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父母给的钱属于个人财产,这一点从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可以看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前款所称“上述财产”是指以结婚为目的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并实际控制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所有以及所支出的费用。“夫妻离婚父母给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用于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所有一方主张返还给另一方或者为其子(女)抚养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债务及办理必要手续等个人财产。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而离婚时应返还给另一方或者为其子(女)抚养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债务及办理必要手续等个人财产,没有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1、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知识产权受益和其他合法所得。在《婚姻法》中,如果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都是属于婚前财产;而关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则是属于婚前一方取得、婚后由配偶一方进行投入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继承取得或者受赠取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协议中的双方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婚前所获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存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一方婚前支付的部分共同债务要归对方所有,如果协议中未作约定,应当由双方自行承担债务,但是一方有证据证明是对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另一方请求返还该债务的除外。当然如果双方在离婚之前已经约定了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部分债务或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用自己个人或者对方的个人财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在离婚时应将该债务进行抵销。对于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一方债务或者一方专用物质而获得的资金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3、在夫妻双方结婚登记之前,父母就已经为其子女支付了必要的嫁妆或者赠予其子女的,一般也不应视为“给予”或者“赠与”。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父母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其子女给付的嫁妆和赠与确有必要,并且该赠予不影响夫妻婚姻关系的继续,双方可以协议处理。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法院在处理“离婚父母给的钱”时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定区别。一般来说,这种类型的财产通常表现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所取得的赔偿额等一般财产性质上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基于婚姻关系之外、基于赠与等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财产,所以这些财产往往不在夫妻结婚后即发生变动。而此时如果父母再婚的情况下,即便购买行为系为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团聚所必需,那么此时由于父母已经不再将此类财产视为赠与个人而归于无权处分。
4、离婚时对女方给予赡养费或债务及办理必要手续等个人收入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一方个人收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下列共同财产,为一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的唯一房屋、车辆、储蓄和投资账户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另一方主张上述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离婚时双方父母赠与各自财产中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该类司法解释五对于离婚时父母给予女方赡养费和债务也规定得较为明确且易于操作。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五种情形中对于“夫妻离婚父母给的钱”属于婚前或者婚后一方取得并用于夫妻生活开支费用应予以返还。
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出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温馨提示:如果您觉得法律事务过于复杂,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中法邦法律顾问”来帮助你处理,或登录“中法邦法律服务”小橙序寻找专业律师,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最高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抚养费应怎么给付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区别情况处理,以下都是实际的处理案例:
1、如果父母离异后,分别组织了新的家庭并能相安无事,婚礼还是比较好办的。
可先跟亲生父母协商,表达希望婚礼上他们都能高高兴兴出现的意愿。至于后爸后妈去不去,则由他们夫妻商量决定。
2、父母离异后矛盾不可调和,怎么办?。
主次分明,让为主的一方承办婚礼的主场,另一方虽然不出席,但一定要在婚礼现场,让司仪念不出席一方的祝福信(因为身体不舒服。
不能亲眼目睹儿子或者女儿婚礼,但祝福是发自内心的,希望儿子或者女儿能珍惜爱情、相亲相爱并生活得幸福开心。)。
一、离婚后孩子结婚怎么办
离异家庭的孩子结婚,可以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办,没有必要做什么区别。
男女双方符合民法典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二、婚前房子加名字有效吗
有效。
1、婚前房产证加名里的婚前应该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前,即领结婚证之前。如果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结婚后,配偶名字也想加为房子的共有人,则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不菲的税费。
2、如果是夫妻关系的加名,一般是不收费用的,只需交纳一定的工本费即可(具体看当地的政策)。
3、婚前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即离婚后财产是对半分割的。但是一方如果能够拿出出资证明,则有可能不在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房产证加名字与房产交易不同,不需要交纳契税、营业税、个税等税费,与直系亲属见房产证加名相同,只需要双方持证件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只需交纳少量工本费即可。
三、儿子结婚没有宅基地怎么办
如果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可以去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结婚后孝敬父母的钱,离婚时对方是无权追回的。
离婚的时候,的确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财产进行分配。
现在离婚的财产分配已经修改了很多,原来的财产分配是只要结婚了,离婚的时候就要对财产进行平分,而不论这些财产是如何来的,是不是婚前的不管,所以有的女人结婚三次就成了千万富翁了。
随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婚前财产不再认为是夫妻共产,就算婚后一方接受父母的赠与,如果明确是赠与一方的,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能分割的。
《民法典》中对离婚的规定,吸收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法院根据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孝敬父母的钱,比如给父母缴纳养老保险,给父母购买一些生活用品,给父母逢年过节的费用,都已经是处分了钱,这些钱已经不再算是夫妻共产了,所以就算离婚,另一方也不能索回这些金钱。
但如果一方为了隐匿财产,故意将大额财产赠与父母,比如赠与父母几十万,上百万,从而达到让另一方少分、不分夫妻共产的目的,这样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