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明文禁婚的情形只有一种,也就是第1048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不仅敏感而且不可回避: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种观点:法不禁止皆自由,皆可为。既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禁止直系姻亲结婚,那就应当承认其自由。这种观点适用于财产法固然没问题,但不能简单套用到身份法。
从民间习惯层面考察,如果姐姐去世,妹妹主动自愿嫁给姐夫,老百姓认为这是接续亲缘,可以接受还乐观其成;按照中国西方都曾流行的收继婚传统,如果哥哥去世,小叔子娶寡嫂为妻不仅是道德义务,还是一种伦理义务,否则会遭来寡嫂的口水和咒骂。到了现代社会,遇到这类情形,老百姓睁只眼闭只眼,也还算能够理解。但如果是辈分不等的姻亲之间结婚,比如武侠剧中黄飞鸿和十三姨,就会被视为**,逆伦,是民间身份忌讳,也为法律明令禁止。
从法律层面而论,除了苏格兰允许直系姻亲结婚,2013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决英格兰、威尔士地区禁止姻亲结婚违法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认定不同亲等之间的直系姻亲结婚不仅是家丑,还有伤风化,都坚守同一个立场:禁止结婚或有限禁婚。特别是禁止公公娶儿媳,女婿娶丈母娘之类的**、逆伦行为。
所谓直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大致范围有三种,分别指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三个地区都禁止直系姻亲结婚。按照台湾地区民法第983条,即便姻亲关系终止或解除,直系姻亲、五等亲内辈分不同的旁系姻亲都不得结婚。香港1970年《婚姻条例》第27条则规定:凡婚姻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其婚姻无效。《澳门民法典》第1483条将这种禁婚范围还扩展到监护、保佐或法定财产管理领域。
我国此前的《婚姻法》和民法典第1048条都没有明文禁止直系姻亲结婚,但绝不意味着直系姻亲就可以自由结婚。按照结婚自由原则和习惯法认可的程度,辈分相同的直系血亲结婚可以优容认可,但辈分不同者则应属于禁婚范围,与台湾地区一致,属于有限禁婚一类。
这样说有没有法律依据?有。依据就是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法律后果就是无效!
对上述三个条款进行统合,可以得出结论:虽然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直系姻亲之间禁婚,但直系姻亲之间并非就适用结婚自由原则。是否通婚结婚,还得看民间习俗和普通道德观念的接受程度:同辈分者之间原则上不予限制,但不同亲等的直系姻亲间则禁止结婚。
为什么辈分不等的直系姻亲间要禁止结婚?第一,直系姻亲结婚违背伦理法则,不是喜事,而是丑闻。按照民间习俗,这样的婚姻不仅**乱辈分,还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精神安宁,危及其名誉权。单纯就辈分、名分而论,王小二和刘三妹结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三喜;后来离婚,儿媳嫁给公公,生下一子叫王一大,王一大和王三喜之间的亲属关系就特别微妙而敏感。
第二,违背社会法则,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赞同直系姻亲结婚的人关注的只是一点:生物遗传学没问题。但这种观点却无视了基本的道德与伦理。一旦当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战胜了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人际交往不仅扑朔迷离,法权关系还会混乱无比。比如王一大和王三喜之间的继承关系就是一团乱麻。
第三,违背自然法则,不是爱情,而是利益。从已有个案考察,直系姻亲结婚之所以敢冒**、逆伦的风险,很难说是出于爱情,都是和特定的利益挂钩。有的是为了拆迁补偿,有的是为申请购房,有的是为了子女落户,还有的更直接,是为了逃避税收。
姻亲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近姻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近姻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近姻是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
需要跟近亲加以区别,近亲是因血缘关系形成的,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此处所指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法律主观:
婚姻家庭生活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一、 结婚 离婚 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 结婚 离婚 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 结婚 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 再婚 、干涉 离婚 自由、干涉 复婚 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 刑法 制裁 我国《 刑法 》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刑法 》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 法院 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 法院 去要求 法院 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 (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 精神损害赔偿 。 ◆骗取财物,将受法律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谈恋爱、订婚的手段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对此,一经发现,不但骗取的财物要返还受害者,对行为人也要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据此,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法的惩处。 三、只办酒席、不领证,能算结婚吗? 大多数人都把一个盛大的结婚仪式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但是只举行结婚仪式而没有 领结婚证 ,却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结婚。 ◆必须要进行 结婚登记 我国《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 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 ,取得了 结婚证 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 ,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 同居 、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四、办理结婚登记,要迈几道门坎?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结婚的过程中,婚姻登记又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履行哪些手续呢? ◆结婚登记申请须双方亲自到场 当事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必须双方亲自到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 身份证 和 户籍 证明; (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 (三)离婚后申请 再婚 的,还须持有 离婚证 件( 离婚证 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四)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须持有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五)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在一方父母 户籍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须持有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关系的证明。 ◆教您一招:如何补办 结婚证 ? 领结婚证 要迈几道门坎不容易,结婚证丢了还真让人头疼。其实不用头疼。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 离婚证 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所以,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结婚也要符合条件,不合条件法律禁止 结婚不但要经过必要的登记手续,而且结婚的双方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了条件,婚姻登记机关才会予以结婚登记。那么当事人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结婚须达法定年龄 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我国法律对 结婚年龄 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婚龄,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结婚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许作特殊的规定。比如说,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降低婚龄,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与此同时,出于一些相关因素的考虑,一些行业对业内人员的婚龄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飞行员(包括飞行、领航、通讯、机务、乘务等)因工作需要,适当提高婚龄,男不得早于26周岁,女不得早于24周岁;解放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大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也不许结婚。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几类近亲属禁止结婚 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但是 婚姻法 多处提到“结婚的男女双方”。据此我们认为,我国的法律不允许同性婚姻,结婚的双方必须为一男一女。 近亲结婚的危害在此无须多说。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结婚的近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具体来说,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姑与侄子、舅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结婚 目前,根据我国的《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 (三)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六、近亲属需分别对待,能否结婚还待细说 近亲不能结婚,但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详细说明。 ◆不能 生育 的表兄妹可以结婚 ◆姻亲能否结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姻亲是由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之间并没有血缘关系,也就是不具有近亲结婚对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对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法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结婚,比如像丧偶的儿媳嫁给公公等这样的情况,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很难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还会引起继承上的一系列混乱。因此,对于不同辈份姻亲之间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尽量劝其不要结婚。 ◆养亲属或继亲属之间结婚要慎重 “养亲”是由于 收养 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养亲之间一般也没有血缘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这一条引申,由于 收养 所形成的旁系血亲关系,凡在三代以内的也是不允许结婚的。然而在中国的传统习惯中,并不反对同一辈份之间具有养亲关系的人结婚,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养子女之间都是可以结婚的。司法实践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但是不同辈份的养亲属之间还是禁止结婚的。 “继亲”是由于父母一方 再婚 而与其再婚的配偶及其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如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等等。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抚养 教育 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 抚养 教育 关系,就形同父母子女,当然不能结婚;如果没有形成 抚养 教育 关系,那么在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辈份之间的继亲还是可以结婚的。 对于同一辈份继亲之间,如继兄弟姐妹之间,因为没有血缘关系,又不与伦理相悖,是可以结婚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有 在线律师 ,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法律主观:
血亲之间是禁止结婚的,因为法律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且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胁迫结婚的;男或者女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这两种情况也是不可以结婚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法律规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医学发现,近亲结婚容易出现疾病,先天性疾病无法治疗。
清朝皇室之间互相通婚,所谓亲上加亲,也为了保证皇室血统纯正,实际上这种婚姻导致后代出现疾病。日本皇室也是如此。
所以结婚必须带户口本,民政部门可以审核是否有近亲关系。确实有近亲可能的需要村委出具证明。
姻亲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如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德国、瑞士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以上内容参考 -姻亲关系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
结婚的必备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结婚合意,是当代社会各国结婚立法上的通例,它反映了近、现代以个人为本位的结婚制度的本质。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也就是说人们达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是违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龄是否结婚,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我国现行婚姻法针对我国人口的过速增长已制约了经济的增长,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必须控制人口的增长。故规定了略高的婚龄,并提倡晚婚晚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12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对执行法定婚龄,预防早婚,特别是预防未成年人的早婚提供了法律保障。
虽然法定婚龄只是最低的结婚年龄,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但只要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也符合其他结婚的条件,当他们申请结婚登记时,就应当予登记。
(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结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们在结婚时必须排除的条件,是婚姻的障碍。这是从消极方面来规定的,故又称消极要件。我国现行婚姻法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规定。
1、禁止重婚
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已有配偶又再行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是重婚行为。所以,我国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没有存续着的婚姻关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而且也是违反刑法的行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2、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禁婚亲是指禁止结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其立法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基于优生学上的要求。二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尤其是近亲间的通婚,往往被认为有悖婚姻伦理,难以被人们所接受。有的国家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主要就是伦理观念的作用,与优生没有关系。
世界各国对禁婚亲都有所规定,但受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不同的影响,禁婚亲的范围也不一样。直系血亲禁止结婚,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旁系血亲间的禁止结婚各国规定的范围宽窄不一。如有禁止二亲等、三亲等、四亲等的旁系血亲结婚。此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姻亲的通婚也有一定的限制。禁止直系姻亲间的通婚的法律较为普遍,旁系姻亲的禁婚,多以二亲等、三亲等为限。
中国古代实行宗族外婚制,长期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但是,除个别时期外,并不禁止异姓平辈近亲结婚,中表婚(我国古代把姨的儿子叫做内兄弟,内即中;把姑的儿子叫做外兄弟,外即表。) 在历史上长期流行。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是否适用于法律拟制血亲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一般禁止结婚。至于拟制旁系血亲并没有上述考虑,实践中只要他们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般没有结婚的限制。姻亲间能否通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见,就我国目前来说,姻亲在法律上是可以结婚的。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或规定某种特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或得以撤销的原因,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他人的权益及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综观外国的有关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可分为两类:一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行为能力人,且在结婚后有将精神方面的疾病遗传给后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或遗传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国家还规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为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其立法理由显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属性为依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这一规定是对禁止结婚的疾病作概括性的规定。50年、80年的婚姻法是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从多项例示至一项例示到现在的概括性的规定,这反映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对身体残疾及疾病认识的提高。
那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认识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为执行这一条款,有必要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对婚前健康检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患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内的,应暂缓结婚;患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经医师说明情况及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结扎手术不生育的 ,方可结婚 ,但婚姻法禁止者例外。
除此之外,外国的立法中还有一些关于结婚障碍的规定是我国法律没有的。如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禁止相奸者结婚。禁止离婚或丧偶的女子在法定待婚期内结婚,其目的在于防止血统关系的混乱,便于对该女子所怀胎儿的生父的确认,有利于保护新生儿的权益。还有就是禁止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结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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