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首套房子写老婆的个人名字,买第二套的时候写老公的,那第二套是属于老公的首套房子吗?

结婚后首套房子写老婆的个人名字,买第二套的时候写老公的,那第二套是属于老公的首套房子吗?,第1张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第二套房子不属于老公的首套房子。

首套房子是指一个家庭的第一套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如果您的第一套房子写的是妻子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被认为是您的家庭的第一套房子。当您购买第二套房子时,如果写的是您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被认为是您的第二套房子,而不是首套房子。

不过,请注意,不同地区的政策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法律分析:结婚后若夫妻双方名下都无房产的就拥有首套房的资格,否则无资格。若夫妻名下的房子加起来只有一套房的,那就算是首套房。若夫妻名下都没有房子的,那么婚后购买的房屋就属于首套房。无论夫妻双方谁名下有房的,之后购买的房屋就属于二套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缴税和财产归属没有关系。现在按家庭算就是2套,解决起来很简单, 离婚。 目前地产市场都这么操作。

注意:

1、单身: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无房证明(房管局开具)

2、已婚: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管局开具)契税,全额征收为总价的3%: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总价1%,首次购房90-144平米(套内120):总价15%144平米(套内120)以上或非普通住宅或二套房以上:总价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总价3%2014年5月起,取消农业户口首购90平米以下住房全免契税政策。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由于家庭成员即丈夫的名下已经有一套住房,因此,虽然买房的时候属于第一套房,但现在婚后办房产证时,第一套房就变身为第二套房了。

其次,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是依合同2014年前办理房产证,也并不存在开发商的过错导致契税增加。

所以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当前购房的相关政策法规。遇到不清楚的,可以向开发商、房管局等部门询问。

——契税

如未婚,填“否”。如已婚,婚前只有一方有首套住房贷款,填“否”。如已婚,婚前各自都有首套住房贷款,选择其中一方100%扣除,填“否”。如已婚,婚前各自都有首套住房贷款,选择各自按照50%扣除,填“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个人税务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也就是说双方在婚前都购买了房子,结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50%,也可以由其中一套房子的购买方按照100%来扣除,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就可以了。

具体的选择:

1、简单来说,选“是”则夫妻二人分别按50%的比例扣除,选“否”则按个人100%的比例扣除。具体分析为,“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为第一个条件,“婚后分别扣除50%”为第二个条件,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就选“否”,两项都符合就选“是”。

2、婚前夫妻双方分别买了房,自愿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选“是”分别按50%的比例扣除。总之就是,即使婚前夫妻双方买的都是首套房,婚后也只能享受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可以选择分别按50%的比例扣除,或是按100%的比例扣除。

3、总的来说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的,每月最多可以定额扣除1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是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抵扣时的一个选项,如果纳税人在申报个税抵扣时,该选项选择“否”,那么配偶一方可以享受1000元的定额扣除,若选择“是”,配偶双方各享受500元个税抵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主观:

不算首套房的,结婚后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成套住房数量不为0,所以不属于首套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法律客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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