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都是直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你们爷爷都不是同一个人,还是远房亲戚,你们都是56代的亲戚关系了。不是三代近亲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不过还有其他结果条件,不知道你们符不符合哦。
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有配偶者;
(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只进行了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列举。《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明文禁婚的情形只有一种,也就是第1048条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不仅敏感而且不可回避:直系姻亲之间能否结婚?
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种观点:法不禁止皆自由,皆可为。既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禁止直系姻亲结婚,那就应当承认其自由。这种观点适用于财产法固然没问题,但不能简单套用到身份法。
从民间习惯层面考察,如果姐姐去世,妹妹主动自愿嫁给姐夫,老百姓认为这是接续亲缘,可以接受还乐观其成;按照中国西方都曾流行的收继婚传统,如果哥哥去世,小叔子娶寡嫂为妻不仅是道德义务,还是一种伦理义务,否则会遭来寡嫂的口水和咒骂。到了现代社会,遇到这类情形,老百姓睁只眼闭只眼,也还算能够理解。但如果是辈分不等的姻亲之间结婚,比如武侠剧中黄飞鸿和十三姨,就会被视为**,逆伦,是民间身份忌讳,也为法律明令禁止。
从法律层面而论,除了苏格兰允许直系姻亲结婚,2013年欧洲人权法院裁决英格兰、威尔士地区禁止姻亲结婚违法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一般都认定不同亲等之间的直系姻亲结婚不仅是家丑,还有伤风化,都坚守同一个立场:禁止结婚或有限禁婚。特别是禁止公公娶儿媳,女婿娶丈母娘之类的**、逆伦行为。
所谓直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大致范围有三种,分别指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血亲的配偶。
我国台湾、香港、澳门三个地区都禁止直系姻亲结婚。按照台湾地区民法第983条,即便姻亲关系终止或解除,直系姻亲、五等亲内辈分不同的旁系姻亲都不得结婚。香港1970年《婚姻条例》第27条则规定:凡婚姻有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的,其婚姻无效。《澳门民法典》第1483条将这种禁婚范围还扩展到监护、保佐或法定财产管理领域。
我国此前的《婚姻法》和民法典第1048条都没有明文禁止直系姻亲结婚,但绝不意味着直系姻亲就可以自由结婚。按照结婚自由原则和习惯法认可的程度,辈分相同的直系血亲结婚可以优容认可,但辈分不同者则应属于禁婚范围,与台湾地区一致,属于有限禁婚一类。
这样说有没有法律依据?有。依据就是民法典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民事主体的行为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法律后果就是无效!
对上述三个条款进行统合,可以得出结论:虽然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直系姻亲之间禁婚,但直系姻亲之间并非就适用结婚自由原则。是否通婚结婚,还得看民间习俗和普通道德观念的接受程度:同辈分者之间原则上不予限制,但不同亲等的直系姻亲间则禁止结婚。
为什么辈分不等的直系姻亲间要禁止结婚?第一,直系姻亲结婚违背伦理法则,不是喜事,而是丑闻。按照民间习俗,这样的婚姻不仅**乱辈分,还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精神安宁,危及其名誉权。单纯就辈分、名分而论,王小二和刘三妹结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三喜;后来离婚,儿媳嫁给公公,生下一子叫王一大,王一大和王三喜之间的亲属关系就特别微妙而敏感。
第二,违背社会法则,不是自由,而是任性。赞同直系姻亲结婚的人关注的只是一点:生物遗传学没问题。但这种观点却无视了基本的道德与伦理。一旦当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战胜了社会学意义上的人,人际交往不仅扑朔迷离,法权关系还会混乱无比。比如王一大和王三喜之间的继承关系就是一团乱麻。
第三,违背自然法则,不是爱情,而是利益。从已有个案考察,直系姻亲结婚之所以敢冒**、逆伦的风险,很难说是出于爱情,都是和特定的利益挂钩。有的是为了拆迁补偿,有的是为申请购房,有的是为了子女落户,还有的更直接,是为了逃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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