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房子过户给子女其另婚配偶享有继承权吗?

父亲房子过户给子女其另婚配偶享有继承权吗?,第1张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一、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三、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法律分析:继承父母的房子是否属于婚前财产,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是一方继承之后才结的婚,这种情况就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后继承到财产也有可能属于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很多农村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多农村的父母和家长为在农村盖房子或在县城购买房子,都是为了自己的儿子以后娶媳妇儿用,于是很多男孩子认为父母购买的房子理应归自己一人所有,那事实上是如此吗?女儿即使已经结婚,同样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那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是可以相互继承遗产的,也就是说,在父母去世后或子女去世后,父母和子女都是相互之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而且子女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理应均等。根据这一案例,即使女儿已经结婚,她同样是父母的遗产继承人,也是有此资格去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

二、不同赡养责任的继承情况

一般说来,在农村普遍存在着由儿子来赡养父母的现象,所以才会认为女儿在嫁出去之后,就是别人家的人,不具备资格来继承父母所留下来的遗产。其实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女儿同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儿子对于父母负有更多的赡养义务,那么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儿子享有的遗产份额理应多一些。

三、特殊情况的继承规定

当然女儿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这是根据《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父母在生前事先拟好了遗嘱,那么理应先根据遗嘱的相关规定来分割财产,而不是根据继承法的法律规定。如果父母的遗嘱规定将全部财产都留给自己的儿子,而女儿并没有继承权,那么嫁出去的女儿将会不具备继承父母遗产的资格。

一、婚后继承的一方父母的财产只有在遗嘱中明确写了归一方才不属于共同财产,遗嘱中未注明的遗产属于共同财产。 二、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陆)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漆)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吧)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双方结婚之后,发生继承的,具体要看是通过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如果是通过遗嘱继承取得房屋,其父母的遗嘱中明确该遗产由继承人中某一人继承的,且明确说明该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也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通过法定继承的,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约定的,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以,由此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没有特殊约定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无论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离婚的有权请求分割。如果是配偶死亡的,其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未留遗嘱的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农村独生女儿出嫁以后还是有继承父母的土地和房子的权利。。

自197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全面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现在,它已经实施了数十年。如今,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或两个女性家庭,因此出现了许多农民朋友的担忧。现在,如果一家人只有一个女儿,当女儿结婚时,他可以继承农村的父母的契约土地和家园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是基于家庭的。如果您婚后不搬家,你仍然有权签订合同。如果你的户口被取消,你将不会成为集体经济的农民,没有更多的签约权利。

但是,第三十条还有另一条规定:“如果妇女在合同期内已婚,而承包商未在新的居住地取得合同土地,则承包商不得收回原始合同土地。”村庄,但是这个男人村庄的原始村庄在没有给您土地的情况下不会剥夺您的承包土地。无论如何,只要你农村户口所在地,都应该获得承包土地。

关于家园的继承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由于各地实施的法规和方法不同。很难一概而论,但通常一个是研究户籍问题,另一个是遵循一户一房的原则,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已婚女儿不能继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但作为继承人,她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在农民的集体土地上建房的权利。根据中国的物权法,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拥有依法拥有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并有权使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和附属房屋。设备。

一、结婚后,继承父母房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国家法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扩展资料:

解读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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