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婚姻年龄的规定1、我国《婚姻法》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2、少数民族地区具体可参考各地制定的地方实施标准,但是大多数的少数民族的规定一般为,男性的结婚年龄不早于20周岁,女性的结婚年龄不早于18周岁。3、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居住在少数民族的汉族人。4、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的,汉族人结婚年龄一般按照汉族结婚法定年龄。知识延伸: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女结婚时,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的风俗可能与我们不一样,所以部分少数民族可以不用遵循此规定。近亲结婚,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如果当事人是上述关系,那么他们的结婚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而且还是违法的。所以,即使他们通过关系取得了结婚证,那么这证也什么作用都没有。重婚的。就是明明已经结了婚,还在法定配偶之外又和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一条款其实又属于重婚罪的范畴,也就是说不仅重婚的婚姻无效,重婚的当事人还已经犯罪,原配完全可以当法院对其进行起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些疾病本就不适合结婚,并不是说肢体上很严重的残疾,而主要指的是一些传染性疾病,一旦结婚就会传染给配偶,不包括缺胳膊断腿和不会传染的癌症等。以上就是少数民族结婚年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适用于汉族大多数情况,只有少数民族做了特别规定。同样的,我国并不禁止不同民族结婚的情况,因此不同民族的男女也是可以结婚的,具体结婚年龄可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查询当地的具体结婚条款。
法律客观:一、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1、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婚。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倡晚婚晚育”。2、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确提出晚婚,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3、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止早婚。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4、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由此可以得出,不同的民族对于结婚年龄的限制是不一样的,因此在确定女性的最早结婚年龄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二、如何理解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在大的方针政策下,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其实也是要求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则要求年满20周岁。但要是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降低了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那么也是允许的。但这仅仅只针对当地的少数民族,而不涉及到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
对于少数民族,我们总是充满着好奇心,尤其是这里的风俗,那么,今天小编就来带着大家简单的了解一下我国一些少数民族的婚俗吧!这样大家还可以来这里进行结婚,或者体验一下!
新疆天山天池哈萨克族婚俗
婚俗简介:
哈萨克族的婚事从说亲到完婚要经过一系列的仪式,哈萨克族称为“托依”。主要有说亲、订婚、吉尔提斯礼、送彩礼、出嫁、迎亲等仪式,这些仪式的规模大小则根据双方家里的经济情况而定。
哈萨克人把结婚视为人生的头等大事,因此举行婚礼非常隆重,在这期间要举行赛马、刁羊、姑娘追、阿肯弹唱等活动。
伊犁哈萨克族的婚礼有其独特的情趣,婚礼是在歌海中进行。婚礼上的歌只有曲调,没有因定的歌词,即兴编唱。喜欢并且擅长唱歌的朋友可以一起去天山天池体验一下哈萨克族的婚礼哦!
湖南张家界土家族婚礼
婚俗简介:
土家族的婚礼习俗也很特别,其中最与众不同的是哭嫁。以前,土家族姑娘从十多岁就开始学习哭嫁,不会哭,不准嫁。这一哭,少则三五天,多则一个月。“哭”(唱的歌是“骂媒人,骂爹娘,骂姐妹”。
说是“骂”,也是借此来叙说、表达自己对亲人的不舍。不只新娘一人哭,婚礼前一天,还要请来类似“伴娘团”的九位未婚女性友人,凑出“十姊妹会”,陪着新娘哭。这陪哭,很像是“对歌”,又仿佛“斗诗”,大家都是半即兴创作,也有音乐表演的成分。
除了哭嫁特别,土家族结婚的嫁衣有两套,一套是上轿衣,是一套大红色的衣裙,被称为“露水衣”。
“露水衣”有不一样的意义:依传统,露水衣应为出嫁姑娘自己缝制,绣品精美异常,一方面是为了美观大方,另一方面也是向婆家和邻里展示自己的手艺,以表示自己是个贤良能干的巧媳妇。
所以去体验的朋友,一定要选一套漂亮的“露水衣”穿,哭嫁也得配合好到底音乐节奏。
重庆彭水苗族婚俗
婚俗简介:
重庆彭水叫爱情治愈圣地,它的婚俗也很特别,彭水民间的婚姻是自由的“自为媒来自许婚”,这个在古代确是不多见的,而且,大多数也从唱歌开始。因为结合了汉族,苗族,土家族所以每家每户结婚的习俗都不一样。
整体来说,基本有以下一系列独特的苗族婚礼习俗:抛球、哭闹、求婚、礼、亲戚、高门、天地、花山、长桌宴、观会等。这边比较重视礼,结婚有三书六礼(三书:聘书,礼书,迎书,:即订亲之文书。
在纳吉即男女订立婚约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柬礼书: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喜欢传统的朋友可以过来体验一下结婚时的三书六礼。
这么些婚俗,每一个都有着自己的特色,大家如果来这里旅游的话,不如就体验一下,也不失为一次独特的旅游体验啊!
你问的这个问题,
新疆接亲活动什么时候开始的
下面是相关接亲仪式的整个过程,
没有规定早上几点开始,
因为路途有远有近的。
新疆婚礼习俗——“迎亲”
新疆的迎亲就是接亲,维吾尔族婚礼分两天进行。第一天由男方的伴郎们簇拥着新郎,吹吹打打去女家娶亲。举行仪式时,由阿訇居中主持婚礼,念完古兰经后,问新郎新否愿意结婚,得到肯定的回答后,阿訇将一块馕掰成两块,蘸上盐水分别送给新郎新娘,当场吃上。这表示同甘共苦,白头偕老。
婚礼的第二天,在男家举行“揭盖头”仪式。这天下午,新娘蒙头,坐在炕沿或床沿上。新房里灯亮着,男女青年们挤凑在一起,唧唧喳喳,打打闹闹,或说或笑或唱或舞气氛热烈。
新疆婚礼习俗基本就是这些,结婚后就是两个人或平平淡淡或轰轰烈烈地过日子了,戴上钻戒,做一对永远不能分离的伴侣。
法律主观:
结婚年龄的规定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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