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为了减少彩礼等这些故意而为之的,就不能同意了。有一些是打着怀孕,就可以减少礼金或者开出其他不合礼仪的要求,就需要注意了。甚至有一些觉得怀孕了,本来是需要办喜酒的,也以这个为理由而取消。更有甚者是为了试探女方是否能怀孕,而算计着心里的小算盘。如果明确说出要先怀孕再结婚,根本原因可能没有那么简单,需要深入了解一下。如果可以接受,可以考虑一下,如果理由接受不了,就不要勉强自己,终究苦了自己。因为我身边挺多先怀孕再结婚而导致种种问题的例子,所以慎重。
现在不是男朋友这么要求,而是有些地方家里父母都是这么要求的,不怀上就不结婚!我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不要逃避现实!甚至有些地方不生个儿子出来都不会跟你结婚!这事你别不信,就我以前的同事,家里有钱,听说今年家里拆迁!以前的女朋友给他生了个女儿,好几岁了,但是没有生儿子,然后给了钱就了了!女儿在男方家养。最近看着他朋友圈又有新女朋友了!现实生活中很多的一些做法观点看着就是这么的奇葩和无理,但是它就是存在了,你也没办法!
可以很爱一个人,但是要有底线啊,至少你爱的这个人也要爱着你,心里有你,懂得尊重你吧。不说给你大富大贵的生活,最基本的疼惜要有,如果没有你就要好好思量,是不是真的值得你去爱了。他们是老人。见过的世面多。所有的是是非非。到了他们那儿。就会一目了然。所以遇到事。一定首先问问父母。风险会降低很多。女孩子应该自重,先结婚再怀孕更加能得到婆家人尊重,娘家人脸上也好看,特别是对女方父母这边!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果断拒接,我用第一人称来给大家举一个我同事的例子。
男同事对我表白,可我已经结婚六年,有了孩子。
我已经结婚六年了,最近被男同事表白,他说了太多太多,我每天都在心里默默的告诉自己,不要接受,你已为人妻,已为人母,虽然老公对你不好,但,真的不要越了那条底线,最后搞的无法收场。
其实,说真的,我要是没结婚,或是没有孩子,我一定会接受,因为我过得并不好,有人关心我,说爱我,我肯定会接受,哪怕是两人最终没有结果,那至少我为自己活了一次。
只是,现在不一样,我有孩子,我要给她们完整的家,就算我老公对我再不好,再怎么不关心我,我也不想惹火上身,女人都一样,对自己好的男人,都喜欢,但,越了底线总是不好的。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底线,他既然已婚,我们就应该拉开距离,不能纠缠在一起,我感到特别无奈和痛苦,不是我们之间没有感情,是他自己做的太过分了,
无论怎么说感情这件事情还是需要两个人好好的在一起聊聊,虽然我们之间会出现感情的火花,但是我知道那是不长久的,是不道德,更是不现实的。
很多人对这个出轨的问题都说得很有道理,但是大家都不明白男女出轨的祸根在哪里,其实是因为心里孤独,心里空虚和寂寞,所以才不顾自己的脸面走出轨的道路。
我作为一名孩子的家长,更不能因此而脱离我的家庭,我是一个爱家的,护家的人,我爱所有亲人,更爱我自己。我不能破坏我的家庭。
而出轨,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这就是人的本性,就算得到了也不要太高兴,你绿了别人,迟早被别人绿。
婚外的情是熊熊的烈火,不管是聪明人或笨蛋,爱上了,都成了飞蛾。特别是有家室的女人,也许是一辈子落印,不可磨灭的伤疤。
如果我被迫选择一个自己不喜欢但合适的人结婚,我会有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我要尊重自己的决定,不让任何人或任何事物改变我原有的想法。毕竟我们生活在自由的社会,选择婚姻的人需要有自己的意见,我们不能受到外力的影响而受到影响,也不能由他人的观点来决定自己的决定。
