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结婚需要花多少钱,明朝男人娶亲的花费等于现在的多少钱?

古代结婚需要花多少钱,明朝男人娶亲的花费等于现在的多少钱?,第1张

以我个人认为,当然我也不是特别知道,明朝男人娶亲花费的钱与现在相比,明朝时期是非常的多。明朝普通人娶媳妇要百十来万,比起唐朝的简单,到了明朝,就完全变了样,不仅礼节繁琐,而且贵得离谱。第一步是合婚,也就是拿双方生辰八字,去卜馆请算命先生合算两者的八字有无冲克。男家收到女方八字后,不能马上去合婚,要把八字放在灶君牌位前的香炉底下。这时候,你得小心点,3天之内家中不能打破碗、摔坏杯子这样的小事发生,否则这婚就结不成了。

第二部就是看八字,之后,就是男家一般送以金银茶果等为聘礼,按常规,有白银一锭,金如意一只,取意为一定如意,另有荔枝、龙眼、魁栗、蜜枣,或加香棱、龙凤喜饼等,以示丰盈。茶叶也是主要聘礼,俗称茶礼,因为茶苗不可移植,移而不复生,体现了旧时妇女从一而终的道德观念。

完之后,就在迎娶前10天,男家举行“行礼”的礼节,给女家的衣饰、聘金等都要如数履行。其中,有4件衣饰必不可少:簪子、耳扒、白紫和大红裙。同时,女家以针线女红或文房四宝作“答礼”,也就是所谓的“回盘”

我们来大概的折算一下价格,明朝1金约等于现在人民币4000元,普通人是500的一半,也是将近100万,所以在明朝结婚是非常贵的。

明代婚礼一般用的是盖头,盖头是指旧时汉族女性出嫁时蒙在头上的一块大红绸缎,宋代以后我国女性出嫁带盖头的习俗便一直延续,所以明代婚礼用的是盖头。却扇是在唐宋之前的婚礼上比较流行的。

明代婚礼用却扇还是盖头

盖头一般是在入洞房时由新郎用专门的杆揭开的,最早的盖头大约出现在南北朝时期的齐代。

盖头一般是用轻纱制成的,比较稀薄不遮视线,有长方形、正方形的,颜色一般是大红色。

○庶人婚礼

《礼《礼》云:“婚礼下达。”则六礼之行,无贵贱一也。朱子《家礼》无问名、纳吉,止纳采、纳币、请期。洪武元年定制用之,下令禁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凡庶人娶妇,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婿常服,或假九品服,妇服花钗大袖。其纳采、纳币、请期,略仿品官之仪。有媒无宾,词亦稍异。亲迎前一日,女氏使人陈设于婿之寝室,俗谓之铺房。至若告词、醮戒、奠雁、合卺,并如品官仪。见祖祢舅姑,舅姑醴妇,亦略相准。

纳采:“其制,或为子聘妇,皆使媒氏通书。女氏如许之,择吉纳采。”,〈明史 志第三一·礼九〉表明定亲正式开始男方派傧相去女方家 正式求聘(求婚)。 仪程:那天,男方行家礼,告庙。宾者和媒人到女方家,主人降阶(出迎),对他们作揖,才可入。主人入门而右。宾者媒人(执雁者从)入门而左,站定,宾站在西,主人站在东,媒人站在宾者的南边,执雁者于北。中间放一桌,相互拜。起身,宾者从执雁者手里拿过雁,双手放于桌上。宾者对主人曰:“某以伉俪之重施于某,某率循典礼,谨使某纳采。”主婚者曰:“某之子弗娴姆训,既辱采择,敢不拜嘉。” 然后宾者问名,“将加卜筮,请问名。”主人曰:“某第几女,妻某氏出。” 〈明史 志第三一·礼九〉然后主人对宾者双手赠以庚贴,上写女子的字 第几女 年龄 父谁祖谁曾祖谁高祖谁母亲何人 作订亲的凭据,宾者双手接过。礼毕,宾者在前,然后媒人,主人在后送。 纳吉:就是进行占卜,看看婚姻吉不吉祥。 得吉兆,便再派使者向女家通报,主人谦让一番,只不过是形式了。 纳征:纳征就是送婚书和下聘。过几天,男方派使节来送纪念婚事成全的象征与信物,男方奉着聘印,聘宝(如同皇后的册宝印绶)聘册(印宝 既表明家里的掌权之物 相当于作为管理家庭内事的权柄 权利信物与男家的凭证 新娘凭此证正式确立地位 正式有了权利与表明正式被聘 正式被授权 册即聘立文书 算正式聘妇证明)前来,这样作为订婚的依据防止变卦 若要退婚 男方先还庚贴,女方然后还聘礼 聘钗,然后男方写休书给女方 请期:再过几天,男方派使节来到女方家请女方指定婚期,定下亲迎的日子。以上皆如前仪。我们今天可除亲迎外以上五者合并之。

明朝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据《大明律·户律三·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方已报婚书及有私约,或虽无婚书但已接受聘财而悔婚者,笞50

此外,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府州县长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监临官也不得娶为事人妻妾或妇女为妻妾,违犯者依法论罪

在爵位和宗祧继承方面,明律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如无嫡子,可立嫡长孙,或立庶长子,违者处刑明律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80;立异姓义子者,以乱宗论,杖60

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明律规定,嫡庶子男,不问妻妾婢生,只以子数均分;对户绝财产,无同宗应继者,由所生亲女承受;无女儿,财产入官妻子是特殊顺序的继承人,寡妻如有子,由寡妻掌管家产,并不发生析产问题;如无子守志,寡妻应与族长择同宗应继之人立为亡夫嗣子;如无子而招进赘婿,必须为死者另立嗣子,家产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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