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的一个冬天,考古队在伊朗一个古城遗址挖掘出了几块黑色玄武石块,现有比较完备的一部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法典运用范围涵盖了社会治安管理、军队事务管理、婚姻关系维护等方面,它仍然是出于维护当权者的统治地位的法律,有着时代的局限性。今天,我们来聊聊这部法典中与女性有关的规定,从中窥探几千年前的文明古国的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被丈量的"公平",以蛮横的姿态减少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稳定
汉谟拉比是一位雄才伟略的君王,他重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农业发展,大力推动百姓对荒山野地的开垦速度,并跟进水利设施建设,让所有农民都投入到农业建设当中去,即便是这些政策在他之前的帝王都推行过,但汉谟拉比无疑是做得最好的一个。而因为土地所有权以及税收等问题,当时的社会矛盾尖锐,打架斗殴甚至杀人事件时有发生,勤勉的帝王也感到非常头疼,于是干脆制订了一套成文法律,以后再发生何种事件都按照条文上的方式进行流程化处理。
这部法典有前言、具体条令以及结束语三个模块。前言部分直接体现了统治者给自己立的人设——神在人间的代言人,向国民说明这部法典是出自神明的意志,自己只是中间的传话人而已,并赞美了一番自己的政绩。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法典注重事件的结果,而并不在意事件的起因经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比如两名自由人打架斗殴,如果一位自由人手断了,那么另一位就必须也断手,以此作为惩罚;假如一户人家的房子突然倒塌,砸死了这家人的孩子,那么为这户人家盖屋子的人就必须献出自己的孩子。
你毁了我什么,你也必将受到同等的惩罚与伤害,这种处理方式在我们今天看来是极为不合理的。
所有的法律条文都不应该脱离当时的社会环境看待,但我们换一种角度思考,蛮横的、完全不讲理的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也明确告诉国民——不要打架斗殴,不要动手,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你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而负责。某种程度上降低了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发生斗殴流血事件的概率,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秩序。
二、女子没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人生,沦为生育的工具
(一)女性的社会地位:地位崇高到沦为附属品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女性的社会地位从高处跌落到低处。在生产力还十分低下,在人们缺乏各种生存知识,每天忧愁食物问题的原始社会早期,人们寿命普遍不高,但大自然又太强大,生存逼迫人们重视繁衍,重视下一代的成长,而女性肩负着传承的责任,地位崇高。随着后来人们对自然的认识逐步加深,对各种生产工具的掌握,男子强大的力量与体魄足够承担家庭生存问题,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而女子天生的力量与体格上的弱势让她们不得不依附于男人,繁衍虽然依旧重要,但男人的能力已经逐渐让他们获得了家庭地位中的话语权。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根据当时社会上的习惯而制定的,作为第一部成文的较为完备的法典,不可避免的既有对女性的保护,又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压迫、歧视。
(二)不对等的社会地位下,女子没有主宰自己未来的权利家族的繁衍、血脉的延续不论是东西方,都极为重视。
"倘自由民离弃其未为之生子之配,则应给她以相当于其聘金数额之银,并将嫁妆归还"
中国历史上将没有孩子作为休妻的标准之一,从汉谟拉比颁布的这部法典中,我们可以窥见,当时社会的女子如果没有孩子,那么她在家里的地位同样是岌岌可危的,随时面临着离婚的风险,区别在于,离婚的时候,男子会将她出嫁时的嫁妆还给她,同时额外付给女子一份和她目前身价对等的钱财。
假使这位妻子经过医生的诊治,最后确定不能生育下一代并且患有重病,那么男子可以重新再娶,当然,妻子也可以主动为丈夫选择一位女子担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而这位被选中的女仆即使成功孕育了主人的孩子,也并不会得到什么,甚至孩子也并不属于自己,这并不会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都是法典中允许的。
可以看出,无论是女主人还是作为奴隶的女仆,几乎没有主导自己人生的权利,而两个身份等级之间面临的具体待遇、权利又是千差万别的。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从法典中看到,当时社会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作为男性附属品的女性缓慢上升的社会地位。
三、正式的条文律法保障妇女的权利,女性自我意识开始觉醒
(一)女性有资格承担债务问题取代依靠丈夫的道德品质,用正式的律法来确定女子的家庭地位以及相关权利,不得不说是当时社会的一大进步。
"倘居于自由民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倘此妇入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女性有资格承担债务问题,女子在婚前,如果和丈夫订立契约——各自承担自己的债务,那么当讨债的人上门的时候,对方是没有权利强迫妻子承担丈夫应有的债务的。这种用律法确定的平等观念极大的保障了妇女的权益,即使放在现代社会也不能说它不合理。
