个地址是必须要更新的。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结婚后新办的身份证上的地址还是原来的。

结婚证办理以后,身份证地址是不会改变的。若公民结婚以后办理户口迁移,把户口迁移到配偶户籍的,那么其户籍资料才会显示对方的身份证地址。

迁户口的手续流程为:

1、首先向户口迁移办理处提出自己的书面申请;

2、然后要通过户口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

3、若是符合迁移条件,就可以上报给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过后再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4、凭借自己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来的户口所在地下户,再由迁出地的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5、最后由准予迁入证明以及迁出地派,出所通过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上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结婚是人生大事,领结婚证登记结婚才能成为合法夫妻。在领结婚证之前,如果新人对于领证流程不是很了解的话,最好是了解清楚再去,这样可以省很多麻烦事。下面来看看 石家庄领结婚证流程 以及石家庄领结婚证地址吧。

石家庄领结婚证流程

领结婚证可到新人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需要准备好如下材料:双方的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者只需携带本人集体户口证到人才市场换证即可)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常住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复印件);打印在A4纸上的复印件各一份;3张大2寸或者小3寸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照片(蓝底)。

一、详细流程:

领表:将双方的身份证与户口簿原件准备好,两个人一起到领表的地方,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会发一张表,里面主要填写一般资料(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等)。

登记:在婚姻登记室外面等候,叫到号码后进入对应的座位,工作人员会问一些简单的问题,然后发给每人一张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后,工作人员要求男女分别先后站立,念声明书。工作人员会把两张结婚证交给新人并送上祝福。交费:9元。

颁证仪式:从登记处出来后还要有个颁证仪式。工作人员给新娘换上婚纱(免费)。颁证仪式短暂而神圣,司仪宣读《婚姻法》和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责任。这个过程有录像,是否购买全凭自愿。而市内五区目前只有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设有颁证仪式。

 

二、注意事项:

照片:照片的大小很重要,一般为大2寸或小3寸。如果事先没准备好照片,也可到婚姻登记处的证件处直接照相,快照马上可以出来,费用约20元。

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定要使用A4纸,最好是两个人的户口页复印在一张纸上,身份证复印在一张纸上。

石家庄领结婚证地址及电话

领结婚证可到新人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另外,去民政局前一定要打电话问清楚地址。

石家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和电话:

1、新华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康乐街1号 电话:87872020;

2、桥西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自强路97号电话:87219136;

3、桥东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东风路105号 电话:86110145;

4、长安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谈中街1号长安区政府院内电话:86662703;

 

5、裕华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体育南大街裕华区政府B楼5楼 电话:86578320

6、矿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井陉矿区南纬路88号 电话:82072189;

7、高新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石市黄河大道151号 电话:85962481–8232;

民政局办公时间:星期一、二、三、五办理结婚,星期二、五只有半天办理;星期四办理离婚。

 

石家庄领结婚证的流程以及石家庄领结婚证地址就是这样啦,现在大家清楚领证程序,也知道领证地址了吧。

法律主观:

已婚是个人隐私信息,刷身份证时不会显示(公安机关系统查询个人准确信息时除外)。,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唯一证件,多由各国或地区政府发行予公民。大量新技术的出现允许身份证包含生物统计学信息于其中,如照片、面部特征、手掌特征、虹膜扫描识别或指纹识别。其他通常出现在身份证数据库中的信息包括:全名、父母姓名、住址、职业、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血型和凝血因子等。,(一)住宿、购物、车票等此类商业消费使用时,不会显示个人的详细信息。,(二)由于某种缘由临时查询身份证的工作人员,也只能显示出身份证上有的信息,验证身份证的真假或者查询是否为在逃犯,并不能查询到准确的个人信息。,(三)只有在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地点,用有登记的电脑进入系统,才能查询到详细的信息。,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的《民法典》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公民是不是结婚,这个是属于自己的隐私问题,一般身份证上是不会显示这个的,只有通过专门查询才能查到。

您想问的是濮阳市民政局户口本没有地址可以领结婚证吗?可以。根据查询濮阳市民政局官网显示,户口本没有地址也可以在濮阳市民政局领结婚证,但是比较难,拿身份证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照样给办理结婚手续。

1、只要身份证与户口本的身份证号码是一样的,就可以,地址不同,领取结婚证没有影响的。

      2、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户口迁移变动后,不需重新领取居民身份证,可在迁入地落户时,由户口登记机关,即派出所将常住户口地址变动情况,使用居民身份证芯片写入最新的常住户口地址,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机读芯卡可写入三次常住户口地址变动情况。

      3、如果你在迁移时没有办理,请及时办理。

      登记1、予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2、不予登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婚前体检: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领取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在被准予登记后,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然后就可以领到一张大红的结婚证书了。

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本人的户籍登记地址,如果户籍登记在某地,就写某地。如男友的户籍如果登记在了另外一个城市,就写这个城市的户籍登记地址。登记时,持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页)到本人户籍所登记地址或者本人男友户籍所登记的地址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即可。

常住户口所在地就是你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地址,一般填户口所在地精确到县(县级市):

1、原户籍所在的地区;

2、一般用“省级+县(市)级”表示户口所在地(如:广东省湛江市);

3、买房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4、数年租住在某城市有了当地户口后与“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同义。

常住户口是我国根据户籍制度所确定的一种称呼,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其目的是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辖的依据。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户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如在其他地方长期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则作为本人的住所地。

在法律上讲,户口登记地就是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户籍地),如果是人户分离,则一旦涉及人员身份证明、户籍迁移等与户口相关的问题,是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准的。

1、户口登记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它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手续:

盖有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审查章的婴儿母亲或父亲单位(居委会)出具婴儿报户口证明信;

盖有区、县(市)妇幼保健站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结婚证;

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注销户口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所需手续: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村(居)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信》;

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

3、户口迁入

公民应在《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有效期限内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所需手续:

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4、户口迁出

公民跨市(指市区)、县范围迁移的,除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的学生、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等,凭有关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外,其他人员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登记手续。

5、户口改动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五个项目需进行变更、更正的,持相关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上述五项以外的其它项目需变更或更正的,持相关证明直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手续。

6、户口迁移

公民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将常住户口迁出原公安派出所管辖区的,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落户时还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审查证明。

7、分户立户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居住,需分户、立户的,持有下列材料直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申请人书面申请;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结婚证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可以在女方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到男方所在地办理。就办理结婚证的地方来讲,法律规定只能到男女双方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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