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离婚谁更痛苦,结婚20年离婚谁更难过

45岁离婚谁更痛苦,结婚20年离婚谁更难过,第1张

离婚是现在社会很普遍的现象,很多年轻的夫妻因为相爱而结合,而婚后发觉性格不合,就会选择离婚,婚龄比较短,离婚后大家一般也不会太痛苦,很快会有新的生活,而还有一些夫妻在结婚几十年后,会选择离婚,其实这也是比较可惜的,可能两人中有一方是舍不得和痛苦的。那么45岁离婚谁更痛苦,结婚20年离婚谁更难过?下面给大家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对于45岁离婚谁痛苦的问题,要分情况来说,如果是因为男方出轨导致的离婚,女方会比较痛苦,男方的话可能没有感觉,因为有新的感情在身边。同样,如果是女方出轨的话,男方就比较痛苦,女方也是没有感觉的。而如果是因为两人觉得没有感情了,不要为了孩子在一起,这种的话两人都不痛苦,放手各自找寻新的幸福。

总的来说,结婚20年离婚的话,可能是双方都不离婚,也可能是一方更加难过,具体要看引起离婚的原因。其实人到中年离婚的话,如果经济条件不太好,双方都不会过的太如意,而且如果在婚姻中受伤了,不容易再把自己的真心托付出去,建议大家对于婚姻还是且行且珍惜。

在婚姻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婚姻关系不得不终止。很多人会选择再婚,那么离过婚的男人与女人相比,究竟哪一个更难结婚呢?我觉得是女人更难结婚,主要的原因如下。

一,女人的年龄是硬伤。

一般离过婚的女人在年龄上已经没有优势了,很多都已经三十几岁甚至四十几岁了,用古代的话来说就是半老徐娘。这个年纪的女人找另一半是很困难的,一般来说只能找二婚的男性。现在传统的观念里,女人最好在二十几岁就要结婚了,超过三十岁还没有结婚的女人是没有市场的。离过婚的女人既有婚史,还年纪大,对于男人来说吸引力急剧下降。

三,单亲妈妈。

很多女性在离婚后还带着小孩子,孩子在比较小的时候抚养权一般是判给母亲的。一个弱女子带着一个孩子再婚需要克服重重的困难。你找的这个另一半不仅要对你好,还要对孩子好。后爸和孩子的关系历来是很难处理的。妈妈作为中间人,要懂得如何处理这段关系。很多男人接受不了再婚的女人带着一个孩子,觉得这个孩子不是亲生的,没有义务照顾这个孩子。

三,世俗的眼光。

身边人的眼光和话语有时候是很伤人的,离婚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女人在离婚之后会觉得很丢人,很多时候离婚即使不是女人的问题,大家也会对这个女人有所看法。而如果女人在离婚后又找了一个新的男人,别人有可能就会说三道四,散播谣言,女人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

总的来说,我觉得现在的社会还是对女性有些恶意,在男女平等的关系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女性要独立自强,不要依附于男性。

夫妻感情不和,劳燕分飞,自古皆有。若是双方合意,自然是好聚好散。但若有一方因为种种原因不同意离婚,想离婚的一方就不会那么容易离掉了。

第一,不怕你不同意,只要起诉了就能离婚!

有人认为,结婚自由,离婚也应自由。所以,即使对方不同意,只要诉讼到法院,也能很快离婚。离婚是自由的,但是自由的诉讼程序是复杂的。

基于婚姻法对离婚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的严格限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比较谨慎的。因此,第一次起诉离婚,除非证据充分,否则判决不准离婚的机率很高。判了不离,就得再过半年才能起诉。

建议,如果有可能,还是好聚好散,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是更好的途径。

第二,我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离吗?

一个巴掌拍不响,强扭的瓜不甜。法官也不能用绳子把夫妻俩绑在一起,不让他们离婚。法院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不可能每次都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被告是否同意。如果法院认定感情破裂,就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可能判决离婚。所以,拒收传票和拒不到庭是没有用的,只会对你不利。

第三,已经签了离婚协议,又不想离婚了,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在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就生效了,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不存在反悔的问题,没有办理登记是不算数的。

当然,离婚登记后,也有例外,如果有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第四,已经分居两年了,就会自动离婚吗?

离婚有两种办法,一是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交通工具所限。经法院审理,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这一情形的,且调解无效的,判决离婚。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得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分居协议,保留作为证据。

下面小编也和大家整理了一些知识,夫妻间出现哪些情况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因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夫妻平日生活根本不了解,只能从法庭上双方所言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采取了较为严厉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夫妻间出现以下情形可认定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此外,还有两个例外情形,即使满足以上条件,法院亦不会判决离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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