其次,要处理家庭关系,避免因为个人原因而影响和破坏家庭和睦。这时候,应该理解我们的父母和亲戚的想法,尊重他们的选择,尊重个人选择,并找到一个折中的方案。
第三,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感受,毕竟婚姻是一次孤独的人生决定,不能为了他人而自我放弃。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认真评估未来的生活,设法保护自身,甚至在婚姻中求得满足。
最后,应该了解新的另一半的想法,担心他们的兴趣,以发现合适的婚姻状态,将两个世界融合到一起。诚实地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感受,试着去理解对方,理解他们的思想,充分考虑后再承担婚姻责任,从而避免以后痛苦和挣扎。
总之,如果我被迫选择一个自己不喜欢但合适的人结婚,最重要的是要尊重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和感受,承担责任,洞察对方的想法,试着去理解他们,充分考虑后再心甘情愿地去结婚。
如果你已经结婚,但被一个女人知道你曾经骗她单身,导致她爱上你,你应该尽快向她道歉并坦白。以下是一些建议:
1 真诚道歉:向她表达你的歉意,告诉她你意识到你的行为给她带来了伤害和困扰。
2 坦诚相告:告诉她你实际上已经结婚,解释你为什么之前没有告诉她这个事实,以及现在为什么选择告诉她。
3 决断和尊重:向她表明你的决定,让她知道你尊重她的感受,但你无法继续与她保持原来的关系。
4 给予空间:理解她可能需要时间来处理这个消息,给她足够的空间和时间来冷静思考。
5 负责任:愿意承担后果,并承认你的行为给她带来的痛苦和困扰。
最重要的是,以诚相待,尽可能避免对她的伤害,尽快与她坦诚沟通,并采取行动来修复关系。
没想到居然还有这样逼婚的,单身限制了我的想象力。
这个世界应该试着接受,有的人更擅长和自己相处,所以ta们单身,有的情侣觉得两个人维持现状挺好,所以ta们一直保持恋爱却没有结婚。
所以不需要问别人有没有男/女朋友,不要问别人什么时候结婚,也不要问别人什么时候生小孩,等时候到了自然就会知道。提前知道对事情本身并不会有什么影响。
但这个世界毕竟还没有接受这些,所以有的人不但会问,而且会逼:你怎么还不找男/女朋友,你们谈了这么久为什么还不结婚。那请问,你们认为谈多久结婚合适?
Ta们认为你该结的时候就该结了。但显然这是你自己的事,只有到了你觉得该的时候你才会去做,不过现实却是,很多人不堪其扰的去“谈恋爱结婚”了。
相信你早晚会需要面对各种被逼的,所以你可以先想象这两个问题,想明白以后你就可以平常对待了。第一个问题是,都有谁会逼着你去做这些,第二个问题就是,ta们为什么要逼你。
第一个问题,只有知道ta们是谁你才有目标,你才能根据ta们制定做应对策略。你可能首先就想到自己爸妈,如果是这样,那只能说你算幸运的,又或者是你太单纯了。就像成熟个体都知道的,结婚不会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族的事,同理,你不恋爱不结婚,这事也不仅仅会被你自己的爸妈“关心”。
那ta们到底是谁?Ta们是所有人,所有你爸妈认识但你不一定认识的人。Ta们都知道你,而且知道你还没恋爱结婚。知道他们是谁后你就可以动手了,当然不是上去打他们,而是收集情报资料,收集什么资料,又怎么收集呢。
