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父母贺词
今天是我的儿子和儿媳喜结良缘的大喜日子,作为孩子的家长,我首先衷心地感谢各位来宾的光临。
此时此刻,当我看到二们新人携手步入神圣的婚礼殿堂,并举行这样隆重的婚礼,我无比激动,我无比喜悦。
我要对儿子、儿媳说:从此以后,你们已经长大成人,在今后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你们要同心同德,同甘共苦,同舟共济。
作为家长,我衷心地祝福你们,我永远地祝福你们。
儿子结婚父母贺词2
各位来宾:
今天是我女儿xx和xx先生百年好合,永结同心的大喜日子。首先,我要向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欢迎。作为家长,此时此刻,我无比激动,我有千言万语要对我的女儿,我的女婿说:愿
你们夫妻恩爱,从今以后,无论是贫困,还是富有,你们都要一生、一世、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路途中永远心心相印,百头偕老,美满幸福。
同时,我还衷心地希望你们:尊敬父母孝心不变,依然是一个好儿子,好女儿。还要当一个好媳妇、好女婿。
最后,我再一次衷心地感谢各们来宾的光临。(谢谢!)
儿子结婚父母贺词3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各位长辈:
大家好!
今天是我儿子 和 **结婚的大喜日子,我感到非常高兴和荣欣。高兴的是这对新人今天携手共同走进了他们婚礼的殿堂,开始了他们新的人生,我们也算完成了一个光荣的任务。荣欣的是有那么多的亲朋好友和父老
乡亲送来了他们真挚的祝福。
在此,我仅代表双方的家长向这对新人表示衷心的祝福,同时,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多年来
关心、支持、培养我们全家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朋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也是每个家长的大
事。面对台上这对新人,面对台下这么多的亲朋好友,我送三句话给这对新人:
一是希望你们互相理解,相互包涵,在人生道路上同舟共济;二是要尊敬和孝敬你们的父母,你们结婚了,意味着你们的父母老了,他们更需要你们常回家看看;三是不断进取,勤奋工作,要用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
回报父母、回报单位。
最后,我还想感谢我的亲家,培养出了这么好的一个女儿,我们这么好的一个媳妇。 借此机会,我再一次地祝福这对新人生活幸福、互敬互爱,并且衷心祝福来参加我儿子媳妇婚礼的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家庭幸福!
有的人问:结婚时收的份子钱应该给父母还是子女?我认为应该视情况而定,别人花给父母的份子钱就让他们拿着;子女的同事或者朋友随的礼就交给子女。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我认为这样分配才更公平,单纯的将份子钱给哪一方都不合适,另一方肯定会有怨言。但是如果按照礼单将份子钱划分好再分配,这样就能更让人心服口服了。当然了,对于有些有钱的家庭来说,或者父母特别疼爱和支持子女的,一般都会把份子钱给子女。下面我们来详细的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认为如果是父母的人情,也就是说别人是为了还父母人情花的份子钱,理应给父母。同样的,如果是子女的同事或者朋友随的礼,就应该交给子女拿着。因为这样的分配方案才更公平,这样分配才能促进家庭和谐。本身婆媳关系就很难处理,如果一结婚就因为份子钱的事心生龃龉,以后相处起来就更会矛盾百出了。
其次,将份子钱分成两份,除了能让人心服口服之外,也能为这两方分担一些负担。对于父母来说,份子钱是他们的回礼,平时他们随礼给别人,如今自己孩子结婚,别人才会将礼还回来。他们拿这份钱是理所应当的,并且因为替孩子举办婚礼,他们花销也很大,将一份份子钱给他们是应该的。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刚刚成家,也是需要钱来支撑小家运营的。再说,他们的同学、同事或者朋友花的份子钱,自然而然应该让他们收着。
总之,我认为结婚时收的份子钱就应该按照情况公平分配,这样父母一方和子女一方都很开心,家庭也能和谐美满,不会因此产生任何的矛盾。
法律分析:结婚彩礼钱归子女。彩礼钱是男方个人赠予女方个人的财产,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不予退还。在特定情况之下,男方本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具体情况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分析:老人再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如果形成了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有形成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没有法定义务,从尊重老人和关爱老人(特别是再婚父母没有其它子女可依托的情况下)角度考虑,应当从道义上给予必要的扶养或扶助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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