我们前面说到女奴作为生育工具人的问题,事实上,当男主人去世后,即使是女奴生下的孩子也同样拥有钱财继承权,而她自己也可以从原本的奴隶身份变成一个自由民。
"倘妻憎恶其夫其夫经常外出,对之凌辱备至,则此妇无罪取其嫁妆"
在中国古代社会,上至权贵阶层下至平头老百姓,无不提倡三纲五常的社会伦理观念,女子在家听从父母的话,嫁人后要对丈夫言听计从不可以违背,丈夫就是自己的天自己的一切,女子就像是一个牵线木偶。
而在古巴比伦社会,如果丈夫有家暴的行为,或者经常外出晃悠不回家,法典规定女子可以带着自己的钱财回娘家。如果妻子身体不好,不能传宗接代,作为丈夫的你可以重新婚娶,但你不可以从此就对你的病妻视而不见,你要好好的照顾她,找医生给她看病,直到她去世。
(二)被处死的强奸犯,保障女性的人身权益无论在什么时候,哪个国家,总会有丑陋的人侵犯、伤害无辜的女性,即使是在文明发展到现在的现代社会。在古巴比伦,对强奸犯是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强迫女性发生关系的人,被抓后会直接被处死,而受到伤害的女子完全没有责任。
"倘自由民强奸应处死,此妇免究。"
古代的欧洲国家有些王室的感情关系是十分离谱的,近亲之间结婚的完全不在少数,单薄的伦理观念,混乱的男女关系。古巴比伦颁布的这部法典中,明确规定,假使男子与他的子女发生关系,那么男子就会被发配到别的地方,永远不能回来;如果男子的父亲强迫儿媳妇和自己发生关系,那么这名女性可以选择离开夫家,重新选择婚嫁,任何人不可以以各种理由干扰女子的选择。假如一位男性骚扰、亲了一位已经结婚的女性,按照法典要求,他会被割掉嘴唇。
我们经常看到小说里有这样的描写,姑娘不小心掉进水里了,一位男子救了她,即使女子获救,但同时她的名节也没有了,最好的结果就是两人成婚。古代社会对女子的管束严苛,大多数时候都将女性的贞洁问题看的尤为重要,朝廷统治者为了大力宣扬为夫家守身的行为,还下令为这些失去丈夫的女性修建贞节牌坊。
两相比较着看,古巴比伦的法律条文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女性的各种权益,让她们少了很多后顾之忧,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极大的进步。
(三)"无契约不婚姻":契约意识逐步渗透进人们的思想深处成年男性(或者扮演"父亲"角色的男性)作为家里权利最大的人,而包括儿子在内的其他所有人都是奴隶,作为他的附属物。即使有的女性是自由民的身份,但比起同样是自由民的男性,地位要低一些。
法典规定,只有签订了书面契约的才能算是合法夫妻,否则两人的夫妻关系是不成立的,得不到法律条文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法典中男女双方作为这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签订书面契约的双方却是和她们的父母长辈,直接越过了女性,男方再给一点财物给女方家人,整个过程看来恍若将女性当成了可以随意买卖的物品。如果男方后来看上了别家的女子,想要悔婚,那么之前给的钱就要不回来了,如果是女方的父母看上了别家的男子,想要悔婚,那么就必须要翻倍归还男方给的钱财。
条文中我们看到了女性对自我命运的无法掌控的现实,从头到尾没有权利干涉自己的婚姻。以及对于契约的重视,"无契约不婚姻",只要你们没有签订契约,那就是还没有结婚,法典将婚嫁与贸易往来等同,认为前者应该像后者一样订立契约,同时对这份契约加以律法上的保护。
从只是作为一位男子的妻子的身份,变成与男子签订了书面契约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妻子,我们在假定女子地位很低,低到无法要求、保证丈夫对自己能一心一意,在离婚乃至财产分割上都没法出声。那么,法典中的"契约"思想就是当时的一大进步,对以后的国家甚至是当代文明发展都有着不可磨灭的意义。
在今天看来,这部法典遵循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死你死"的惩罚标准,是非常不合理的,严苛的酷刑,冰冷的条例没有丝毫温情可言。在与女性有关的条文上,虽然反映出她们的社会地位依旧很低,并且没办法选择自己的婚姻,但我们必须看到,从采用契约婚姻到女性同样可以继承丈夫的钱财,以及各种保护女性人身安全的法律条文,法典中对女性权益的保护无疑是进步的。
按照圣经原则和天主教的规定是不可以的。
根据天主教法典,结婚必须是男女二人,一方是天主教徒,另一方也需要是,两人才能结合。 但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宽,但非教徒的一方必须承诺自己对天主教有好感,结婚后自己会继续了解天主教,不排除加入教会的可能。不拦阻配偶保持其天主教信仰,双方生下的子女,让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教育,参加望弥撒等,不阻扰子女加入天主教会。
虽然有这样的豁免规定,但是双方均是教徒是最好的。如同圣经所说,不同信仰的两个人各自所负担的轭是不同的,结合后会有很多的挑战、困难、争端。
天主教诞生历史
基督宗教最初产生于犹太教,并从犹太教中承袭了源自古希伯来文明及与之相关的古巴比伦、古埃及、古代波斯和古希腊罗马等文明中的一些宗教观念和神话传说。这些宗教思想文化因素被基督宗教继承、发扬,在其历史发展中被改造、革新,从而形成了体现在其思想和神学、礼仪及宗教生活中的一些基本观念。
比如基督宗教传统中的创世神话、伊甸乐园和洪水传说等皆受到古巴比伦宗教的影响,其素材直接来自古巴比伦文明。此外,其关于基督受难、复活、以及圣母之说,也有一些古巴比伦传说的印痕。
印度的四种结婚方式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圣幸福的结婚方式,通过这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有关吠陀的知识上出类拔萃、长命百岁,而由买卖、自主结合、强行绑架和偷盗所结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则被指责,其生出的儿子,定是凶残的、虚伪的、仇视吠陀和圣法的。那罗陀认为:女子出嫁,应由下列人负责:一、父亲;二、兄长,但要有父亲的授权;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亲;七、如母亲无能力,由其远亲承担。印度婚礼奢华、讲究。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接待来客和迎亲队伍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