羊毛出在羊身上啊,他们为什么会成为这场战役的一角,有的是会直接逼你,比如七大姑八大姨什么的,有的是通过影响你爸妈间接逼你。不管是直接的人员还是间接角色,这些人家的情报你都可以通过你爸妈知道,尤其是妈妈,她简直就是一部活的八卦,什么料都有。
不管你爸妈爱不爱你,ta们都是好面子的,所以在受了别人刺激来教训你,怎么还不恋爱结婚。但是他们也会吐槽下,那谁谁家儿子结了婚有怎样,媳妇还不是因为ta儿子不争气跟人跑了,谁谁家的女儿说是嫁了个富二代豪气的不行,可是ta女儿在婆家一点地位都没有,还有谁家儿子媳妇天天吵架,都成一条街的笑话了
等等,这些情报信息你肯定已经错过很多次了,所以在你才会在你爸妈再次提到这些人,用ta们家的例子来逼你时无力回话。逼你的时候当然都是说别人的好,但是你爸妈对别人家八卦可是也知道的一清二楚呀,只是这些重要情报都因为你觉得多管闲事而被打断,或者你直接忽略了。
所以下次你爸妈跟你聊天时,你要小本子拿出来认真听,尤其是八卦信息要牢记在心里。等到下次你又被逼时,你就可以拿出来用了,你看那谁谁家儿子、谁谁家女儿怎么样怎么样。相信我,你爸妈会惊呆的,ta们不知道你原来这么多武器。
也许有一天你会发现,其实你爸妈只是想找你聊聊天,只是他们也不知要聊什么,要不是还要逼你恋爱结婚,你们可能一年都没个电话、说不上几句话。
如果你们的对话只有你的恋爱结婚生子,那问题不仅仅是在你爸妈身上。
第二个问题,在明白第一个问题后也就迎刃而解了,知道他们是谁后,你再去探索ta们言行背后的原因效率就更高了。知道ta们为什么会这样,看到事情本质,不管是否选择抡起武器回击,你都能获得内心平和。
Ta们不需要你们去恋爱结婚生子,ta们只是需要话题、需要八卦。你长期单身一人、你们谈经年的恋爱,这样对于旁人来说太缺少话题了,他们需要变化带给他们新的话题:考试成绩多少、考上什么大学、谈了个什么样的男/女朋友、婚礼办的怎么样、生了儿子还是女儿。
你或者你们的时间对于ta们是没有意义的,不管你是否在努力认真生活、不管你过的是否美好,对于他们简单粗燥的八卦时间都是没有意义的。他们对你的一篇文章获得了多少阅读、评论区的热火朝天,所有这些他们都不关心,只有那些虚无的名声和荣誉能让他们兴奋。
最终没有结婚的谈恋爱是不是没有意义。当然不是,你们认真过的每天都是。
每一代人都被上一代压迫着,同代人也互相压迫,这是历史给每一代人的“礼物。在人们对婚姻和家庭观念变化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人需要承受来自各方的压力,逃避不了。只能是去认识它、化解它,化解不了就接受它,当新一代持同样观念的人站上历史舞台,这些压力自然会消失,然后迎来新的历史压力。
所以,问题的最后,恋爱多久结婚最合适?你心里有答案了吗?
— end —
沉默的蝈蝈trivial-m出品
闺蜜梅英约好了见我,这么多年没见,以为她会很幸福,但毕竟她的条件不错,人很漂亮,无论如何都要和如意郎君结婚,从此永远恋爱吧,但其实,我觉得不对。
听了她的经历,感叹说人啊,真的不应该为了完成任务而结婚, 很多事情是不可能的,但是不能结婚, 如果勉强的话,会遗憾一辈子, 就像无形的伤口一样,永远留在你心中,久久不能愈合。
她说:我被父母逼着相亲,不想结婚,但也没办法, 我29岁了, 在老家,女孩到了30岁也不结婚,所以被指出来,受到好评,我妈妈受不了压力,三天打两次电话,催促我快点找男朋友,但我每天工作忙,圈子小,认识不到合适的男人,妈妈让我回去相亲,但我已经拒绝了很多,和妈妈吵了起来, 妈妈给我下了通牒:你再不回家就别过年回来了!
那一年,我最终回家,妈妈哭着在我面前说:那个男人是你阿姨家以前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阿姨家的儿子,以前你阿姨没有照顾她, 如果你不去,就不能丢妈妈的脸,丢妈妈的脸,丢你阿姨的脸, 你阿姨丢脸了,惹了她的同事,为什么混在她们周围?
