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北京人结婚户口怎么迁到北京

和北京人结婚户口怎么迁到北京,第1张

1 外地人和北京人结婚,户口怎么迁到北京

北京市公安局1外地无业人员农户投靠京籍配偶的基本条件是: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如果在城八区投靠妻子,结婚必须满八年,如果在远郊区,结婚必须满五年。

符合这个条件的就可以到妻子的户口所在地申报入户。

(一)入户条件:

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市外迁入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书;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 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一、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一条关于夫妻投靠的受理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达到四十五周岁,并且要达到结婚已经有十年的要求。

2、申请人已经有四十六周岁,还达不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达到五年;申请人已经达到五十五周岁,结婚要有两年时间。

3、有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子女跟着迁移户口的,并且遵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高于二十五周岁,还要满足没有结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

4、持有本地户口的一方必须不是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 45 周岁,且结婚满 10 年;

(2)申请人年满 4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结婚应满 5年;申请人年满 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

(3)随迁子女系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 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外地人跟北京人结婚后多长时间可以转入北京户口可以分为如下情况:

1、非农业户口,需要夫妻结婚满十年;

2、城八区的农业户口结婚需满5年,远郊区县结婚需满3年。

如果一方是非农业户口,夫妻投靠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外地一方为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人员;

2、夫妻结婚需满10年。

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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