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仙居县信用社),住所地: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杭,该单位员工。
被告:郭启良。
被告:王桂林。
被告:郑国平。
原告仙居县信用社与被告郭启良、王桂林、郑国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居县信用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郭启良、王桂林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3638元(利息已算至2016年4月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郑国平对被告郭启良、王桂林的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洁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5月15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工作原因,本案合议庭变更由审判长郭晓燕、代理审判员顾洁苗、人民陪审员俞树标组成。本案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仙居县信用社李杭、被告郑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启良、王桂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郭启良、王桂林于2001年4月3日登记结婚,现系夫妻。2015年1月15日,被告郭启良经被告郑国平担保与原告仙居县信用社安洲信用社签订了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号:9691120150000981),约定被告郭启良向原告仙居县信用社安洲信用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月利率999%,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等内容。被告郑国平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郭启良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后,被告郭启良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30日。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郭启良、王桂林拒不还本付息,被告郑国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启良、王桂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郑国平对被告郭启良、王桂林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747元,由被告郭启良、王桂林、郑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97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判长郭晓燕
代理审判员顾洁苗
人民陪审员俞树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徐静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国女排的男教练叫安家杰。2017年3月29日,中国排球协会公布了女排2017年集训通知,安家杰担任执行教练。2018年,随着郎平主教练的回归,安家杰从执行教练回到助理教练的位置。
2014年4月,中国女排教练团队大调整,时年42岁的山东女排主教练安家杰,被郎平选为助手。在那之前,郎平通过山东女排在联赛中的表现,关注到了安家杰。在郎平看来,安家杰正值教练员的黄金年龄,而且很有想法,在业内开会时经常会提出一些技战术方面的问题,乐于跟同行交流。
安家杰30岁才结婚,新娘周婷文静、漂亮,是山东华夏证券公司的员工。与安家杰相识之初,周婷还不知排球运动的魅力所在,只是为了男友打球才坐在了观众席上。没想到随着他俩感情的加深,周婷也成下山东男排的忠实观众。而只要周婷坐在观众席上,安家杰一眼就能看到她,打球也格外兴奋。
女儿转眼都四岁了,正值放寒假,于静还要加班,李杭提前放假,就把女儿就带去老家住一个月。李静想女儿,就往老家给她打电话,打通之后听到女儿“喂”一声,她一叫“贝贝”她就挂了电话,再打又是这样,一直都打不通。于静心里着急,买了车票回李杭老家。到了他家门口,那么冷的天,见女儿一个人在外面站着,!于静把女儿抱起来,一进家门就冲他喊:“你在家干啥呢让女儿一个人在街上!”婆婆听到了,指着她就嚷起来:“教育孙女怎么了!生了个赔钱货,你还有脸说!”还骂了许多难听的话。 刹那间,许多往事涌上于静的心头。他们这些年过得不好,可以说都是她直接造成的。于静愤怒极了,就和她针锋相对地吵了起来。的那是李杭也帮着他妈和我吵,于静气不过,带上女儿就走了。在路上,她问女儿为什么不接电话。她说爷爷不让接,还说奶奶骂她,学着她奶奶的语气说:“滚!你别叫我奶奶,我也不要你这个孙女儿!”那天晚上,于静是带着女儿上的班。
可是春节过去了,元宵节过去了,李杭也没有来接他们母子。于静打电话给他,李杭竟然说你要回来就回来,别指望我去接你们,一点点小事就闹翻天,受够你们母女俩了。于静挂了电话,心灰意冷,老公跟她不是一条心,还站在她对立面,让她心力交瘁。
当初结婚时,她是想着要和他相濡以沫过一生的,但是这需要两个人一起努力,一个人做得再好,终究是孤掌难鸣。10年,她像是走了一个圆,从终点又回到了起点。来时踌躇满志,意气风发,去时却神情落寞,踽踽独行。这场千疮百孔的婚姻究竟还要不要继续,于静看着女儿,陷入了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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