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世纪,制度的严峻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不许改嫁,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古代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
印度的初夜权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而记录中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印度还有一些落后的部落地区,其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个姑娘嫁给某家的兄长,同时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亚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结婚,一个男子可以与姊妹俩同时结婚,在岳父死后还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马拉雅山区印巴停火线附近,有一处被遗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处于母系社会的发展阶段。在印度史诗《摩词婆罗多》中也有坚战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圣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规定。1、实现种姓内婚制。不同等级种姓间不得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这也叫“顺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此法典还规定,种姓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根据教义不允许最高种姓娶首陀罗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对下级种姓而言,对于最高种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罗门可以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有三个妻子、吠舍可以有两个妻子、首陀罗只能有一个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权。印度教认为子女无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无财产可言。对丈夫“从一而终”,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称为“苏蒂”的习俗。4、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为寡夫的现象也是常见。5、有关遗产和继承方面,因种姓的不同而有区分。例如,婆罗门妇女之子可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规定,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优先。
《法典》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双方家长有意向性目标后,首先要由占星师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看两人是否相克,能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两人八字相符,就开始谈嫁妆,然后定婚姻。
关于离婚,《摩奴法典》规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弃,只生女儿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抢夺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抢夺婚曾见于雅利安民族,根据《摩奴法典》,缔结婚约可有八种合法方式,其中一种为“罗刹式”即“杀伤其亲族,摧毁其房屋,将哭喊着的少女从其家强行抢走”,这其实就是后来的一种抢夺婚。根据规定,只有“刹帝利”即种姓武士,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罗”指的就是买卖婚姻。摩奴曾承认“吠舍”和“首陀罗”这两个较低的种姓实行买卖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说:“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物,即使很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买奴隶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结婚方式中,新郎为娶妻向新娘的父亲赠送一头或两头牛的做法却被摩奴及其他法经作者视为合法。他们明确否认这是财礼,但其实这是买卖婚姻的残存方式。
[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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