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代他人办理身份证明和婚姻公证吗

能代他人办理身份证明和婚姻公证吗,第1张

可以的呀,只要提供申办人确认的代办委托书就可以了。建议你在微信上办理,只要有材料齐全,拍照上传后就可以了,如果是委托他人代领公证书的话,里面有这一项,如实填写就可以了。入口在微信钱包中的城市服务里面。

结婚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结婚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这就像你的文凭,你可以有许多文凭但是你必须去机构登记注册,来证明你的文凭或毕业证书是真实有效的,不是造假的。而结婚公证也是一样的作用,光有一张结婚证是不具任何作用的,必须去政府部门认证过,拿到那张结婚公证才能证明双方是婚姻关系。

结婚证公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结婚证

3、非本人,需要授权委托书

结婚证公证双认证流程?

1、首先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者是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公证书(每个公证处要求不一样,大多数是去户口所在地的司法局公证处才可以办,这个最好提前打电话到公证处确认)。

2、拿到公证处的公证书之后必须到省外事办(必须省一级,市级、县级没有该权利)做认证,

3、之后省外事办会负责邮到你要去的国家的大使馆认证,

结婚证公证双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1、公证时间一般在3-5工作日,基本上3个工作日就能下来

2、外交部认证一般3个工作日

3、使馆认证5-10工作日,大国快,小国慢

法律分析:1、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8、国外和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需另外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上述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婚公证委托书

 公证是我国预防纠纷发生的一个重要制度,公证的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结婚公证委托书,欢迎阅读参考!

结婚公证委托书一

 xxx公证(认证)机构:

 xxx xxx系法定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xx地正式登记结婚,结婚证号( ) ,现夫妻二人在意大利,不能回国办理结婚证公证(认证)。为此,特委托xxx代为办理。

 此委托

 委托人:

 年 月 日

结婚公证委托书二

 男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女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地点登记结婚,现因结婚证丢失,需要补领结婚证,二人现为合法夫妻,

 特此证明。

 单位(社区)公章 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此证明一个月内有效)

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证件

 领结婚证所需要带的证件根据情况不同,具体为: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①本人户籍证明;

 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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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办理结婚公证书需要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应向本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申请。申请人为出国定居、探亲、陪读等一般情况下需办理结婚公证。办理结婚公证书应提供的证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身份证明,申请人在国外的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的结婚证。

3、申请人应提供夫妻双方合照的大一寸相片四张。

4、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应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可由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也可由殡仪馆签发的死亡证或火化收款单据或有记录死者日期的户口簿等。

5、遗失结婚证件的申请人需要证明夫妻关系的,应先取得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才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6、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人,现在国内居住的,须提供双方工件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列明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在国外或港澳台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时,须提供两名年龄与自己接近或大于自己的知情人作证,证人须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亲自到公证处作证并签名盖章。

7、1950年5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结婚(即所谓事实婚姻)的申请人,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以后才能到公证处办理结婚公证。

8、国外、港澳台申请人申办结婚公证,一般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回来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另外提供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委托书。1950年5月1日以前结婚的,还需提供经上述机构、律师或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的声明书,声明书应详列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结婚时间(年月日)、结婚地点。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①本人的身份证件;

②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③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4)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结婚公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

法律依据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一)证明经济合同,办理继承、赠与、遗赠和提存公证;

(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证明民事协议;

(四)证明出生、生存、学历、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组织资格和资信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五)办理证据保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分析:委托书谁公证处 :谁与谁是法定关系,在什么时间,地方正式登记结婚,身份证号码,出国时间,现住哪,联系号码,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号码。此委托委托人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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