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的抢亲,是指去别人婚礼上抢新娘?

云南的抢亲,是指去别人婚礼上抢新娘?,第1张

一、云南所说的抢亲并不是说去别人的婚礼上去抢要结婚的新娘,虽然说当地确实有抢亲的这种风俗,但是在抢亲的时候,他是男女双方商量好的一种婚嫁方式,并不是说直接到别人的婚礼现场把别人的新娘抢走,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么这种行为肯定是犯法的。

二、抢亲是一个未婚的男人谁愿意嫁给一个未婚的女人嫁给一个家庭。这种习俗在云南有几个少数民族,但这只是男女双方讨论的一种婚姻形式。然而,德宏州梁河县的阿昌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同的。一种是男女之间有着自由的爱情关系,但当亲妻子的父母不同意时,此时的年轻男女是私人的。

三、好好约会,让男人来当职业选手。约会当天,男方请女方深夜摸女方家,并带女方跑。女孩故意向父母喊叫,以表明她被带走了。因为女方父母没有准备,这种抢劫很顺利。女孩有自己的故意人,父母必须为女孩选择其他女婿。

四、在两个男人喜欢一个女孩的情况下,其中一个男人在家里抢劫了女孩,另一个没有抓住女孩的男人只能看着女孩被抢劫,但不能中途拦截。这是阿昌人的统治。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都发过誓,但女人在中间改变了心意,男人很方便地组织女孩出去,不急着跑。

所以说当地人结婚通过抢亲的方法,所以并不是犯法的,而且只是双方商量好的一种行为。

此案曾因案情之恶劣而震惊全国,也被CCTV12专门报道过,命名为“消失的夫妻”,今天我们再来详述一下案件,并讲讲案件嫌疑人的近况。

2013年5月14日下午,付刚等四名罪犯从老家汶南镇来到了费县,事先对受害者家进行了踩点,准备伺机作案,待附近无人时潜入了受害者家里,并事先破坏了其家中安放的监控探头,并在其家中潜伏等待受害者回家。其间他们还去受害者家中厨房找了把菜刀,以用来要挟受害者就范。

一、凶手盗窃因女子漂亮,将新婚夫妻杀害,后来怎样?

案发当晚七点左右,满身疲惫的孙刚夫妇回到了家,在进入自家房门时,被四名潜藏的凶手围住制服并捆绑起来,一个人看着李红,其余三人对孙刚一顿殴打,搜出他身上的钱包和银行卡,威胁其告知银行卡密码,当发现银行卡密码不准确时又将孙刚毒打一顿并绑置于一间屋内。之后便开始胁迫诱骗李红,表示如果她陪陪他们,他们便抢了钱就走人不杀他们,之后便当着孙刚的面对李红进行了长达8小时的轮番强奸。

更可恨的是,作案过程中其还在孙刚家炒菜做饭,喝起了酒。在其欲望满足后,便将夫妻二人相继杀害,把现场清理干净,随后逃之夭夭。

孙刚妈妈刘某发现与儿子联系不上,以为是儿子儿媳吵架了,便前往其家中一探究竟,不料一开门便被眼前的血腥场面吓到了,立刻报了警。

二、案件判决结果

该案件三个犯案人员于2016年6月22号被执行死刑,一个因为未成年而获罪无期徒刑。

根据现有的资料显示,无期徒刑的最后一名罪犯赵文峰已获减刑。

没有领证就没有形成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关系。

可能涉及抢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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