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拆迁,结婚后拿安置房,房产证上写老公的名字,这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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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拆迁,结婚后拿安置房,房产证上写老公的名字,要看拆迁协议上是怎么写的,如果是拆迁协议上已经明确了所有人是老公,因此房产证上才写了你老公一个人的 名字,那么这就是你老公一个人的财产,也就不能算作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拆迁的时候,没有明确是谁的财产,婚后房子到手,写了你老公的名字,也有可能会算作是共同财产。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太大,因为拆迁之前都是拟定好了合同才进行拆迁工作的,所以说,这些应该不能算作是共同财产,不过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是不是婚后财产。

一、房产的归属判定。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是属于婚后财产,离婚的时候都是要进行财产分割的,但如果是婚前买房,而且房子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可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不用进行财产分割。

二、涉及到房贷的问题。

上文我们说的婚前买房,写一个人的名字,所以认定为是婚前财产,离婚的时候是不用进行财产分割的,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婚前买的房子,虽然说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只付了首付款,还需要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这样的话就涉及到共同财产的部分了,因此也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财产分隔的。

三、婚姻需要慎重。

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要慎重,我们进入婚姻生活之后,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结婚一段时间之后觉得不合适,要离婚的话,也是非常麻烦到,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因此婚姻要慎重。

结婚之前已经确定拆迁利益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在结婚之前已经根据拆迁政策、拆迁协议确定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归属,这属于在婚前已经明确能够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只是在婚后经拆迁程序再取得安置房的

不能就此认定是属于婚后财产,而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能够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经双方自行约定,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者婚前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次改变财产归属。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般不认为犯罪,因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骗取财产,而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难谓虚构事实。换言之,手段是真,即非诈骗。也有一种意见认为,即使结婚证、离婚证是真的,也构成诈骗,因为从整体来看,是双方串通,以虚假方式获取证件,是无效的,所以证件形式是真的,实质是假的,不过是诈骗道具而已。本次起诉,即是基于此思路。窃以为,假离婚此类案件,一般难以定罪。因为定罪的前提,首先要撤销结婚证、离婚证,以证明是假结婚、假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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