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人问我在土耳其拿结婚证的程序,才使我恍然大悟的发现自己似乎快要忘记这个困难的“令我今生难忘的”结婚证程序了。所以马上要拿出来写,试着边回忆边记录下那个“光辉”的历程。
2008年5月开始我就从土耳其得到了一份资料清单之类的,是从某个登记处拿到的,外国人过去登记需要的资料。其中需要我从中国这边准备的有:户口本,出生证明,单身证明等。并且全部需要拿到公证处公证。
出生证明上面要有父母的名字,出生地等等。所以在老家出生的医院开了证明,一说是出国用了,人家很熟悉,电脑打印出来加上公章就寄过来了给我。
我的户口从2005年就自己调到了深圳,所以户口上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所以户口也简单。单身证明也就自然在深圳这边开就好了。
开单身证明的时候,他们看看我的户口,写了“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没有在我处登记结婚的样子。”前面的日期是我调户口过来的日子,后面的日期是开证明的日子。我问他“那之前谁可以证明我单身”他回答“户口上面写的是单身,就不需要证明了”。我想想也是这个道理,就离开了。然后拿着这些准备的资料找了一家翻译公司,每张100元翻译成了英文。
翻译过后,拿到了深圳南山公证处,他们说开证明有特定的表格,我就听他们的用那里的电脑照着他们给的格式,自己打印了一份单身证明,大概内容是有父母的名字,出生日期,我声明自己单身,否则后果自己承担之类的。人家公证处说只给公证这样一份单身证明资料。打印完成后他们看看我的户口,只有我自己的名字,就不能直接公证我的出生证明,要我提供一些资料,证明父母的信息,我心想要证明自己不是石头里面蹦出来的就对了。就按照他们说了让父母从家里传真过来了原来的户口,上面有父母的名字,又找来了自己的档案。最后又发现公证处也要出示一份英文的,所以我之前的翻译费用算是白花了,又交了一遍,这次好像是一张80了。
完成了这些,已经折腾的快到出发去土耳其的日子了。想着应该自己的资料全了,就等着LG的了。
到了istanbul,LG也开始找他的单身证明了,跑了几个地方,也是要户口或居住所在地,但是都算简单。困难的还是我的部分。
到了istanbul的第三天,周一早上我就去了中国大使馆,说明了情况,人家很轻松的收了资料,我说自己的时间比较紧,因为周四的飞机去另外一个城市。所以希望他们帮忙周三或者周四就可以给我。接资料的那个人也很爽快的回答尽力,让我周三再过去看看。
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只要不违反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国内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认证手续。
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如需要在国内办理离婚,则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主观:
在外国领取的 结婚证 只要不违反我国 婚姻法 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在国内是有效的,而且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再重新办理 结婚登记 或者认证手续。 但是如果要在中国境内使用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需要在国内办理 离婚 ,则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外 婚姻登记 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法律分析:在国外结婚国内不承认,因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我国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是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国人可以在国外领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分析:可以。国外登记结婚很方便,不过即使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回国也得要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1、不可以,已经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人士,回国之后是不可以再次领证的,国外 结婚证公证 认证后就可以在中国使用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 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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