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21岁可以结婚吗新疆喀什疏勒县的?

少数民族21岁可以结婚吗新疆喀什疏勒县的?,第1张

可以

少数民族结婚年龄要根据该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变通规定确定,每个民族的情况都是不同的;

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具体根据当地的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喀什边防证在喀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喀什行政服务中心位于喀什市天南路16号科技文化广场,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周末上午10:30-14:00,下午16:00-19:30。通行证7天内有效。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凭单位证明,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喀什地形地貌

喀什西、南、东三面环山,东北面向塔里木盆地敞开,北有天山南脉横卧,西有帕米尔高原耸立,南部是喀喇昆仑山,东部为塔克拉玛干大沙漠。整个地势由西南向东北倾斜,境内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海拔8611米,最低处塔克拉玛干大沙漠海拔1100米。

天山南脉绵亘于喀什区域的北部。自西至东罗列着高山、中山、低山。高山主要有阿赖岭、卡什卡苏山、吐鲁尕尔特及阔克沙勒岭,山脉呈鳍状,走向北东,切割较深;中山带主要有喀孜尕尔特山自西向东伸延,切割较浅;低山带自西向东有库木别尔、喀什等一系列背斜。

-喀什地区

户口迁移条件如下:

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3、如果是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工作证明或者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是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以及房产证(房产证上只能是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的姓名,其他人的无效)

步骤/方法: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如何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

市内户口迁入,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区居民办理市内户口迁移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应当到喀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地址:喀什市人民东路。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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