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专家表示,本次修订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并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相关专家向记者表示,相比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经过多轮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颇多,除将为司法裁判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外,还加强了对女性职场公平的保护。同时,规定了“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细节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资料 图据IC photo
妇女权益保障法三审
规定“标准化”公厕和母婴室等引关注
继2021年12月、2022年4月两次提请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10月30日获审议通过。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有四方面亮点: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据悉,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关注度一直很高,修订草案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作为女性而言,我个人会更关注这部法律对职场女性的保护。”33岁的杨女士对记者说,虽然有很多防止就业中性别差异对待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就业中,对女性的限制还是有的,尤其是女性在生育期前后,会遇到很多现实问题,包括求职、升职等的实际局限,“所以我会关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会在这方面有所修订。”
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有很多细节体现了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其中,修订草案三审稿把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作为公共设施配备,也体现出了人文关怀。
聚焦女性职场公平
专家:就业性别歧视将被依法监督并纠正
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也会遇到岗位受性别限制、面试时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怀孕后被调到边缘岗位等实际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记者了解到,这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告诉记者,相比于现行法律,此次经过多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必然会在保障女性职场公平方面更加深化。“在女性就业的过程中,面试的时候经常会被用人单位问到婚姻、子女情况,这似乎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的一种‘潜规则’,此次修法后,如果女性再遇到此类情况,若证据充分,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就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此次修订过程中,新增了对女性生育休假制度。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此,夏吟兰表示,这条是此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增这样的法条也会更加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权益。
聚焦婚姻家庭权益
男性不能再做“甩手掌柜”
记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在完善文化教育权益、完善财产权益、完善婚姻家庭权益、完善法律责任方面,本次修订都作出相应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同时,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另外,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等制度。
10月30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告诉记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性在家庭劳动中的劳动价值等问题,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但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将其进行进一步明确,是法律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作出的进一步规定和细化。
“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划定了共同财产范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共有财产中女性的部分更容易受到侵犯,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所属权益也更难保障。”李明舜说,民法典相比于婚姻法的规定有一定进步,而这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又是进一步完善细化民法典的精神,将相关法条写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有四方面的进步:
第一,明确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这是民法典男女平等精神的进一步体现深化。第二,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在现实中存在很多只记男方名字的情况,这一法条也是对女方权力的保护。第三,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第四,其实是对第三条的一个保障,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也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
此次大修后,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李明舜对记者说,第68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这也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而是从法律上明确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李明舜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担了更多的抚养子女、照料父母的、承担家务的情况,此次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而相比于一般的社会劳动,这种对家庭的照料,除了要付出体力、脑力外,还要付出情感,这种社会价值是不能够被漠视的。”
聚焦防止性骚扰问题
律师:为司法裁判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新发非常关注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他曾经对82篇职场性骚扰相关的判决文书进行归纳总结。
黄新发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发现2010年至今自己所研究的涉性骚扰的案件数量呈波动上升的态势,这不仅与职场性骚扰的多发有关,也与受害的女职工有更强的意愿维权相关。但他同时表示,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这些案例中依旧有很多难点,例如对性骚扰的定义标准难以统一、事实认定难、受害者难以受偿等。
黄新发对记者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而这可以为司法裁判中界定性骚扰事实提供帮助,也为企业内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鉴之处。
黄新发认为,此前的二审草案就已增加了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被公益诉讼。“此次明确,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对防止女性职场性骚扰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
特警分两种:一种是武警部队的特警;一种是公安系 统的特警。前者为现役军人、后者为国家公务人员。 同武警部队的特警结婚需先由军人到所在单位政治处 领申请表,对配偶所在单位发函进行政治状况调查 在拿到配偶单位的回函后交给政治处,政治处开介绍 信,最后,持相关材料至驻地政府部门或配偶所在地 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 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 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 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具体是什么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不是,爱豆只是自己喜欢的一个偶像,作为粉丝应该尊重自己的偶像,不能盲目,偶像也有自己的婚姻恋爱自由权,客观的说,极少有粉丝真正祝福偶像的恋情,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在将来。偶像不能恋爱结婚吗,当然可以,但也必须付出相应代价。不管到什么时候,只要还有偶像与粉丝这种架构存在一天,纯粹的自由,在依靠粉丝的偶像这里,真的不存在!现在最当红的TFBOYS,即使三小只还未成年,现在也会时不时被问到恋爱话题。现在就问一个问题,假如三小只突然宣布恋爱结婚消息,粉丝都还能像之前一样饭他们吗,答案显而易见。早就到了适婚年龄的鹿晗,节目里和热巴炒个CP,都能让粉丝情绪激动。如果真有公布恋情那一天,可以想象得到腥风血雨的画面。当红偶像公开恋情,脱饭、人气下滑都是必然的副作用。
偶像是人不是神,当然都会有成家的那一天。一个人恋爱结婚有什么罪过呢,再者说,恋爱结婚也不一定就会影响发展,比如罗晋和唐嫣,结了婚也同样演戏,并不影响粉丝对他们的喜欢,相反,他们在一起更是众多粉丝所希望的一对。
所以不要再争论偶像恋爱这种事,既然选择成为偶像,就必然要遵守这个行业的规则,大部分偶像也都是在以此约束自己。至于完全无代价的恋爱自由,在和粉丝同生存共命运的偶像这里大概真的没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