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办婚礼规定多少桌

党员办婚礼规定多少桌,第1张

法律分析: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法律依据:《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近日,甘肃省定西市发布《定西市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婚丧嫁娶活动指导标准》,面对该市全体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退休之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婚嫁和安葬需要举办的婚丧活动。

      其中:

      彩礼不超过5万元,提倡零彩礼、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

      举办婚事双方不超过2天,酒席桌数不超过20桌,每桌标准城区不超过900元、农村不超过500元;

      举办丧事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办酒席,一碗烩菜。

      定西市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

      婚丧嫁娶活动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发挥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在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头约束家人、亲属,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大操大办之风,全面推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推动全市移风易俗工作见实效,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一条 本指导标准所指婚丧嫁娶活动是市直机关所有党员干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退休之后本人及直系亲属因婚嫁和安葬需要举办的婚丧活动。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及直系亲属在操办婚丧嫁娶活动时,应遵守祥和、文明、健康、节俭、安全、移风易俗的原则,内容和形式要正面健康、积极向上。

      第三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不超过5万元。提倡零彩礼,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

      第四条 举办婚事双方活动总时长不超过2天。

      一方酒席桌数不超过20桌。城区每桌标准不超过900元、酒不超过150元。农村每桌标准不超过500元、酒不超过100元。婚礼全程控烟。

      第五条

      举办丧事原则上不超过3天,不办酒席,一碗烩菜。丧葬活动全程控烟。

      第六条 提倡直系和三代以内亲属礼金不超过500元,同事、同学、战友等随礼不超过200元。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第七条 市区范围内治丧办丧活动一律在安定区殡仪服务中心进行,城区禁止在非规定区域焚烧冥币纸钱、纸扎物等祭祀用品。

      第八条 倡导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所在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

      第九条 加强民间媒介人员备案教育管理,组建民间婚介志愿服务队伍,提倡婚介人员志愿服务,不收媒礼。

      第十条 参照《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落实“一报告一承诺”等“规定动作”。

      第十一条 市直机关党组织负责本指导标准的落实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每年向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明实践办报送指导标准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党员干部职工在尊重其民族习俗前提下,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指导标准从2022年开始执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明实践办负责,每五年对指导标准组织修订一次。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结婚,需要报备。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酒席可以办,到底办多少桌,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出台了不同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限制人数桌数、限制礼金金额、划定操办范围等。

列举说明:

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婚宴单方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不超过20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操办;

2、《三门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

(一)婚庆宴请男方、女方人数各应控制在200人以内;同时宴请的,总数也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二)丧事活动严格执行丧葬管理有关规定,宴请人数应控制在200人以内。

3、《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各县(市)可以根据本区域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另行规定宴请规模,但累计人数不超过前款规定人数的150%。

4、《瑞安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试行)》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事等,要遵守“喜事六严”规定:

(一)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婚事宴请单方不超过20桌、200人,餐次为一餐,餐标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桌,提倡不上高档酒水,杜绝豪华婚庆礼仪。

5、伊春市《关于严格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一)婚礼宴请人数。原则上城市主城区、县(市)、区(局)、乡(镇)村(林场、所)累计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

扩展资料:

操办婚丧喜庆需明确四点要求: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人民网-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不搞“一刀切”

正科级干部结婚标准9个方面的硬性要求:不准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不得多地方、多场次重复操办,不得在高档豪华场所操办。

不准利用操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

不准下属单位、直接部属、士兵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和经济往来人员参加。

中共党员可以和民主党派人员结婚。

根据《中国***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为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根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婚丧嫁娶详细:

9个方面的硬性要求:不准大操大办婚丧等事宜,不得多地方、多场次重复操办,不得在高档豪华场所操办;不准利用操办婚丧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下属单位、直接部属、士兵以及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和经济往来人员参加。

不准接受或者变相接受禁止参加人员赠送或由他人捎带的礼金礼品;不准将操办费用转嫁单位报销或他人处理;不准违规动用公车、公款、单位人员或其他公共资源操办;不准擅自操办;党员干部操办祝寿、生子、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要坚持廉洁、节俭办事。

-婚丧嫁娶九条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止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纪委《关于规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员包括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办理除婚丧喜庆事宜以外的订婚、满月、生日、乔迁、升学等喜庆事宜。确需办理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办理的婚丧喜庆事宜时,所随礼金不得超过300元。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时,要严格执行禁止工作日午间饮酒的规定。

第七条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批制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同一家庭中因同一事宜多人适用本细则,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提请报批。

全县各单位所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一律实行报批制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报批,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对本单位人员的审报事宜审核签字,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办理婚丧情况报告、礼单复印件、菜品清单复印件、结算清单复印件,事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经查弄虚作假者,依纪依规顶格处理。

办理丧葬喜庆事宜因特殊情况时间紧急来不及报备的,需事前向县纪委监委口头报告,事后5日内填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审报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申批表》补办手续,并附书面报告说明不能及时报备原因。

县管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向县纪委监委报批;县直单位一般党员干部职工向本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报批,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每月汇总一次,汇总数据及时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查;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一般党员干部向本乡镇(街道)纪(工)委报批。

县纪委监委将结合事前报批承诺情况、事中检查情况、事后报告情况,以及举报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办理规模,宴请人数原则不超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原则不超300人(30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人数的,须在审批时附书面说明,经县纪委监委批准后方可办理。宴席餐标每桌不超1200元。用烟原则不超300元/条,用酒原则不超300元/瓶。

第九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1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2严禁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

3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和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

4严禁利用单位名义及办公电话乱发通知;

5严禁在婚丧事宜中,违反规定在街道上燃放烟花爆竹、洒路灯、设彩门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6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参加;

7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8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9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

10严禁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十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

(一)收到举报的;

(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细则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

第十一条 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报、不如实报告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既不报告、又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实行“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本单位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宣传本细则,并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指导各村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子洲县纪委、子洲县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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