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 结婚证公证 女方一个人去公证不可以,需要双方都亲自到场办理。对婚姻状况进行公证的是属于对身份进行的证明,所以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公证处,才能进行公证的。
法律客观:《公证法》第2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我是可以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的,而且我觉得这样非常的公平。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的东西属于个人,婚后共同努力的东西才属于双方,有时候分得清一点比较好。
我觉得婚前房产好像不需要做财产公证,但是存款一定要做财产公证。这也是对于那些有存款的人,有很多年轻人结婚的时候身上都没有存款,而且买房也花的所有的钱。对于这些人,婚前财产好像一点用也没有,因为没有财产可公证。
往往都是家境比较好的双方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在婚前他们的个人存款就非常的多,而且这部分个人存款必须做婚前公证。有可能他们家里有兄弟姐妹,所以这笔钱又不能交给父母,还是做婚前公证比较合适。
我觉得婚前公证是非常合理的,本来就是婚前自己奋斗努力的结果。而另一半完全没有参与这个过程,为什么不分的清楚一点?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婚前的财产必须进行公证。
因为现在的婚姻关系变化的太快了,谁知道哪天因为什么事情要走向离婚。这就是为了自己考虑,而且为自己多考虑一下,根本没有任何坏处。如果不做婚前财产公证,那么那些存款没有办法证明是婚前财产,部分钱在离婚的时候都得分给对方一半,谁愿意?这件事情根本不分男女的,所以我觉得婚前财产公证是非常公平的做法。保全双方在婚前的努力的结果,这是非常公平的事情。
法律是一个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结婚之后 权利因婚姻的存在而灭失。 这个涉及到婚姻关系中的道德观念。中国人的婚姻道德观 是以家庭为纽带而传承。 而不是彼此法律意义上的相对者(你与我)。
一纸协议,终究只对君子 不对小人。 为而不为,在于个人了。
首先,当现在的年轻人开始选择财产公证的时候,会发现这种方式还是有一定的弊端的。 我们不能否认,财产公证确实可以让双方更好地了解婚前的财产状况,但也无形中制造了不公。 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优缺点呢? 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次,效益分析。 之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财产公证,是因为这份公证声明可以使双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每一个想要结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对爱情的向往,对未来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来面临离婚或者财产纠纷。 但是财产公证可以给每个人一定的约束力,让他们在结婚后可以知道对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万一发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会根据两人之前做过的财产公证的结果来做出判断。 此外,很多人离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财产分割。 如果婚前没有进行财产公证,就意味着他们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为了避免麻烦和不必要的纠纷,男女双方都会选择进行财产公证。
再次,不好的分析。 财产公证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这往往让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男方购买的房子在双方结婚前的公证时就列为个人财产。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轨,准备选择抛弃妻儿,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动的。 即使女方起诉,公证结果往往会裁定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因此,夫妻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来承担冤屈。 另外,如果是无形财产,在公证的时候是没有办法衡量的,所以这会导致无形财产产生的收入仍然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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