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军区军人结婚能拿到北京户口吗?有这种优待吗?

与北京军区军人结婚能拿到北京户口吗?有这种优待吗?,第1张

没有

你老公是军官还是士官如果是四级士官(包括四级士官)以下,那你想调户口也不会让你调的!如果是军官,只能是副营以上或15年军龄的军官,家属才能随军,随军是自愿的!

你的户口当然可以留在老家不调动的!如果你随军了,那你的户口就得调到你老公部队所在地!

这就得看你的户口是在什么样的城市了!给你举个例子,例如某个女孩子的户口是北京户口,他老公是在沈阳当兵,这样的话,她老公肯定不会让她随军的,因为到时候他转业就会转业到北京的!

如果你老公是在北京或者大城市当兵的,而你的户口又是在小城市的,那为了你们的将来,那你还是随军的好,把户口迁到大城市里,那这样你老公转业就会转业到大城市了!

随军的条件:

副营以上或15年军龄的军官以及5级以上士官可以随军

特殊兵种和艰苦地区适当降低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海军、总装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以上的军官;

4.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并服役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13级)。

如果你已经结婚,家属随军是自愿的!如果你随军了,那你的户口就会迁到你老公部队所在地!到时候你老公转业,就会转到你现在户口所在地!如果你的户口还是在老家,那到时候你老公转业的话,就会转业到你老家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这是我国大陆最低的法定结婚登记年龄。

  至于原先部队结婚的年龄要求,那是在国家提倡晚婚晚育的时期。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的经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删去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因此,部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肯定会作相应的修订。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因为在部队谈恋爱是比较严谨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恋爱关系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扩展资料: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抗战时期,我军的干部可以结婚吗,都有哪些标准呢 

2018-07-15 23:12

现在婚姻法规定,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双方自愿就可以结婚。但在革命战争年代,结婚却是一件渴望不可及的事。您知道,当年红军什么级别以上的干部可以结婚吗?

1939年2月周恩来,首次提出了一个军中统一的标准——“二八五团”的规定:年满二十八岁,有五年革命历史的干部,科、团级以上干部,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过组织批准,即可结婚,由于这一规定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很多根据地采用了这一标准。

此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二八五团”的规定也有所改变。在华北抗战的八路军规定,干部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经过长期斗争;第二,年龄三十岁以上;第三,对党有特殊功绩。这是在年龄上对“二八五团”的修改。

在陕甘宁边区,驻守米脂的359旅规定:红军时期入伍的连以上干部、抗战入伍的团以上职务,年龄在20岁以上,满足以上条件,即可就地解决婚事。这又是在级别、年龄上对“二八五团”的修改。

抗战胜利至解放战争前期,出于预防国共内战的考虑,党组织日益严格执行“二八五团”的规定。抗战胜利后,1945年下半年,各地军区纷纷指示限制一般干部的婚姻,如冀南军区指示:在今后六个月,紧张工作时期对营以下干部的婚姻一般的不批准,并决定今后对任何干部,结婚时的结婚费一般取消,结婚后一定要参加生产自给及参加一定的工作。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

1947年,各大解放区组织部纷纷发出延缓干部结婚的通知,如晋察冀中央局组织部于1947年2月15日颁布《关于延缓解决婚姻问题的号召》,号召广大党员体念国家民族正面临着危机,人民正处在水深火热的灾难之中,通知党政军一切未婚工作人员,全军一切未婚同志,暂时丢开对婚姻的考虑,搁置不谈;一切已婚的同志,亦应减少对家庭的牵挂,共同专心致志,以全力支持战争,争取最后胜利。为了贯彻党延缓婚姻的政策,各个地区一级的党组织一并发出通知,对党员干部加以规劝,同时,党组织也抬高了党员干部结婚标准的门槛。

1947年10月25日,冀热察区党委组织部、军区政治部的《关于干部婚姻问题的决定》指出:在通知规定之日起,一般干部一年内不得结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者才可以,“军队为现任团级(团长、政委、副团长、副政委)以上或相当于团长、政委、副团长、副政委的干部。地方为现任的县级(县委书记、副书记)以上,或相当于县委书记、副书记以上之干部,党龄7年以上,年龄28岁以上。”同年12月,东北局关于《干部婚姻问题新规定》中要求:军队干部必须是团级或相当团级干部,党龄在7年以上,党员具有5年党龄,8年以上革命历史,非党员具有12年以上革命历史者,经军区或纵队政治部批准,方可结婚。至此,“二八五七团”的规定正式形成并完善,在党员党龄、军龄、年龄、级别上,在非党员革命年龄上都作出了明确指示,各个解放区先后依例施行。

在抗战爆发的大背景下,中央结合根据地原有的婚姻法规,适时地对军队、机关、地方的党员干部实行新的结婚标准规定——“二八五七团”。“二八五七团”规定一般是指:军中干部,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七年军龄,团级及以上干部;若是地方、机关党员干部,则要求年满二十八岁,五年党龄,县级、科级及以上干部。全部达到上述条件,党组织方允许其结婚。其实,“二八五七团”只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婚姻规定的一个代称,在战争年代的各个时期、各个地区、各个机关里,在具体标准上都有一些细微差异,但总体上要求党员年龄上一般是二十八岁,级别上一般是县、科、团级干部以上,这是干部结婚的硬标准。

1949年12月9日,中央组织部发出《中组部关于党员干部婚姻问题的规定》,谈及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指出:过去有些地区所规定的要有一定的党龄,一定的工作年限及一定的等级(如6年党龄、8年工作历史、县团级干部等)才准许结婚的规定已不适宜于今天的情况,此种限制应予取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党员的婚姻权益,规定指出任何党员干部的结婚离婚登记与批准权属于人民政府;党组织的责任是:1、要告诉党员干部必须遵守人民政府的婚姻法令。2、必须告诉党员干部不许与历史不明的政治上的嫌疑分子结婚。3、对于党员干部在婚姻问题上的不正确作法要给予纠正。至此,除了在新疆等尚未解放的地区,“二八五七团”的规定继续实施外,在全国大部陆续废止

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双方同时达到或超过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为晚婚。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军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照顾:

1、男方在艰苦边远部队工作,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6周岁)以上,女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

2、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女方是农业户口,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需男方家庭所在街道或社区初具证明)。

3、女方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4周岁)以上,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

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2016年军改中已改革委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人民网-继续完善有关结婚的规定

-士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禁止与反革命、坏分子结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政治上确无问题,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作必须的政治审查。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士官恋爱、结婚不受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关于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2、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3、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4、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5、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人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6、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7、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8、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9、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10、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11、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12、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13、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14、现役军人离婚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5、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16、以上规定同样适用于武装警察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一般单位的军官(注意:是军官而不是军人,如果是战士或士官的话,就难说了。)只要结婚了都可以和家属住一起的,没有你想得那么严重啊,除非是特别严格的单位,或者保密级别较高的岗位有特殊要求。

我老公是军校教员,我们就住他们单位院里的。 而且如果你结婚了并且单位给你们分房子了,单身宿舍似乎也不会再保留了,尤其是大城市房子紧张的单位,更不会给他一个人两处住房。

如果你老公是个科研人员,又不带兵,一般情况下也就不涉及到值班之类,通常他应该可以天天回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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