于是,我一时心软,毅然和那个男人相遇了,那个男人没有什么大毛病, 两个人无意中闲聊着, 我对他既不喜欢也不讨厌, 缺乏那种“爱”的感觉,一见面,家人就急忙问关系好不好, 快点,人家是高材生, 过了这个村子就没有那座寺庙了, 你是一个将近30岁的女孩, 现在你还可以选择, 过了年,别人会选择你,那个时候,我哭了,觉得今生找不到爱,所以交往了两个月,认命了,结婚了。
婚后的生活,不仅没有甜蜜的感觉,相反因为无聊、媳妇的矛盾等,吵架不止,丈夫不为我出气,站在我这边,两个人感情不深,想再培养感情,所以不想再当小孩子,但是公婆不断催促,丈夫又对他父母愚孝,这更让我烦恼, 在一次家庭大争吵中,我终于爆发了,决定离婚,没有感情基础的两个人,在一起生活,真的很痛苦, 被迫相亲结婚的我,婚姻生活一点也不幸福。
缺乏感情基础,没有熟悉的过程,结婚就像鸡毛一样,恋爱不仅因为两个年轻人互相喜欢,而且因为在恋爱的过程中,互相了解,互相磨合,培养感情基础,各磨砺对方的棱角, 这样,就能进入婚姻殿堂,顺利过渡。
两个没有感情基础的年轻人,没有恋爱过,不熟悉,这样直奔主题,就像瞎子一样,能不能幸福,买**一样,中奖的概率极低,冯唐说:“男人和女人,两个不同背景的普通人,能够安安心心地长久相处,是人类世界最大的奇迹,”婚前有感情基础的两个普通人,还很难因为不同的背景而长久和平相处,更何况没有感情的两个陌生人呢,你不知道他的缺点是什么,他也不知道你不能接受什么, 在彼此的熟悉中,心累。
本来恋爱中两个人经常做的事,结婚后再做,代价就很大,恋爱是两个人的事,不适合分手, 过一会儿可以再找一个人恋爱,但是结婚是两个家庭的事,中国式婚姻的父母太喜欢参加年轻人的婚姻生活,年轻人摆脱不了,哪怕一点点小问题也会扩大,而且,没有感情啦,感情不能适应啦,那样的话,离婚也许是最好的, 可悲的是,有些人甚至因为孩子和老人的问题而不能结婚, 那就是疼痛。
缺乏沟通,三观不合,精神不合,结婚最害怕的不是房子错了,而是缺乏沟通,三观不合,鸡同鸭讲,没有钱也能赚钱, 夫妻一致的话,目标总是会接近,但是三观不合,思想界限不在一面的话,精神上就不会和谐。
我的大学生表妹和一个初中毕业的男人结婚了,但是老家的人反对的时候,表妹无缘无故结婚了,结婚后才知道,婚前那种感情,在婚姻琐事上起不了什么大作用,表哥喜欢读书,男人说:“有什么漂亮的事,你读书赚不到钱,”表哥参考育儿书带孩子时,婆婆说:“那都是胡说八道,”表哥告诉丈夫,以为他会站在自己一边,他说:“妈妈说的有道理,书里的东西都是涂鸦,不是妈妈有经验”。
三观不合,思想上不能达成一致是最痛苦的地方, 经常鸡和鸭子说话,有一种不被理解的不满感,表哥经常说:“嘿,看孩子的份儿,如果不是真的想去的话,这样的婚姻一点意义也没有, 我想去看**,丈夫说:“都结婚了, 看什么**?
男人不爱你,不保护你,矛盾破坏婚姻,为什么结婚一定要和爱结婚?请注意,这份爱是男人爱你,不是你爱他,而是他爱你,男人如果不爱你,就不会保护你,爱是一种能力,爱无能的男人,他不能体会你的感受,不能站在你的立场上思考。
另外,只有婆媳矛盾才能破坏婚姻,如果爱你的男人,婆媳之间发生了分歧,男人会调整双方的关系,寻找作为润滑剂工作的方法,他希望你和他结婚是幸福的,不是以结婚为任务完成的。
现在相亲,早就变味了,两个人相识,不是找志趣相投,灵魂伴侣,而是看着彼此条件不合适,收不到男人的彩礼,很少考虑女人的陪嫁,很少考虑两个人的感情,我怀疑交易式的结婚能进行到什么程度,被相亲逼得结婚,能过得幸福,真的很不容易, 一般人在复杂的婚姻生活中,能够迅速地相互磨合,面对问题并加以解决是很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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