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护: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
司法保护:其他的我再找找看 多给点分呀 找很辛苦的 与警察拉扯被处劳教 安徽两小伙告赢上海劳教委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孔华 繁华的上海市南京路上,在警察执行公务时,25岁的小周及准姐夫程某与警察发生拉扯,喊了句“警察打人”,结果两人被处需劳动教养15个月和12个月。两人为此起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上海市劳教委)。近日,上海市劳教委对两人的劳教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 决,小周阻碍民警执法并造成群众围观的行为与劳教办法第十条(五)项的规定情形(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可收容劳动教养)明显不相符合,上海市劳教委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对小周作出的劳教决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基于同样理由,一审判决撤销上海市劳教委对程某作出的劳教决定。 小周及程某的代理律师——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友泉告诉记者:“23日,我会去上海市劳教委,要求他们释放小周,并按照日赔偿金9931元的标准提出国家赔偿。”马友泉律师同时认为:劳教制度源于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距今已经有50多年。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一制度不仅不合时宜,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因为立法法明文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作为部委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虽然撤销了对程某所作的劳教决定,但又认定现阶段劳教制度仍有法律效力,“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家庭保护:丈夫遭遇家庭暴力受伤 悍妻离婚后被判赔偿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7月26日,李连雄从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官渡口人民法庭领到其前妻刘旺珍人身伤害赔偿款46760元。至此,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人身损害案件,在法官的的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官渡口镇居民李连雄与刘旺珍于2003年10月同居,同年11月出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05年3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旺珍用铁锤击打李连雄,李连雄发觉后用右手抵挡,致右前臂被打伤,经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X线检查,右侧尺骨远端横断骨折,2005年5月27日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2005年5月30日晚,李连雄外出回家,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刘旺珍用木棒击打李连雄右肩胛,手臂等处,李连雄受伤后当日即到巴东县官渡口镇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8280元,经X线检查,李连雄右侧肩胛冈裂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2005年7月12日,双方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6年1月9日,原告李连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旺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178元。 审理过程中,刘旺珍提出李连雄的伤残鉴定适用的是工伤标准,申请重新按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经巴东楚峡鉴定所按人体伤残标准鉴定后,认为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因原告李连雄所受伤害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对其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其受伤后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刘某应赔偿,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6760元。
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第十二条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
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
因此,申请立(分)户需要符合以上规定。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责任单位。
夫妻双方有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发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发放全部。单位聘用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有单位按月发放一半。下岗未再就业职工由原单位发放。解除人事关系的职工,其独生保健费由原单位发放到子女十四周岁止。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职工,单位提前解除关系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到合同期止。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城镇未从业.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单方领证的对象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持证人单位发放,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只存活一个未超过18周岁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申领;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且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直接抚养子女方可以单方申领。
1在我国离婚的唯一条件是双方感情破裂,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
2如果你们是准备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的条件是:
(1)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
(2)双方能对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子女抚养等问题都协商一致,写下离婚协议。
3如果双方对以上问题有一项不能协商一致,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4如果是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需要男女双方同时到场,并带上双方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人彩色照片。
5只要男女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潘集区,就可以到潘集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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